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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秋菊的困惑”的破解之路
作者:卢少锋   发布时间:2012-02-21 14:45:10


电影《秋菊打官司》剧照。

    1992年,《秋菊打官司》在北京首映,距今已经20年了。当年的这部电影探讨了在中国一个普通乡村发生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引发了法学界对于舶来于西方的“法制现代化”宏大叙事的反思。借助对这部影片的分析,以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指出,国家法制的“现代化追求”过分强调了正式法至上,而压制了民间法及其他适宜乡土社会的制度的成长,忽略了这些非正式法律和制度曾长期有效地调整着的乡村社会关系。如今,从中央到地方,全国正在推进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创新试点,一些有相当影响力的制度如社会法庭、人民评审团等陆续出台,此时此刻,重新回顾苏力当年提出的问题十分必要:在中国乡村社会,基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制定法的实施为何让秋菊们产生了深深的困惑?什么样的纠纷解决制度才能够真正定纷止争并释疑解“惑”?

    秋菊当年的困惑源于国家正式司法制度讲求“法治形式主义”与传统乡土社会重视“情理”的矛盾。多年之后,在中国基层社会,秋菊当年曾有的困惑仍然存在。要释疑解惑,就要对当下中国乡村社会的性质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传统的中国农村属于典型的乡土社会。近几十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中较为稳固的乡村社会秩序有所松散,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加,纯粹的熟人社会受到一定的冲击,似乎陌生人社会即将到来。然而,这种社会秩序的转型至今仍未完成,因为深嵌在民族性格中的文化因素具有滞后性,并不一定会与经济发展同步转变。尤其是基于户籍制度的约束,对个人的自由迁徙仍有所限制,很多村庄仍然保留了较多的“乡土气息”。 因此可以说,中国仍处在由传统的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向现代社会的法治秩序的蜕变过程。

    既然仍处于蜕变过程中,解决乡村社会中发生的纠纷就必须要考虑多种解决机制。解决纠纷通常有两种途径: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作为解决乡村社会纠纷的两种不同的司法技术,诉讼讲求程序化、形式化,重视证据,分清胜负;而作为主要的非诉讼方式的民间调解则注重乡村秩序的安定,注重人的教化,形式灵活,讲求妥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是伴随着清末改制逐渐从西方传过来的,其特征是强调在纠纷发生后,要由专门的精英化的法官通过正式的诉讼程序来分清胜负、厘定权利、确立规则、解决纠纷。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中庸”有着天然的距离。乡土社会中的纠纷一旦启动诉讼程序来解决,追求形式统一的国家法的干预便猝不及防、不留余地,很容易造成秋菊式的困惑——本来只是想“讨个说法”,结果却导致村长人被抓了。在乡土社会中发生的一些纠纷更多涉及到的是面子之争和习惯之争,涉及传统道德观念,很难在对与错之间进行判断。并且,乡村中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原则也存在偏差,因而这些纠纷更适宜通过调解予以解决。对此,费孝通先生曾谈到: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当国家为达成现代化目标而强行“送法下乡”时,由于法律制度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比如在边缘的地区,文化和经济的落后,使得依法的判决面临传统文化或者社区价值的抵制),法律的判决就可能导致“秋菊的困惑”。这些因素导致这些纠纷无法严格按照法律通过审判的方式来解决,只能采取调解的方式来避免在“对/错”之间的两难选择,由此,民间调解等非诉讼方式的重要性便无可替代。

    1978年,美籍华裔学者李浩在《没有律师的法律》一书中,分析了中国法制发展的道路,指出:那些不了解中国文化的西方法学家不要用西方的法制理念看待中国的法制建设,用西方人对正规化法律的偏好来预测中国的法制发展往往会落空。他进一步指出,如果中国的法律设计者采取一种更渐进的发展战略,较低的期望值,在根本上遵循一条半法律的“赤脚法律工作者”的路线,中国的法制化运动就可能成功。同样的,要解决中国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必须重视乡土社会中的传统资源,在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和乡村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保持平衡。除了依赖审判解决纠纷之外,还要充分重视民间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除了重视法制权威以外,还要充分发掘内生于乡土社会的传统权威和资源,实现权威的融合。

    从这个层面来说,社会法官和社会法庭的制度创新有其重大意义。社会法官和社会法庭的出现,是由传统权威支撑的民间调解开始转型的外部表现。就广大的乡村而言,充当社会法官的往往是当地的政治精英、长辈老人等。民间调解是否可以得到有效的推行,关键就在于乡村社会是否存在有效的权威人物和组织,因为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机制总是和权威人物和机构联系在一起的。通过赋予乡村社会中的传统权威以“法官”的名号,强化了其地位,增强了其解决纠纷的能力,同时实现了传统权威与法制权威的融合,也使得诉讼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的衔接了起来。对于纠纷采用多元化解决机制是由中国当前乡村社会的特质决定的,也是破解“秋菊的困惑”的必由之路。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距今恰好也已经20年了。邓公的讲话时当各种社会矛盾激烈之时,犹如一盏明灯指明了方向,由此有力推动了改革的深入发展。20年后的今天,在一些基层乡村同样面临矛盾与纠纷激化现象,通过制度创新与改革,充分利用法制权威、传统权威等多元化资源,将纠纷纳入多元化、有序化、有效化解决的轨道,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而此时重新审视20年前的《秋菊打官司》,依然能带给我们持久的思考。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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