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禹怀 姚燕)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排灌机站变压器案,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2007年2月至5月期间,江苏省泗洪县刘某伙同江某、刘某某、刘某某弟弟(均已判刑)等人,以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携带断线钳、扳手、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先后在该县青阳镇、梅花镇、归仁镇、石集乡、孙园镇、陈圩乡等乡镇排灌机站采取破坏性手段拆卸排灌机站变压器(规格在100 KVA—240KVA之间)、窃得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内部铜芯11件,经鉴定价值总价值为人民币43000余元,刘某违法所得23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已退出),2011年11月23日刘某抓获,检察机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拆卸排灌机站变压器、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在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