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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展望
作者:彭洋   发布时间:2012-02-02 15:23:02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应用初见成效,促进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应用范围不广、水平不高、纠纷不断等问题,规范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治环境急需完善。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虽然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几个相关的条例,但总体来讲,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拓荒期因此,笔者还是比较倾向先立法、后法治的思路来应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共性问题,本文就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应包括哪几项基础性的法律制度进行展望:

    (一)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认证法是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一种法律保障。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交易当事人双方没有了面对面的机会,他们在虚拟的环境下在不知对方的情况下进行着电子交易行为,这就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风险。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为了使交易双方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进行交易行为,就需要有一个独立于交易各方的第三方机构,能够为交易各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认证服务,这种机构即电子商务认证服务机构。那么,如何规范它呢?对此,我国《电子签名法》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在认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认证服务法律关系及相关责任都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的界定;再有,关于认证机构的性质、义务、责任等没有明确的定位,这些都有赖于今后电子商务认证法予以完善。

    (二)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在网络交易环境下,电子合同无处不在,而传统的合同法在面对电子合同时却显得力不从心。纵观合同法全文,调整电子合同的条款仅有第11条、第16条、第34条,其中第11条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为书面合同;第16条第2款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要约到达的时间;第34条第2款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这些极少而又简单的法律规定,很难规范电子合同,这就给在线交易当事人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如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应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的履行如何保障?尤其当发生电子合同纠纷时,有哪些救济途径可循?法院管辖应如何确定以及如何看待盛行于网上的点击合同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有一部新的《电子合同法》来进行法律调整,所以制定《电子合同法》势在必行,当然这部法律的出台也必定会丰富我国目前的合同法律制度。

    (三)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在传统的购物环境下,消费者可以到实实在在的商店、超市去选购自己看得见、摸得着的商品,或者去接受一种可以现实感受得到的服务,在支付结算时可以使用现金,也可以刷卡,这些都是消费者在明明白白的状态下所为的。但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这种传统的购物环境和购物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消费者不仅看不到实实在在的商品,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存在着瑕疵,这不仅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使消费者维权显得更加步履唯艰,这不得不让我们深思。从法律的角度讲,尽快制定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疑是一个权宜之计。

    (四)网络环境下网民个人身份性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网络环境下的身份信息主要是指标识某人个人身份、特征、个性等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包括姓名、职业、履历、病历、婚姻、国籍、健康状况、住址、电话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地址、QQ号码等。身份信息属于隐私,传统民法有着对隐私权的保护。而网络环境下处处都需要网民填写个人的身份信息,但一些身份信息填写后,却很难收回。有的商家就借此非法搜集网民的个人身份信息,编辑后在网上公开叫卖,成为其用来牟取非法利益的手段。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广大网民的隐私权,而且也扰乱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这就需要我们国家必须通过积极立法,严厉打击,以维护网络秩序的稳定性。

    当然,除了以上论述的内容以外,还有如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电子税收法律问题等,都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都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规范。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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