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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视剧遇盗播 权利人状告四家网吧
发布时间:2012-01-13 14:42: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虹蕴)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盛海洋上网服务中心、北京聚合盛世上网服务中心、北京千龙网都世纪嘉硕上网服务中心、北京海天网联上网服务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四案。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由王志文和陈道明联袂主演的电视剧《手机》曾在国内热播,并创下了很高的收视率。《手机》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其独家享有,并享有发生侵犯相关授权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后原告发现,四被告作为上网服务提供商,在未经原告许可和授权并且未支付原告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以商业目的向众多上网者提供在线浏览、播放电视剧《手机》的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损害了原告的预期经济利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整。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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