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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倒挂”现象的产生原因和解决对策
作者:傅一波 发布时间:2012-01-12 15:44:17
当前刑事审判工作时有“刑期倒挂”现象,即刑事案件走完程序后,虽然未超过法定期限,但被告人判决前羁押期限却超过判处刑期。“刑期倒挂”现象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侵犯了被告人合法权益,是一种貌似合法却侵害人身自由权行为,与刑法目的相佐,有损司法权威,应当予以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刑期倒挂”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时间观念不强,执法效率不高。当前一些公安司法人员认为只要不违反期法律规定期限,就不是超期羁押的违法行为。导至在办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时时间观念不强,机械地按期限办案,在客观上延长了案件的羁押期限。二是法律规定不合理,未能做到科学区分。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的规定未能体现犯罪性质、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等与羁押期限之间的对等性。三是过分强调办案安全,不注意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过分强调办案的安全性而忽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保护。在不发生超期羁押前提下,公安司法人员通常选择继续采取羁押措施。四是协调机制不健全,案件移送不快。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制约机制,当遇到在证据、定性、定罪等方面认识不一致时,往往造成这些案件一拖再拖。 二、“刑期倒挂”问题的解决对策 有些法院为避免“刑期倒挂”问题,判处罪犯刑期正好等于羁押期,然后将其刑满释放。其实按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不至于被判这么长刑期,甚至有的应判缓刑。这实质上侵害了被告人权利,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建议:一是建立协调制约机制,实现分流提速。公检法机关成立轻罪案件办理小组和认罪案件办理小组,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尽量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或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尽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以提高办案速度,做到快侦、快诉、快判。二是建立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和法院受理的可能判处轻缓刑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和审判前应当对所办理案件的羁押合法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一律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三是建立羁押必要性的复查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复查的权利,在他自己或家属或委托的律师认为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时或有不适合逮捕羁押的理由,可以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四是完善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的具体方式上可以多样化,供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选择。如增加保证人责任,提高财保的数额等。五是遵循比例性原则对羁押期限进行细化。羁押期限要与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应。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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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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