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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销售商收定金后无法交车构成违约被判退一赔一
发布时间:2012-01-12 11:11: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取定金7万元后,却未能依约向购车人张小姐交付BMW宝马汽车(330敞)而被诉至法院。法庭上,汽销公司辩称未能履行的原因系“上家”违约所致,但其辩称当与张小姐请求无涉。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依照“退一赔一”等法律规定,作出双方所签《汽车销售合同》解除,汽销公司给付张小姐1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汽销公司承担的一审判决。1月12日,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1年1月11日,来自安徽的张小姐与汽销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张小姐向汽销公司购买型号为BMW宝马汽车(330敞)一辆,价款为74.3万元,交车日期最晚至2011年7月。合同另约定,若自汽销公司应交车之日起算延误超过7天,则张小姐有权解除合同,汽销公司应双倍返还已付定金。签约当天,张小姐支付了定金7万元。但是,约定的交车日期届到,汽销公司却未能履行交车义务。为此,张小姐将汽销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汽销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要求判令解除《汽车销售合同》,汽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 汽销公司辩称,虽愿意按合同约定交付车辆,但因该车的生产厂家未能按约交付车辆,以致公司履行不能。与张小姐发生纠纷后,公司一直想通过各种方式与张小姐进行协商,但均未果。在法庭审理中,汽销公司明确表示,已不能向张小姐履行交付型号为BMW宝马汽车(330敞)车辆的义务。 法院认为,张小姐作为买受人已按约向汽销公司给付定金7万元,然汽销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且明确表示其践约不能,故张小姐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至于张小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亦符合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关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汽销公司辩称其未按时交付车辆是由于车辆的生产厂商未能按约交车所致,对此,系汽销公司与案外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张小姐无涉。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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