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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的权利定位与权力应对
作者:杨杰   发布时间:2012-01-09 09:03:25


    内容提要:网络舆情越来越成为影响政府执政方向的一种全新的社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准确定位和正确利用网络舆情,不仅关乎公民权利保障、化解社会治理难题的程度,也对政府能否实现管理创新、提升执政能力、促进社会和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舆情 权利 权力

    作为现代“急躁理想主义”代表的网络舆情,体现着各阶层利益交织的对立统一关系,反应着权力与权利的纠结、求解与化解的过程,同时也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影响政府决策,牵制权力的运行。如何在权力与权利的纠结中引导和利用好网络舆情,防止“真理还在穿鞋时,谣言已行走千里”的不良社会效应出现,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也是广大公务人员和社会理论工作者必须认真面对和研讨的新课题。

    一、网络舆情的权利特性

    关于网络舆情的概念,国内已有学者进行了界定,但尚未形成共识。较为认同的观点是:网络舆情是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 但笔者以为,作为社会管理研究的对象,定义网络舆情还是应当从权利与权力在利益表达和实现过程中所产生的碰撞及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关系入手。因此,从狭义的角度上讲,网络舆情是指在权利实现过程中因与权力碰撞所引发的诸事件及事件在互联网传播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事件的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正因为网络舆情是因权利所生、所传、所评、所应,在现代社会中逐渐演成变为一种权利争取与实现的表达方式,进而体现出明显的权利特性,表现为:

    (一)参与权力实施的过程。参与权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利益诉求表达的一种方式,公民通过网络舆情参与权力实施过程具体体现为:一是在权力实施之前,通过网络舆情表达相关诉求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以便能根据相关情况采相对应措施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二是在权力实施过程中,通过网络舆情影响权力实施的具体过程,使权力在实施时能及时汲取公众反应的情况,不断校正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从而达到公众与政府及有关部门都预期理想的目的;三是在权力实施后,通过网络舆情对实施结果加以评价,为日后权力的再次实施能够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提供经验与教训。

    (二)促进权力的正当实施。权力的正当实施,要求权力从产生到实现的整个过程都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法的价值。网络舆情对权力正当实施的促进性体现为:一是促进权力产生的人民性。网络舆情可以在权力通过立法产生时提供真实的民意基础,如权力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立法时通过网络对民意的征集,使立法后产生的权力具有法的价值上的正当性;二是促使权力实施过程体现正当性。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出现权力异化或已经异化的的情况加以提示,使权力实施机关在实施权力时能及时纠偏,防止权力实施的失当或失范;三是促成权利与权力在资源支配界限划分上的适当。当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以利益为核心进行资源分配权限的角逐时,网络舆情能够促使双方在资源支配权限划分上作到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防止权力过分干涉权利。

    (三)监督权力实施的合规。网络舆情对权力实施合规性的监督,主要来源二方面的力量:一是法律规定。《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二是舆论的威慑性。所谓的“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就说明了舆论监督所具有的强大社会力量。

    (四)对权力的不当实施造成的受侵权利进行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除法定救济途径外,网络舆情还通过以下方式对权利可能或已经受到的侵害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保护:一是通过对权力侵害权利的事实进行揭露,使权力更加敬畏权利,不敢侵害权利或主动及时救济受侵害的权利;二是对权力没有保障到位的社会弱者通过网络舆情提醒有关部门进行注意或呼吁社会力量提供帮助;三是通过网络为部分权利得不到实现的“失意者”打造不满情绪宣泄的平台,实现社会问题的自我消解,避免引发个人偏激性或社会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管理造成被动。

    二、网络舆情下的二权互动

    作为一种能对社会管理优劣作出迅速反应的新媒体,网络舆情通过虚拟空间展现着权利与权力的暗战与交锋,使现实中的权利与权力此消彼长,产生互动。

    (一)权利是争取来的。权利是争取来的,主要是指网络舆情一方面反应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反应出公民对维护自身权利实现、抵制来自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当决策对权利侵害进行防卫的主动性和迫切性。网络舆情之所以会成为争取权利的重要方式,主要是其具有的快速信息发布能力、直观的事实展现能力、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制能力及事实真相难以掩盖的揭露能力等诸功能的“给力”,这些功能可以对权力形成压力,迫使失范或失当的权力臣服于权利,从而使权利所争取的利益得以实现。

    (二)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权利,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即是对公民的要求,也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具有双重性。对公民而言,就是要正确利用网络舆情表达自己的权利要求,不能将网络舆情对权利的实现用于非正当的目的;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而言,就是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认真研究和对待公民通过网络舆情所表达的利益诉求,并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馈。认真对待权利,其次需要强调的是:权力要敬畏权利。在现实社会治理的二权交锋中,权力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后盾往往会使其高高在上,傲视权利,从而社会管理中的一些部门养成了“强势执政”或“懒政”思维。当现实中的二权交锋转化为以网络舆情为平台的虚拟空间博弈时,权力与权利基本上处于平等地位,因“事实胜于雄辩”的强大舆论压力,权力甚至还常要受权力压制之“气”。如果权力不认真对待网络舆情所期望实现的公民权,网络舆情将会以更加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执政者对相关问题加以重视,这是民主力量的反应,也是权利争取时必然会采取的手段。

    (三)权利需要引导,冲动需要包容。不可否认,网络舆情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另一个便捷的渠道,但利益表达需要理性,冲动的网络舆情需要包容。首先,网络舆情对权利的实现需要引导。凡事都有二面性,网络舆情在权利与权力斗争的过程中,既可能会拌演英雄的角色,也可能会被不良人员利用成为反面工具。因此,利用网络舆情争取权利时,需要当事人及相关事件的网络信息发布者能正确使用网络,真实反应事实,理性主张权利,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对网络舆情进行正确引导,培养公民正确使用和对待网络舆情的社会心态。其次,网络舆情的出现往往具有突发性、主动性和快速性,使权力应对时产生措施不及和强大压力之感,对此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包容,尤其对哪些急于要求结果的网络舆情制造者,更要以包容的态度接受其表现出的冲动,以细致的工作劝导其耐心等候事件的处理结果。对出现的网络舆情,切忌听之任之或盲目排斥,更不能以权力随意挤压网络舆情的生存空间。

    三、网络舆情的权力应对

    作为执政者,面对强大的网络舆情所形成的社会压力,需要有清醒的认识,尤其在目前这个社会问题多发时期。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善于利用权利与权力在网络舆情之中具有的互动特性,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应对方式,及时解决群众在网络舆情中反应的现实问题,争取将其打造成为一种利民、利政、利国的治国理政新平台。

    (一)正视网络舆情。网络舆情能够及时反应群众眼前的呼声,作为执政者,除要积极学习网络知识,提高网络技术外,还要树立正确的网络舆情政治观念、及时的网络舆情处置观念和观念,不能狭隘地认为了解舆情、应对舆情是其他部门的事,要从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应对网络舆情、处置网络舆情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二)善于利用网络舆情。无论网络舆情是针对哪个方面而发,执政者都要勤观察、勤思考,把握发展趋势,同时要通过网络舆情,从中了解民情,发现民意,感受民愤,化“弊”为利,不断提升对网络舆情的驾驭能力。

    (三)准确引导网络舆情。网络舆情一经出现,往往会把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打个措手不及,这就需要执政者具有较强的网络舆情引导能力。首先,要接受现事。对新出现的网络舆情要仔细研究和分析其所反应的现实问题,不能采取关、压、打等强制措施;其次,要确保网络舆情的正面导向。通过新闻发言人或有关部门的领导,及时将网络舆情涉及有关事实的真相公之于众,需要有关部门或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要就有关责任人向群众公布;对不能及时查清的,要及时说明,并在查清事实后第一时间内向公众发布,从而引导网络舆情走向有利于执政者的一面;最后,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通过建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对可能会引发的网络舆情提前预测,并作出相应处置方案,避免事后被动。

    (四)理性管理网络舆情。理性管理网络舆情,就是要把网络舆情打造成为一个解决群众问题和提升执政能力的新平台。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一是要依法保持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不能被网络舆情所“绑架”,成为网络舆情压制下的“被管理”对象;二是通过管理增进公民合理利网络表达诉求的意识,强化公民理性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三是要利用网络舆情所反应的政府工作问题,不断改正工作缺陷,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升网络执政能力。

    (五)立法规制网络舆情。“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网络舆情虽然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一种,但由于网络舆情体现着公民对社会参与管理方式的特殊性,除利用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国家还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民网络舆情的相关权利。在立法时,要对公民网络舆情相关权利行使的范围、限度、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处置方式、处理程序及违法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当然,在确定公民网络舆情相关权利行使的范围时,宜宽不宜窄,尽量减少公民网络舆情相关权利行使的禁止性规定。

    结语:作为利益表达的新形式,网络舆情一方面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另一方面也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作为执政者,在网络舆情处置上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才能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理政要求,才会不断提高网络执政能力,逐步把网络打造成为人民利益实现的表达平台、政府执政的便民平台、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公正平台。

    (作者单位:中共济南市委党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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