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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议庭人文精神
作者:赵新梅   发布时间:2011-12-31 14:14:43


    法官的审判经验、理论功底、社会实践等法学素养对于一个案件公正审理都极为重要。较简易程序而言,合议庭中法官之间的相互协作、配合在案件审理中显得更为关键。因为基层法院选择了普通程序审理或者是最终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案情一般都较为复杂,法律设置合议庭的目的也在于集思广益、在不同教育背景、不同生活阅历、不同思维的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中进行思想的碰撞将案件越辩越明、越分析越清。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合议庭成员不畏强势、毫无私心地展开讨论,将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和见解进行全面阐述。只有合议庭成员每个人都有此想法,合议庭才能真正实现其设置的目的,而同时这个过程又是相互交换和学习的过程,假如设置一个合议庭成员之间每个人都闭门造车或者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闭口不言,那么案件将仅剩承办人在案情之间游来游去,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中徘徊,终归无法有新的突破。

    法庭判案的过程,是一个个层层剥离的过程,需要法官在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所提交的证据当中提炼出中心思想,进而将代表当事人观点的东西进行高度概括,但是在庭审中,常常遇到有些与当事人中心思想无关的事实,这些事实有时候会阻碍了法官的思维,有时候甚至会将法官引向可怕的深渊,离案件的真实渐行渐远。从目前的法院实际状况来看,合议庭的发挥作用很有限,这种状态有历史原因更是现实造成的,如何更好地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更好地激发合议庭成员的积极性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其中涉及到另外一个合议庭成员的组合。合理配置合议庭成员是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的途径之一。法官的学历教育固然重要,但是在法院的成长与修炼,经验的积累对于法院的长远发展更是一种宝贵的财富。这就需要在法院形成传帮带的良好氛围,而这种状态首先应该在合议庭成员中体现。在合议庭成员设置过程中,将中青两代人合理配置,合议庭成员能够相互提点,特别是合议庭中富有经验的法官一般担任审判长,此时如果能够在审理案件中起到一定的掌舵作用,适时引导庭审的话,那么相较年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将少走弯路,庭审中在短时间内把握重点,抓住关键,节省庭审时间,将有更多的时间充实到其他审判实务中。

    法官撰写法律文书,尤其是判决书的时候,基本上现在是承办人独自撰写,合议庭成员常常是一个签名或者是审理报告成形时,听事后汇报,更或者是该案承办人将判决写好准备结案时候,为了案卷材料的完整性,直接将判决改成审理报告入卷。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成员的作用在裁判文书形成的过程中势必作用是微乎其微,只有复杂、疑难案件需要研究时,合议庭成员才能知晓承办人判案思路,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法院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造成的,由承办人对案件负责,但是这种方式弱化了合议庭成员在裁判中应有的作用。目前由于每个法官手头案件很多,无暇顾及其他人承办的案件,在合议庭庭审中无法专心于其他人的案件,在庭审中、庭审后很少几乎没有展开过什么研究,只有在承办人将审理报告完成后,合议庭进行讨论,此时形成的合议庭意见多少会受到承办人的指引,因为承办人对案情是清晰的,但是合议庭成员不一定,因为庭审过后案件没有在其脑中停留过,再次的讨论只是简单发表点意见,很少出现于承办人相差甚远的观点,因为对案情的模糊使其没有底气发表多么有力的观点。我们无法改变法院办案的承办人制度,但是我们可以进行一些小改变。如果在庭审后,合议庭成员能够展开思考、讨论,抓住案件的主要焦点发表观点的话,将合议庭讨论提前到庭审后的话,合议庭其他成员更记得到案情,此时发表的观点也是最直接的,将此意见形成记录后,案件的承办人可能更能明晰自己的方向,在之后会将自己的审理报告写得更为详实充分。这种方式也许能够使合议庭发挥的作用更大一些。

    以上仅是一点拙见,在我国这种现实状态下,如何使合议庭成员更好地协作,更好地发挥作用是一个需要更加深入思考的问题。        

    (作者单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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