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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仅过户拒交付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碍胜诉
发布时间:2011-12-29 15:53: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2011年12月2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王祥、孙丽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泗洪县归仁镇仁和路南侧的房屋(西至顾和家,东至顾信家,北至仁和路三上三下二层)。
原告郭亮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二被告)共有楼房(位于归仁镇仁和路南侧三上三下二层)所有权卖给乙方(原告)所有,价款16万元,一次性付清,于2010年4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约定义务,房屋也同时过房到原告名下,但二被告现仍占据该房屋致原告无法使用该房,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搬出该房屋。 被告王祥、孙丽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10年3月8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其位于泗洪县归仁镇仁和路南侧(三上三下二层)楼房一幢卖给原告,面积200平方米,房屋价款16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160000元,二被告出据了收条一份,按合同约定应于2010年4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约定时间到期后,二被告仅履行了过户义务,没有搬出房屋。 2010年8月1日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了房屋过户手续,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原件、收条等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实原告系泗洪县归仁镇仁和路南侧房屋(西至顾和家,东至顾信家,北至仁和路三上三下二层)的所有权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待特定的事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二被告占有房屋事实清楚。遂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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