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妻子擅卖夫妻共有财产 丈夫起诉卖房无效
发布时间:2011-12-28 09:08: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年红)   妻子擅自转让和丈夫共有的经济适用房,丈夫认为其转让的房屋手续不合法要求确认无效。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2007年5月14日,原告吴康平的妻子吴慧民与被告陈亦亮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吴慧民将其丈夫吴康平在泾县城东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转让给被告陈亦亮,转让价格(房屋加贮藏室)是按泾县城东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价格加上贰万元,转让期限是到2012年5月31日再过户,但是办证费用由陈亦亮负担。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被告陈亦亮先后支付给吴慧民62000元。由于种种原因,原告一直没有拿到泾县城东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办理的房产证并将其交给陈亦亮,所以,被告陈亦亮也没有将贰万元的补偿款及原告在向泾县城东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时所垫付的款项9110元付给原告。后原告也多次向被告陈亦亮催要剩余的款项,但陈亦亮始终坚持要按照原先与原告的妻子吴慧民所签的合同办理并拒绝付款。于是,原告便以其妻吴慧民与陈亦亮所签的房屋转让协议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且转让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吴慧民与陈亦亮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该房屋。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特殊关系,在庭审前法官以最大的诚意、极大的耐心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协调,消除双方对立的情绪,营造调解契机,使双方友好协商、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亦亮支付原告吴康平垫付的购房款9110元;按合同约定在吴康平拿到房产证转交给陈亦亮时,陈亦亮应支付的20000元,现由陈亦亮提前支付给吴康平;被告陈亦亮一次性补偿吴康平、吴慧民15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