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党政> 各地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研究
作者:罗伟   发布时间:2011-12-27 09:42:40


    矛盾纠纷大量出现,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现象,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和任何一种社会制度所不能够回避的客观存在。只有正视这一现实,把握这一规律,坚持进行有效的调处化解,才能够顺利地渡过社会转型期,步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促进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作为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人均GDP1000美元至4000美元之间,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意识形态等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已日益暴露出来,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社会转型期的特征十分明显。我们只有主动适应社会转型期,主动把握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大力加强社会管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够得以维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够得以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任务才能够得以完成。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胡锦涛同志曾经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上强调,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发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在这些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之上,强化领导,锐意进取,逗硬措施,卓有成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基本实现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未萌状态”的要求。但是,我们也深刻地认识到,当前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差距,与人民群众在新时期新阶段的新期待还有差距,与我们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还有差距。我们一定要清醒地把握这种差距,把握社会矛盾多发的现实,把握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以更加主动地的工作姿态,以更加务实的工作责任,以更加有力的工作举措,深入细致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努力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更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现实必要性

    把矛盾纠纷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程度之内,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当前,我们的社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矛盾纠纷纷繁复杂,有的还相当突出和尖锐。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是矛盾纠纷凸现的集中表现。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安徽池州事件、重庆万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广安事件、大竹事件,以及近期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陕西村民跳入黄河死亡事件、云南省孟连县胶农聚集冲突事件等。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表明我国近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视,而且表明我国一些地方在管理社会秩序有效性上出现的问题亟待解决。这些群体性事件,激烈的冲突对抗、严重的破坏后果、恶劣的社会影响,极端的表现形式都给基层党委、政府敲响了警钟。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见微知著,防患未然,自觉地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大的魄力,更加有力的举措,深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一)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矛盾纠纷出现的最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利益调节过程中的不公平性,从而导致部分群众利益受到损害。“不患贫而患不公”是我们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重要价值取向,群众一旦认为利益分配不公了,心里就会有想法,情绪就躁动了,矛盾也就滋生了,社会稳定隐患也就形成了。实践也充分证明,利益受到损害或自认为受到损害的群体,总是要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可得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群众信访量大就是这类矛盾纠纷多发高发的集中体现。从社会发展规律看,这种现象也不是什么坏事,它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们在社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暴露出了需要及时改进的问题。一方面,我们要通过深入细致排查出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下大力气逗硬解决,实现利益的相对公正,利益相对公正了,群众的心气就顺了;另一方面,要防范矛盾纠纷,从政策的出台与实施,都要坚持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考虑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兼顾不同群体利益,特别注重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倾斜和保护,最大程度地实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小事决定执政基础”,这是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贵州瓮安事件从一起刑事案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就是小事变成大事的典型,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反思这一事件,就是“祸患积与忽微”,忘记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教训。群众的问题长期置之不理,长期推拖绕躲,不出问题是绝对不可能的。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矛盾纠纷集聚的危害,牢记小事与大事转换的原理,正确把握执政之基与执政的关系,增强政治意识、群众意识与执政意识。要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的思想,多办为民、利民、便民、惠民的好事,尽最大可能地减少矛盾、减少冲突,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努力“把大事变成小事”。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善于从事关群众利益的细节性问题入手,调处矛盾,解决问题,努力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好,从而更加密切与群众的鱼水关系,实现执政的社会价值。要坚持执政能力建设,没有好的执政能力,就不会有好的执政效果,就不会有群众的拥护。我们只有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增强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本领,不断提高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水平,群众才会相信我们,才会依靠我们,才会一心一意地忠于我们的党,党的执政基础也才能够得到不断的巩固和不断的发展。

    (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指导思想的需要。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是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科学发展观在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当前,我们要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也要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狠下功夫,通过多种手段和措施,调节好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关系平稳。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中,要始终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群众、团结群众、帮助群众、服务群众,真正地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群众的疾苦搁在心上,把群众的利益放在手上,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实实在在地送到群众中去;二要坚持统筹方法,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要整合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行政的、法制的等多种措施,整合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最好社会效果;三要坚持协调互动,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相结合,通过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发现和整治社会管理社会建设中的问题,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尽最大可能减少和避免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秩序的规范化。

    (四)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我们知道,矛盾纠纷的出现就必然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冲击,就会给和谐社会建设带来负面影响。无庸讳言,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因素还很多,如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隐蔽战线问题,以及突发社会问题等,这些问题涉及群体大,有的历时长,化解难度大,处理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大的对抗和群体性事件。我们要确保社会持续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不断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使各类不同的主体最终形成价值取向基本一致、利益关系基本平等的局面。一是要认真排查,要完善排查网络,建立情报收集预警体系,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把握主动;二要妥善化解,要充分运用“五个一”工作法,对矛盾纠纷扭住不放,动真碰硬切实解决;三要强化建设,要从根本上解决滋生矛盾纠纷的土壤,如因就业困难引发的矛盾纠纷,就要加强岗位、技术、信息、资金的帮扶;因发展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就要在发展的机制、体制和环境等方面改善等。同时,加强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引导人们树立良好的社会观和价值观。

    (五)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发展需要好的环境,没有好的环境,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制约甚至倒退。我们目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得益于社会的持续稳定,得益于一个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我们一定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尽最大努力把它维护好和发展好。当然,我们社会还有很多制约发展的因素,还有很多需要迫切解决的矛盾纠纷,只有把这些问题妥善解决好了,把群众的心结真正打开了,社会发展才能够顺利推进。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起化解矛盾纠纷与促进社会发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观念,既把化解矛盾作为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又把社会发展作为化解矛盾的重要目标和归宿,努力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三农”问题是农村当前的主要矛盾,是制约农村社会发展的基本因素,也是影响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问题。我们一定要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入手,解决瓶颈问题,促进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和谐,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才能够得到真正实现,我们的社会才能够全面发展和进步。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功经验概览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对我们社会发展而言,已不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它始终存在和伴生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只是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利益关系的深度调整、思想意识的不断变化,矛盾纠纷开始大量出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也就显得尤为突出而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社会发展的紧迫任务。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面,我们通过多年的艰苦努力,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典型的就是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此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形成。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枫桥经验”进行了充分运用与发展,逐步探索和形成了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好的做法和好的经验。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源头治理,防患未然。所谓源头治理,是指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在重大政策或措施出台之前,坚持最广泛的调查研究,坚持最充分的科学论证,坚持最严格的依法办事,从而确保出台的政策或措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此举最大的好处是把好了源头关,从根本上杜绝因为政策或措施不严谨、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地方或部门制定政策或出台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由于在制定政策或出台措施时考虑不周,反而把事情办砸了,引发了群众不满,滋生了矛盾纠纷,这就是源头把关不严的必然后果。我们高度重视源头把关问题,在三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典型特征,是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违背这一原则,社会就会出现混乱甚至动乱。近些年来,我们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首要之举,把任何一项政策或措施的出台都纳入法制轨道,绝不违法行政。既强调依法治“权”,又强调依法治“官”;既强调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又强调程序正当、诚实守信、及时有效的原则;既强调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又强调关注防范、化解矛盾等工作。二是坚持风险评估。对拟出台的政策或措施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及早主动发现矛盾纠纷,防范政策或措施潜在风险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政策或措施规范化、合理化、合法化的重要途径。我们逐步探索和建立了社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坚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等进行制度化评估,在评估中发现和避免隐患。三是坚持宣传引导。对出台的政策和措施,只有通过宣传引导的方式,才能够真正为群众所知晓、所理解、所接受,群众也才能够自觉地按照政策或措施办事,否则,再好的政策也不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们通过电视、报纸、张贴、广播、会议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政策或措施出台的背景、意义、作法,让群众真正明白政策或措施蕴含的是国家、集体和公民三者利益的完整统一性。

    (二)直面矛盾,多措并举。对出现的矛盾纠纷,我们坚持不推、不躲、不绕、不糊的原则,深入一线、深入到矛盾多的地方、深入到群众意见大的地方、深入到群众最需要我们的地方,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有效调处,坚决杜绝把小事拖大、把大事拖糟,把小范围内的事情搞成大范围内的事情,把非对抗的事情转化为对抗性的事情。为此,我们探索出了五种工作方法。一是开门工作法。这是指我们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开门接待群众,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热情主动解决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绝不敷衍塞责。这种方法彻底改变了一度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同时,为保证真正落在实处,我们建立了机关效能督查工作制度,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了群众举报制度,对群众提出的工作人员作风、形象、廉洁等方面问题,逐一核实,坚决查处。二是下访工作法。此种方法又称为走出去工作法,是指我们的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到基层,帮助解决群众的问题,协调处理矛盾纠纷。营山县城南镇创立的“寻问题”工作制度,就是这种工作方法的典型。他们组织干部到村社、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通过走访、调查等形式,千方百计寻找群众中可能出现的如邻里纠纷、家庭纠纷、边界纠纷、干群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一旦发现,就及时组织调处,切实把问题消灭在了萌芽状态。三是委托工作法。这是指某利益主体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委托职能部门或社会团体代理其利益诉求解决事宜。此举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减少利益主体的情绪对抗,有利于促进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四是包案工作法。这是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主体政治责任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近些年来,我们逐步探索出了以“五个一”为核心内容的包案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出了显著的作用,具体内容是“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由此还衍生了诸如“五定一包”(定案件、定领导、定责任、定方案、定时限,包问题解决)等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包案工作法,强化了主体责任。五是联动工作法。对出现的矛盾纠纷,坚持专群结合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促进问题妥善解决。最突出的就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三者的有机整合。

    (三)事后防范,夯实基础。事后防范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环节,对于巩固成果、提高防范能力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所谓的事后防范,是指对矛盾纠纷化解之后,要深刻查找矛盾纠纷出现的深层次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滋生矛盾纠纷的土壤。我们在四个方面作了努力。一是回访沟通。对一起矛盾纠纷有效处理之后,我们对发生矛盾纠纷的群体坚持开展谈心走访活动,全方位了解他们对问题处理的看法,听取对处理的意见,尽最大可能化解他们的疑虑,疏导他们的情绪,消除他们的隔阂,真正地把他们思想统一到法律和政策之上,增强他们按政策和法律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二是真情帮扶。这是奠定群众基础化解社会矛盾十分有效的工作方法。我们在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坚持把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具体困难作为必须的手段,如对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我们在积极做好化解工作的同时,坚持从资金、技术、岗位、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使问题的解决得到了积极推进。实践证明,我们只有这样,下岗职工的问题才能够得到真正的解决,否则,今天平息的闹事事件,明天还可能反弹,甚至出现更大规模的闹事事件。这一点,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建立规范。矛盾纠纷的出现就必然会暴露出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疏忽和漏洞,我们以此着手,不断地探索管理规范。如对群众的利益诉求问题,我们建立了民意表达机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表达,杜绝非法非正常上访问题出现;对社会治安管理问题,我们建立了经常性严打整治斗争工作机制,以强有力的举措和手段解决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对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量整合问题,我们建立了多部门合作联动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化解矛盾。四是文明建设。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用先进的文化教育人、鼓舞人和引导人,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如我们针对个别地方封建落实思想残留的实际,组织了文明宣传队,深入企业、深入街道、深入农村进行文明宣传,坚持主流,抵制歪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需解决的五种错误倾向
 
    从总体上讲,各地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得到了全面深入的开展,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已成为有效推动工作的制约因素。归纳起来,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泛稳定论。所谓泛稳定论,是指对出现的任何矛盾纠纷,不论大小、不论性质、不论危害、不论发展趋势,一概认为它就是社会稳定问题。这是普遍存在的认识问题,但也是不对的,其根本危害就是人为地夸大了某矛盾纠纷的社会危害程度,必然会对妥善处理带来不利。较为典型的现象就是,某一个或几个当事人因利益问题出现上访,某职能部门在没有耐心细致作工作的情况下,就片面认为这是一个不可小视的社会稳定问题,从而使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我们知道,合法有序的上访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解决群众上访提出的利益诉求是职能部门的基本责任,我们只要按照信访工作的方式给予办理,问题是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的,因此,这种方式的信访是不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威胁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个别甚至部分信访问题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如非正常的群体性上访等,但这毕竟是极少数。所以,把矛盾纠纷的出现都作为社会稳定问题来看,是不可取的。

    (二)截访稳控论。截访是一个新“名词”,是某地或某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发明。所谓截访,就是指对可能上访的群众,采取拦截的方式,将群众稳控在某一地点,从而防止群众到上级机关上访。这种方式在很多地方客观存在,但这种方式是权宜之计,是其舍本逐末,最大的危害是阻断了群众诉求的渠道,容易激化群众情绪,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滋生新的矛盾纠纷。截访与接访相对立,我们日常强调的是“接访”,就是要主动接待群众、主动听取诉求、主动解决问题,这是好的工作方法和好的作风。实践证明,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职能部门的认真接访中是能够妥善处理好的。因此,我们必须注重接访,杜绝截访,真正地把解决群众的诉求、呼声、疾苦摆在我们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我们执政为民的具体实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化解矛盾,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信任。

    (三)主观对立论。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个别地方和部门对上访的群众一概认为是来闹事的,是无休止纠缠党委、政府的,是无理取闹捞取好处的,于是在思想上将群众置于对立面。试想,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吗?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妥善平息吗?显然不会。某城市改造过程中,对一居民房屋要求拆迁。某居民同意,但最终双边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某拆迁主体于是长期对某居民进行不善良的举动,令居民十分不满。居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开始上访。原以为通过上访能够解决问题,可是事与愿违,某职能部门认为居民是抬高补偿标准,是自己找茬。某居民回到家里拒不搬迁,后媒体将其称为“钉子户”。某居民在不利情况下坚持据理力争。半年后,经过数次谈判,居民终于得到了自己应该得到的比原来多得多的补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我们不难回头看一下,要是当初职能部门不是主观对立,工作作风深一点,问题了解多一点,工作做的细一点,会形成“钉子户”现象吗?

    (四)连锁反应论。连锁反应是指某职能部门在解决某问题时,担心问题的解决会引起其他同类问题的反应,于是就对某问题不予解决。这种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甚至还被美其名曰为讲大局,这是不好的,其实质是不敢面对矛盾、逃避矛盾的官僚主义,是与我们担负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疾苦的责任不相适应的。某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因为“两保”问题多次上访。某地认为,下岗职工的诉求有其合理性,应给予解决,但又认为,一旦将这部分下岗职工的问题解决了,那么同类的下岗职工也会就此上访要求解决,其他类型的职工甚至也会提出诉求,这样下去,面就会太宽,人就会太多,解决难度就会不断加大。于是在这样的思维下,对应该解决的问题也就不予解决了,从而导致下岗职工不断上访,使事态日益严重。连锁反应论是个别地方和部门推脱责任、回避矛盾、不办实事的最好说辞,是应该杜绝的错误论调。

    (五)导火线延长论。这种论调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它是指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去面对它,并采取一些措施去化解,使其达到暂时不激化的目的。这种论调的实质就是敷衍塞责,就是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最大的危害就是导致矛盾纠纷集聚,最终形成大的不稳定因素。某企业改制后,下岗职工以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到上访。某地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在多次反复研究之后,决定对困难职工给予生活救济,每月发放一定的社会补贴。此举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上访的职工一度不再上访。但是,下岗职工很快又再次上访,诉求增多,情绪也越来越激烈。某地再次出台措施给予“酌情解决”,又一度平息事态。后职工再次上访,认为某地的行为不过是“安抚”而已,其诉求肯定能够得到很好解决。于是上访不断,导致事态扩大。我们分析这种所谓的“延长导火线”论,其实就是个别地方和部门对民生问题的麻木不仁,对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对社会政治稳定的失职和渎职。其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错误政绩观作祟,我们知道,近年来提出了“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的思想,也就是说,一个地方或部门稳定了,领导干部就会有相应的政绩;如果不稳定,那么它就会失去相应的政绩。我们一些部门不是追求积极有效的政绩,而是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如前面谈到的案例,“酌情解决”而不是彻底解决,其目的就是在任期内不出问题就可以了。这是极其有害的。
 
    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需具备的若干条件
 
    任何一项工作的有效开展,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也不例外。我们要真正实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未萌状态”的硬要求、硬标准和硬目标,就必须不断地完善和满足与之相适应的若干条件,否则,一切都将无从谈起。近些年来,我们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促进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有效开展,但是我们也发现,由于基层条件的不完备性,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制约性,目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现实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已成为影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为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真正收到实效,我们认为当前需着力完成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充分的思想认识。思想认识是做好工作的先导和前提。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思想认识工作十分必要。我们发现,极个别的地方和部门,在思想认识方面出现了滑坡的现象,这是需要迫切解决的。要立足社会转型期提高认识。我们社会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高发多发,调处化解的任务十分繁重。我们一定要客观分析当前所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到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既是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又是我们所承担的“守土有责”的政治责任所在,从而不断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立足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认识。科学发展观是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观念,充分认识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事关经济发展、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从而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做好各项工作。要立足落实执政为民提高认识。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是执政为民的具体实践,也是维护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具体实践。我们务必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落实好措施,真正把人民群众利益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

    (二)坚强的组织领导。组织领导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关键,也是我们开展工作的政治优势。要强化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要带头履行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体责任,坚持定期听取和研究,逗硬解决突出问题,坚决杜绝主体责任虚设的现象。主要领导同志要真正承担起“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要负起直接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其他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承担相应责任。要强化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要转变工作作风,真正地扑下身子,面对面地化解矛盾纠纷,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绝不能以任何借口漠视群众利益。特别是在改革过程中,要坚决防止由于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加以推进;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社区和学校以及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加大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追究力度。对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三)正确的舆论导向。社会舆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作用已十分明显和重要。正确的舆论的导向对矛盾纠纷的化解有着积极的作用,反之,则会起着不帮忙甚至添乱的作用。汶川大地震期间,个别网络进行了不正确的宣传,导致人心惶惶。好在是,我们的主流媒体及时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报道,如宣传汶川大地震产生的原因、发展的趋势、社会影响,以及党和政府应对的办法,社会各界的大力援助等,从而消除了人们的恐慌情绪,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我们一定要把舆论引导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舆论阵地建设;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牢牢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舆情研判工作,提高及时发现、准确研判、妥善处置舆情信息的能力,努力掌握网上舆论的主动权。尤其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网络作为一种新型媒体,对受众影响日渐加深,独立媒体的地位不断凸现,在传播主流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负面的典型也相伴而生。对网络媒体的有效管理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一定要坚持文明办网的原则,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唱响主旋律,使网络媒体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正确引导舆论的重要阵地。

    (四)切实的保障措施。我们在坚持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体责任的同时,还必须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否则,工作不可能真正落在实处。要着重加强人的保障。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在人的问题上下功夫。当前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在基层,特别是在村(居)委会这个层面,从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体力量单薄。我们一般将责任落实给村干部,但问题是村干部待遇很低,他们还必须从事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对于棘手的矛盾纠纷他们不可能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化解,其效果肯定就不尽人意,矛盾激化、越级上访就不可避免的了。在县(市、区)这个层面,作为从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重要主体党委维稳办、综治办也是力量缺乏,有机构无人员、有人员无机构的现象普遍存在,试想,这能够适应当前矛盾纠纷多发的现实吗?能够真正把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吗?我们认为这是很困难的事。为此加强保障就势在必行。一要强化机构建设,要加大县(市、区)党委维稳办、综治办规范化建设力度,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从根本上解决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断层”问题;二要提高待遇,对村(居)委会干部的待遇在不能整体提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给予补助,如对某问题进行了妥善解决,就给予一定的奖励。此方法已在很多地方实施,效果很好;三要整合力量,要加强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有效整合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四要经费保障。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经费困难是制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因素。社会上流传一句话“花钱买平安”,尽管这句话有很大的局限性,但也透露出了一个实实在在的信息,没有钱是不可能化解矛盾的。现实中有的矛盾就是因为经费不到位而出现激化;有的干部就是因为长期垫付工作经费得不到报销而滋生惰性。我们一定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想方设法,切实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拨付到位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以此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五)深厚的群众基础。群众工作路线是我们党的重要政治路线,也是我们党工作的重要“法宝”。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必须坚持和依靠群众路线,走专门机关和群众工作相结合的道路,矛盾纠纷才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我们必须坚持群众观,巩固新时期的群众基础,发挥群众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要加强基层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全面落实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切实加强村级社会事务管理。推进城市社区民主建设,积极探索企业改制后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要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引导广大公民以合法形式行使民主权力,以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以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联系群众、团结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五、矛盾纠纷有效排查调处的措施研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和不断完善。当前,矛盾纠纷又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和新的动向,如经济利益性突出、群体性增强、危害性加大、示范效应加剧、解决难度增加等。我们一定要审时度势,见微知著,主动工作,千方百计化解,坚决杜绝矛盾激化、矛盾上交和不负责任地把矛盾推向社会的不良现象,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效益最大化。

    (一)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这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矛盾纠纷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不够,化解矛盾纠纷难的根源也在发展不够。如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弱势群体救助问题等,如果我们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实践对此也充分证明,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矛盾纠纷就远远少于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没有发展,就不可能有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就不可能有社会政治的持续稳定。我们要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努力增长社会物质财富,为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要把统筹兼顾作为发展的基本要求,大力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协调发展,平衡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群体的利益差别;要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发展的着力点,重点解决好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移民安置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持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发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以此推动发展思路、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发展机制的不断创新,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始终注重民意疏导。这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提。实践表明,任何一个社会矛盾的产生,首先表现在群众心理上的不满情绪或对立态度,这种不满情绪或对立态度被压抑或积累到一定程度得不到及时的宣泄,就会形成矛盾冲突。惊动党中央、国务院的贵州瓮安县群体性事件,从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定性之争,到一场严重的打、砸、烧群体性事件。性质嬗变的重要原因就是群众长期以来的情绪没有被有效疏导,群众对当地政府的不信、不满、不服。为什么会出现这“三不”呢?《法制日报》文章指出,“如果存在这种民众与政府关系上的高度紧张,任何一个偶然的事件,都有可能导致民众和社会情绪的井喷,酿成不应有的过激社会行动。”我们一定要从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认真按照周永康同志提出的“要建立健全社情民意汇集和分析机制,加强对社会心态、群众心理的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群众的引导和教育,增进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民意疏导工作,努力把矛盾消除在未萌状态。一要广泛收集民意。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从一定意义上讲反映了我们工作的好坏,是对我们有效的监督。我们要通过多种形式如热线、媒体、社会中介、信访接待等畅通民意,及时发现问题,杜绝民意表达渠道不畅的问题。二要认真研判民意。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组织专门研究,从中发现苗头性预警性信息,找出群众最希望解决的问题,把握工作主动权。三要妥善疏导民意。“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通过有效的方式,如听证、教育、调解协商等进行妥善调处,坚决防止疏导化解不及时滋生的社会问题。

    (三)始终坚持转变作风。这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保证。好的工作作风会产生好的效果,不好的工作作风只能让工作受损。云南孟连事件的出现,对干部的工作作风敲响了警钟。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指出:“干部作风如务实,矛盾不至于激化。” 云南省委、省政府“7•19”事件调查组组长郭永东说。“如果县乡干部作风深入务实一点,问题解决得早一点,矛盾也不至于激化!”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坦陈:“我们的县乡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到了如此地步,实在是伤心难过啊!” “此次事件的发生,决非偶然,它暴露出我们的一些干部作风漂浮,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淡漠群众利益,忽视群众诉求,听不进群众的意见,离群众越来越远。”我们要深刻反思,在转变工作作风方面狠下功夫,敢于直面矛盾,敢于面对群众,敢于下深水,找问题、化矛盾,访疾苦、送温暖。要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要继续深化“县(市、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万名干部下基层”活动,要使二者制度化、常态化。坚持开门接访,主动接访,让群众话有地方讲、理有地方说、气有地方出、冤有地方申,反映的问题有地方解决。要动真碰硬地解决问题,一个一个抓好落实,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群众不息访不放过,事态不处置不放过,绝不允许出现推、拖、绕、躲等不良现象。

    (四)始终突出分类治理。这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就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辨证施治,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当前,我们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各有各的表现方式,各有各的不同内容,如果我们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势必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分类治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具体讲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对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一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转移的富余劳动力就业安置工作,解决就业难的问题;二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巩固“两个确保”,规范和完善城市和农村“低保”,积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三要建立健全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结对帮扶活动,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卫生、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第二,对于社会治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要坚持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建立“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涉黑涉恶有组织犯罪,爆炸、绑架、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解决社会突出治安问题。第三,对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破坏活动引发的矛盾纠纷,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斗争的警惕性,坚持见微知著,露头就打,绝不让其做大成势,滋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事端;要强化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的管理监督;要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和保密教育,培养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信息员,健全完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的长效机制。第四,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新形势下各类群体性事件规律的研究,完善工作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冲击,把群体性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探索
 
    机制建设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我们在实践中已建立了一些机制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当前,需着力在五个方面努力。预测预警机制。要健全维稳信息员和民情联络员制度,发挥其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社会触角广的优势,全方位收集和掌握各类苗头性信息,通过分析研判,作出科学预警;要落实重大社会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坚决防止决策不当。群众工作机制。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认真研究和探索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新思路和新办法,创新群众工作机制,建立群众工作网络,畅通联系群众渠道,吸纳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效发挥群众工作在化解疏导社会情绪、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联系群众、领导干部下访接访接谈等制度,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沟通平台,把群众的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要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分析调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的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力量整合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依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单打独斗不可能解决问题。要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力量,实行“三调”并举,合力化解矛盾纠纷;要整合部门力量,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各尽其力,把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结合起来;要加强地区与地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方与行业之间的沟通,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利益补偿机制。利益的缺失与差异是矛盾纠纷滋生的重要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就必须建立以利益补偿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给利益受损的个人、群体或组织提供一定的补偿,以提高社会公平的程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一是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二是社会救济制度,对老弱病残等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三是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增进人的平等,维护社会公正,缓解利益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应急工作机制。突发事件也是滋生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我们如果能够从容应对,就可以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震颤。我们必须完善对突发事件积极应对的指挥系统、预警和应急启动、处置措施和程序、牵头部门、联动部门的基本职责、应急队伍和设备资源的调动,以及信息收集、报告与传递程序等。社会管理机制。矛盾纠纷大量存在于基层,因此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任务也在基层。所以在以社会稳定为目标的社会管理机制建设中,必须以社会基层组织作为重点和要点,建立以社会基层组织为基础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突出的就是加强村(居)两委建设,基层政法部门建设,完善设施、强化基础,增强适应新时期的工作能力。
 
    (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委维稳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