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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区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江西省井冈山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陈井伟   发布时间:2011-11-08 16:43:40


    60余年时光荏苒,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迁,人民法院紧跟时代的步伐,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同样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作为老区法院,要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就得充分利用老区的精神文化资源优势,继承发扬好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并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水平;同时,作为欠发达地区法院,还要充分认识自身存在的差距与困难,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加快法院的现代化进程,实现法院工作和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下面,笔者以老区法院为视角对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老区法院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管理体制方面。从外部来讲,现行的地方法院干部管理是实行双重领导,地方法院干部除了受地方党委领导外,还由于人、财、物等因素成为地方政府管理的对象。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造成了地方利益与地方法院利益的一致性,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性受到了怀疑。

    就法院内部而言。一是审判管理的方法比较简单。对大多数老区法院而言,审判管理日常工作忙于个案评查,而疏于动态监管,缺乏对审判运行过程的监控和指导,更忽视了疑难典型案件调研、总结、提高;案件评查多注重程序问题,忽视实体问题;注重案卷的整理装订、文书格式等一般性评查,忽视对法官司法能力和办案质效的考查。二是审判质效的指标设计不尽合理。目标管理考核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弊端,从根本上还未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管理机制的弊端制约了干警积极性及审判效率的提高。三是信息化手段落后。受经济条件制约,有些审判管理工作需要的信息化设备没有及时购置或更新;还有不少干警观念陈旧,不习惯于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有的年龄较大的干警甚至至今仍不会使用计算机,阻碍了审判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有效开展。

    2、经费保障方面。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加大了对老区法院经费保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采取多种途径来缓解司法经费压力,对法院的财政预算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但成效并不十分明显。其根本原因在于老区地方财力有限、经费保障体制不顺。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

    一是干警阳光工资未得到财政有效保障,现有财政只保障了基本工资,而有关文件规定的津补贴(阳光工资)却未得到有效落实。

    二是经费保障水平低。由于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标的较小等因素,我院诉讼费收入逐年递减,财政返还的各项规费已远远不能满足正常办公支出,人民陪审员经费、死刑执行、二审开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是“两庭”建设经费保障制度欠完善。现有财政只对“两庭”建设项目最初预算水平进行保障,即使追加经费也是杯水车薪。因我院地处全国窗口--井冈山,山区及地质条件不利等因素,基础建设要求高,所需实际费用却让我院力不从心,至今尚欠土建工程款达300余万元。

    四是政法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比例偏小,人均经费标准偏低。近两年,我院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人均经费标准为2948.31元/人•年(人均在职人员55名),资金缺口仍然很大。我院所辖多为山区且地域较广,办案成本偏高,加之车辆大部分使用年限已久,车耗较快、燃料较多;地处革命传统教育摇篮,历年招待任务重,每年招待费居高不下。

    五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我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尚未完全执行。为了解决法院经费问题,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县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意见》规定我院执行每年2.7万元/人的经费保障标准,但是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人均2. 7万元的经费保障实际却与诉讼费返还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进行捆绑,2. 7万元/人•年公用经费标准未完全执行。

    3、执法环境方面。作为经济欠发达的老区,司法公正的社会基础相对薄弱,社会法治环境相对较差。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社会整体的法治环境,对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实现影响很大。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善于利用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又不懂得法律活动的“游戏规则”,一旦输了官司便迁怒法院,到处告状。有的“执行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致,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又与申请执行人没有及时而恰当地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有相当大的关系,但不少当事人及群众却片面地将执行不了的案件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有的当事人则蔑视法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甚至发展到暴力抗法,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有的协助执行单位由于观念不清,法律知识淡薄,没有严格按照协助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综上,由于社会的法治意识环境欠佳,司法的权威性无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获得应有的高度,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轻视、怀疑甚至排斥心理,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4、队伍素质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公正与效率”主题就难以实现,法院任何工作的开展就会失去根基。近年来,新的矛盾纠纷不断诉至法院,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老区法官队伍偏低的整体素质,已经成为老区法院现代化建设的瓶颈,阻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是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也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其表现为:一是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官意识中尚未真正确立。由于受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现实社会环境的压力,以及现行体制方面的制约,现代司法理念在老区法官的思想意识上和审判实践中并未真正确立和落实。二是知识结构不合理。经验型法官多而知识型法官少,知识单一型法官多而复合型法官少,一般型法官多而专业型法官少是当今老区法院法官知识结构的典型描述。由于缺乏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难以应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问题案、瑕疵案、错案不断出现。三是年龄结构不合理,趋于老化。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年龄结构老化问题会进一步加重。四是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少数干警的价值观发生扭曲。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干警的思想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客观上增加了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

    二、解决对策

    面对以上问题,老区法院要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要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文化资源,不断“走出去、请进来”,不断增强队伍知识底蕴;要充分利用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敢闯新路、勇于创新的拼搏精神,抓住机遇,寻求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

    1、要实现科学化管理。笔者从增强法院整体司法能力,提高审判工作质效的角度,长期关注和思考法院管理问题,对老区法院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审判管理运行模式有如下两点认识:

    一是树立“从严治院是法院科学发展的动力和保证”的理念。老区法院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强有力的管理来保证,必须始终抓住从严治院、以制度管人管事这个核心和关键,不但要坚持不懈狠抓制度建设,还要建立和完善制度落实的机制,明确从严治院的工作思路,把握法院管理规律,把从严治院作为法院工作健康发展之本,用科学的制度和强有力的落实来管人、管案、管事,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促进审判事业全面发展。

    二是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使绩效评估成为法院工作和法官业绩的导向标。法院的内部制度不仅要对干警思想行为作出具体、明确、可供操作的规定,还要因地制宜,通过完善制度弥补上级相关规定的不足,提高内部管理的精密化程度,将从严治院化作推动法院发展的动力,有效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加强管理绩效综合评估体系建设的同时要不断修补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创新思维的培养。同时,要依托科技,实现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2、要争取良好的经费保障。现行司法经费保障体制与人民法院的改革越来越不适应,这一点放在老区法院身上来讲就显得更加突出。如何为司法公正提供财政保障,是当前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改革司法经费预算制度和财政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区法院经费保障问题,更好地发挥法院的职能。

    一是建立独立的司法经费预算制度,是保障法院经费的根本途径。充分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针对我国法院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端,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应改变以往那种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做法,实行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法院系统经费,彻底执行“收支两条线”。此外,完善现行保障体制管理模式,实现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长效机制。

    二是加大上级财政对老区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物资装备、办案经费等方面的补贴力度。我院通过不断与上级法院的积极有效沟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我院补助50万元用于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积极争取省、市财政在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款补助等方面所给予的支持。通过积极的努力,希望老区财政要切实履行职能,对已安排的法院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对制定的2. 7万元/人•年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到位,确保法院公用经费的正常运转。

    三是自身要更新观念,积极整改,形成高效廉洁的经费管理体制。查办的大案、要案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装备经费按制定的装备标准和规则,根据法院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轻重缓急逐步配备到位。对办理死刑案件所需费用及购置更新囚车、执行车辆所需经费确保优先安排。
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牢固树立艰苦奋斗的思想,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努力降低执法成本。同时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要把贯彻执行《法官法》与改善法治环境、争取多方面的支持结合起来。贯彻执行《法官法》没有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没有社会的支持,单靠法院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一方面,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创造条件,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另一方面,要切实重视和加强《法官法》的宣传,特别是要积极主动向党委和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汇报请示,加强交流沟通,以形成共识。

    4、要始终强化队伍建设。

    一是要转变工作作风。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先导,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教育全体干警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切感情,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忧当事人所忧,为当事人所需”。努力满足了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人民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是坚持从文化生活、工作环境以及政治待遇上给予干警无微不至的关怀和鼓励。要加快干部人事改革,拓宽用人渠道,建立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一批年富力强,富有才干,长期战斗的先进榜样,充分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重点,着力促进法院队伍现代化。坚持政治建院的指导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学习计划,落实学习制度,经常性举办法官讲堂及业务技能评比等活动,不断强化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技能。

    四是约束业外活动,树立廉洁形象。通过教育引导、环境熏陶、制度约束、严格管理等多种措施和途径,营造培育职业法官形象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起“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长效机制,树立起人民法官勤政、廉洁、文明的良好对象,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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