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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民族地区查办案件工作难点和对策的思考
作者:黄继英   发布时间:2011-10-18 14:33:25


    从事多年的查办案件工作,自85年起就一直与案件接触,现就在查办案件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在边疆民族地区查办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为:

    一是边疆民族地区村寨群众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弱,对村干部的监督是无从监督、不愿监督,因而在查办案件问题上不愿得罪人,不愿提供线索。

    二是民族感情与法律意识纠缠在一起,在查办案件时,需要得到当地组织的协助配合时,民族感情与法律意识纠缠在一起,一些基层干部不愿得罪乡亲近邻,思想有抵触,不愿或是不支持办案人员工作。

    三是边疆民族干部对党的知识、法纪意识、财务管理知识等知之甚少,有的把党、人民赋予他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特权,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把党内监督、民主集中制原则抛在脑后,做事办事不公开。而村民们对这些干部的所作所为又不知道,难以向查办案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四是边疆民族法律意识淡薄,对党纪政纪法规知道也很肤浅,一些党员干部违纪了,一些村民也仅认为是违犯了村规民约和一些区域性的约束制度,并没有从思想认识上升到是违犯了党纪国法,所以,不愿配合、协助查办人员查办案件。

    五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村会计、出纳未分开,收入、支出主任一人说了算;存在白条作为报销凭证的现象,甚至是没有做账的原始记录和资料,导致查办案件陷入困难。

    六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甚至是形同虚设,一些乡镇纪委对村干部监督不力,村里的党内民主生活走过场,村务公开也仅是为了应付上级的,乡镇纪委也不了解真实的情况。所以,在查办案件时,能提供的线索和有价值的材料较少。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或是对策:

    查办案件质量直接关系到党的威性,关系到边疆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党的工作大局。如果处理不当,还会造成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动荡。作为案件人员应该以强烈的责任感,对党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查办案件时首先要尊重民族习俗,取得基层组织支持和协助,认真履行好查办案件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边疆民族地区查办案件,一方面要为边疆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查办案件的自觉性、责任心和紧迫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心慈手软。在查处边疆民族地区村干部违纪违法中,要突出一个“快”字,坚持一个“严”字,确保一个“实”字,真正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以实效取信于民。

    二、严格依法行政,敢抓敢管,敢于碰硬,敢动真格。查办案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除日常受苦受累,往往还有来自社会不同方面的干扰。怕得罪人,怕非议和威胁,怕丢帽子,怕牺牲个人利益是不能做好工作的。每一个查办案件的人员都要有这样的胆略,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讲究灵活性,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法律法规,又要坚持依据党政纪法律法规本灵活地加以掌握和应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考虑行政执法的特殊性,结合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来开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尽快打开工作局面。

    三、查处案件工作千头万绪,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工作任务中,把握好职责定位,理清工作思路,这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首先要进行战略思维,我们在思考工作时必须有较强的全局观念、系统观念、时空观念、超前观念、创新观念等,并要具备较强的决断能力、理论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做到“议大事、懂全局、管本行”。要善于把握关键环节,注意薄弱环节。其次是要有系统思维。对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系统思考,要“看见整体”,避免孤立地看问题。要自觉地进行整个案件的系统思考,必须实现“二个转换”,一是要从案件的局部转为整体,二是要从对案件查办中的现状只作被动反应,转为对案件查处中教育、意义、影响等主动思考,创造查处案件的新局面。同时,要勇于破除传统观念和各种陈规陋习的束缚,锐意进取,大胆探查办案件的途径和方法的精神和意识。每个案件都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自己的历史使命,不拘泥于旧有的秩序和经验及结论,不断地开拓前进。

    四、查处案件没有可依据的经验管理可以借鉴,开展这项工作就要取得乡镇和村委会的支持和配合,这就要求我们要放下架子,主动联系他们,争取他们的支持。

    五、查办人员要有一定的知识素质,理论知识是专业知识的基础,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必须要理解党政纪法律法规的精神和精髓,准确把握党政纪法律法规外延和内涵,熟知党政纪法律法规的演变和发展,明确党政纪法律法规的功能和作用。

    六、加强查办案件的透明度,扩大与群众沟通的基础,取得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尤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易生腐败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查处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果时,应向群众公开,让群众共享惩治腐败方面的成果,共同参与反腐败行列中。

    (作者单位: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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