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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能动检察的探索与思考
作者:魏干   发布时间:2011-10-17 16:30:19


    摘要: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检察机关不能简单机械地从明法的角度分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诉求,而应以修正者的视角对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树立能动检察意识,充分发挥检察权的主动性和服务性,在当事人的诉求、社会公众的正义感与法律的权威性之间寻求并达致一种平衡。

    关键词: 转型中国;风险社会;能动检察;检察权优化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的纵深式发展,转型中国①各种矛盾冲突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从刘涌黑社会团伙案到苏秀文宝马撞死农妇案,从崔英杰杀死城管案到邓玉娇故意杀人案,从李一帆交通肇事案(由此还引发了臭名昭著的“李刚门”)到药家鑫撞人杀人案、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在每一起案件的背后,所呈现出的都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有更为深刻的社会阶层矛盾冲突和群体性利益博弈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不能简单、机械地从明法的角度分析当事人的纠纷诉求,而应以修正的视角对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从服务大局、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发挥检察权的能动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这个大局,通过运用政策调控、利益衡平、柔性执法等方式履行检察职能、分析预警研判、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矛盾冲突,满足转型时期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当事人诉求、社会公众正义感与法律的权威性之间寻求并达致一种平衡。

    一、转型中国:检察改革的时代背景

    当今世界处在一个动荡、多变而又充满不确定因素的“风险社会”②时代,这种时代不是因为现代化的失败而恰是由于其成功所造成的。传统工业文明用市场和消费的疯狂替代了人类需求有节制的满足,现代化的无限增长模式与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和地球生态的承受力在根本上出现矛盾冲突,技术资本主义所导致的始料未及的风险和危险,不仅是在工业社会的物质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而且是最新出现的高科技制造出来的。……如今,人类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风险威胁的阶段已接近尾声,不可见的危险正在变得可见。人类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而不停地忙于改进和更新各种专业技术,可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③

    转型中国的高风险症候更为复杂:④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追求经济、科技发展高速度的现代化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生态环境破坏和人们的各种安全隐患为前提的,这是现代性给中国规定的“现实风险”。第二,伴随经济全球化,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已不再是一个孤立的地缘意义上的国家,而是被“裹挟”进入“世界结构”之中,这是全球化给中国规定的“虚拟风险”。第三,在“现实风险”和“虚拟风险”之外,中国还面临着基于自己国情问题的“本土风险”。⑤由此可见,转型时期的中国,“由于传统的经济社会结构正在经历着根本性变革,而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尚未达到社会稳定有序所需的均衡状态,导致中国社会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其风险因素更加多元和频繁。”⑥

    面对“风险社会”这一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型社会状态,在西方,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和斯科特•拉什等一批学者基于“反思现代性”的思维提出了“世界主义”的主张和“全球治理”的思想,并进而促成了全球法律领域制度规范与司法理念的更新变革,对司法权能与司法制度的运行架构和运作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贝克曾严肃指出,当今世界正在经历又一次历史转型,“世界所有国家和民族已经被纳入一个休戚与共,相互依存的‘风险共同体’”⑦在中国,一大批学者也开始基于风险时代和转型中国的自身危机意识研究找寻中国的出路,“向何处去”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有责任、有担当学者的必然思考范畴,并逐渐成为国内的一门显学。⑧在此情势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之一的检察机关,无论是从其自身所担负的职责使命来看,还是从其自身建设的迫切需求来看,在面对转型中国背景下的“三种风险”问题时,都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以一种新的视角来观察社会矛盾,以一种新的思维来破解社会风险,以一种新的话语来诠释社会和谐,以一种新的方法来推动检察改革。

    二、能动检察:检察权优化的必由之路

    毋庸置疑,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一个良性运作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由私立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等多层次的纠纷化解体系组成,然而,颇为遗憾的是,转型中国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强大的、有秩序的市民社会,社会自我消解纠纷的能力十分低下,且私力救济也一直被边缘化的认为是一种野蛮、甚至非法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当转型中国的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纷纷出现时,民众往往更倾向于诉诸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再加之我国公力纠纷解决机制的长期供不应求状态及千百年来广大群众根深蒂固的“父母官(行政)”情节,于是,“上访潮”、“上访热”、“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的现象大量出现。这些都表明当下中国社会纠纷的解决过分依赖于国家行政权的状态,中国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在此背景下,司法系统把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实现和谐作为当前工作之重心,进而提出“能动司法”(广义)的要求。⑨

    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中,优化检察权的能动理论自然成为我国检察改革的核心,因为,它不仅关涉到“反思现代性”及“转型中国”问题在检察领域内的落实与展开,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以及在我国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功用和地位。细言之,第一,社会转型需要检察能动。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期,法律与社会的交融总体上是以法律的滞后性作为结果的,这就决定了当下中国的法制状况很难与社会转型的节奏步伐相接轨。而且,在社会转型期,因为要对群体利益进行新一轮调整,导致一些利益纠纷无法适用现有法律,或者适用现有法律会出现不合情理的结果,这进一步导致了人们的法律诉求与法律不能满足人们的期望之间的矛盾。在此情势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制的运作者和参与者,“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价值追求决定了他们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积极回应大众诉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二,检察系统的内发趋势要求检察能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不仅是我国社会管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而且是检察系统内的一场生动实践,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迎合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大局,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以创新的精神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检察机关的每一次能动性发挥都是改革创新检察权的行为和结果。因此,检察系统内部的发展趋势要求大力推进能动检察建设。第三,检察权的本质属性要求检察能动。一方面,我国检察权的人民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以服务人民大众为出发点和归宿地,而基于优化检察权的能动检察的思想正是检察体制内外服务检察人民性的表现;另一方面,我们往往基于检察权外在向度的司法属性而无端地给检察权打上了被动的烙印,其实,检察权内在向度的法律监督属性则完全体现了检察权的另一面向——主动思维。因此,能动检察的提出也恰恰弥补了人们以往对检察权的认识不足与缺陷。第四,从深层上讲,能动检察的理论根据在于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现代国家为控制国家权力曾进行过两次权力大变革:一次是由集权走向分权,一次是由收权走向放权,前者产生了分权制衡理论,后者产生了权力监督理论。这两种理论都以控制权力天然的膨胀和肆意性为出发点,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将检察权作为行政权和司法权运行中的守护者。从这个意义上讲,能动检察定是推动我国能动司法(广义)的攻坚力量,若检察权一味地消极被动,势必会失去检察权设置的初衷与意义。

    当然,当前检察机关的各种文献中尚未直接使用“能动检察”这一词汇,但只要我们对高检院、各省院的一些文件精神、工作部署、领导讲话等文献进行梳理与分析的话,就会发现,其早已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向社会明确昭示出“能动检察”顺应时代发展、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和谐大局的意思表示。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2010年三项重点工作提出、2011年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及2012年检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而且,近年来,能动检察越来越成为各类学术研讨会的热点话题而渗入各位检察理论研究者的思考和探索之中。因此,在我看来,基于检察权优化配置的能动检察建设势在必行,它将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冲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三、能动检察的内涵和外延

    (一)能动检察的概念

    目前,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均未给出“能动检察”的明确统一的概念,对其范畴的认识也大多停留在“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尝试和探索”阶段。相对于法院系统轰轰烈烈的“能动司法”而言,检察系统“能动检察”的学术场景和实践进程多少有点惨淡的味道。虽有学者不遗余力地提出,能动检察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服务。然而,在我看来,这种观点不过是从字面上揭示了能动检察的哲学根据和实践功能,而并未从深层次上揭示出能动检察的背景、特征、原则和实践路径,因此意义并不大。

    在我看来,就概念而言,能动检察是指检察机关立足自身法律监督职能,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强化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检察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提供司法保障。⑩

    (二)能动检察的特征

    能动检察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服务性。能动检察要求检察工作同社会管理大局工作紧密结合,支持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全局性工作,真实、真诚地做到检察便民、利民和惠民。同时, 检察机关还应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等司法方式履行职能,通过法律监督的指引、教育、威慑等功能引导人们对正义的认同,实现国家秩序的和谐稳定与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这些都体现了国家机关的服务性,能动检察其实就是一种服务性检察。

    2.主动性。能动检察要求检察机关决不把自己当作消极、被动的旁观者,而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积极主动地展开各项工作,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法律监督与执行工作,服务社会。因为,只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动性,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进而分析研判形势,确保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此外,在当前强烈的社会矛盾化解语境下,人民检察院更应当主动回应社会司法诉求,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要求,满足人民的监督期待。

    3.高效性。司法过程是一个“定纷止争”的过程,人民检察院通过优化检察权配置,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努力克服过去消极被动姿态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问题,促使公平正义在人民生活中尽快实现,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的幸福。

    (三)能动检察的原则

    在转型中国语境下,能动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使命,也是一项全新课题,对各项检察工作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当然,能动并不意味着任意妄为,它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恪守法律原则。能动检察虽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但它既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借此扩权,更不意味着检察之“能动”没有界限和范围。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能动性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内进行,绝不能为了求新、求快、求亮而擅自突破法律界限,随意乱作为,在方式方法上,也要仔细斟酌,科学取舍,对通过行政、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够化解的矛盾也不宜启动诉讼程序,大包大揽。

    2.立足办案原则。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这是检察工作的立身之本,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事实上,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和发挥检察权的能动性两者并不矛盾,立足办案绝不是淡化检察职能,而是要解决好方法和策略问题。只有更严格地坚持有案必办、依法严办、高质量高标准办案的工作原则,检察机关才有发挥检察权能动性的立足点和工作基础,检察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才不会沦为一句空话。

    3.服务大局原则。能动检察既要坚持系统内部的绝对领导,又要增强外部工作的服务意识,把检察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即“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努力寻找检察工作在整个社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助力点,‘打’、‘扶’结合,使检察权柔和一些、温情一些,通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工作对社会的管理职责,以此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④以此推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4.尊重实际原则。近年来,在能动、创新的口号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为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探索出许多创新性工作方法与机制,但频繁和持续的创新活动有时也难免会出现急于求成、程式化、模式化倾向。因而,检察机关在追求能动创新的过程中,一要避免落入俗套,为能动而能动,最后陷入标新立异或越俎代庖的尴尬泥淖。二要深入分析当下中国社会的基本国情及当地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新特点,在社会改革的大背景下寻找检察工作的能动切入点。三要保证既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又确实具有新的思路,真正推动检察工作向前发展,这样才能收到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

    四、社会转型时期推进能动检察机制的实践进路

    深入推进能动检察机制,优化检察权运作模式,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检察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把握的重点工作,如何推进能动检察?笔者认为,应从检察理念和检察实践两个向度来把握。

    (一)在检察理念向度,应实现由“被动式检察理念”向“能动式检察理念”的转换

    具体而言,一是要明确能动检察的内涵与外延。能动检察是转型中国语境下人民大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它是一种“特定时空之情势”的产物,是一种时空性很强的“地方性知识”,更多的体现了一种特殊性,因此既区别于前苏联的一般检察运行模式,也不同于我国建国初期的全面检察运行模式,而是一个有限度、有范围、有原则、有重点的新型检察运行模式。二是要大力弘扬能动检察文化,形成积极推进能动检察的工作氛围。精神文化是实践行动的先导,能动检察要真正付诸实施,就必须有强大的能动检察文化跟进,只有当能动检察成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自觉追求时,才会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因此,检察机关既要大力宣传能动检察的重大意义,增强广大检察人员对能动检察的理论认知、感情认知和实践认知,又要建立健全能动检察的考评机制,将其纳入业务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从制度上和物质上激励广大干警自觉推动能动检察的实践,将其融入平时工作的点滴之中。

    (二)在检察实践向度,应遵循基础路径、拓展路径、增量路径三个层次递进式推进

    1.在基础路径方面,要坚持以执法办案为基础,以调查研究为轴心,以检察建议为形式。

    第一,执法办案既是一切检察工作开展的基础,也是一切检察职能履行的本源和归宿,更是社会转型时期检察机关深入推进能动检察机制发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根本性工程。一般说来,执法办案就是对具体矛盾纠纷的处理,它所关注的是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解决,但正是透过一个个具体性问题的解决,才能逐渐找出社会矛盾背后深层次、根源性的问题,在解决个案中解决根本性问题,从而实现检察权的能动性发挥。具体而言,一是完善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机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涉众经济犯罪、多发侵财犯罪等,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落实从宽处理政策。二是探索建立侦防一体化机制,健全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戒体系,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三是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着力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四是围绕建设廉洁、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重点查办司法领域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渎职案件,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二,调查研究是轴心,检察建议是形式。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不能为办案而办案,而是要结合司法实践,推动能动检察工作创新,促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善于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不足问题开展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性建议;另一方面,要结合执法办案的实际状况和本地区发展现状,对普遍性、代表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深入开展调研,针对个案中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建设性监督意见。在制发检察建议过程中,首先,要主动走访被发建议的单位,全面了解、研究案发规律,找出发案与管理漏洞之间的关系,为制发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书作好准备;其次,要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使建议内容和要求更加符合被建议单位的实际情况;最后,要坚持与被建议单位及时沟通,要求发案单位及时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2.在拓展路径方面,要始终以加强法律监督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抓手,以强化检察队伍建设为方向。

    第一,在法律监督方面,一是加强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追诉、纠正违法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健全与公安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行为的能力。二是加强审判监督,积极开展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等工作,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强化抗诉说理力度,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探索建立驻所侦查监督联络员、自侦案件裁判文书两级院同步审查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做好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确保法律监督的力度、质量、效果并重。四是加强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引导干警把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执法办案的追求目标,通过个案抽查、专项检查、质量评查的“三查”制度,加强案件质量管理。

    第二,在改革创新方面,应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注重法律监督职能的领域延伸。对当前公共利益受损无人问津、国有资产流失监管不力等社会管理空白区问题,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罚代刑、执法不严等问题,应主动联合工商、公安、海关、法院等单位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对特殊社会群体得不到有效帮扶、教育、管理问题,应积极参与刑释解教人员的社区矫正,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对于需要帮助的刑事受害人和社会弱势群体,应积极开展救助工作。

    第三,在检察队伍建设方面,结合实际,扎实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核心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为核心的执法理念教育,引导干警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执法观。把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重要日程,精心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加强对青年干警专业人才的梯队培养、针对锻炼和整合使用,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执行检务督察,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健全案件管理机制、执法考评机制和执法业绩档案等制度,坚决防止违法违规办案,防止不公不廉问题产生。

    3.在增量路径方面,要始终以社会协同为媒介,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为切入,以网络空间为辐射。

    第一,以社会协同为媒介,首先要求检察机关坚持走群众路线。“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因而,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积极向他们寻求良策;另一方面,能动检察机制的初衷就是为更好的服务人民,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打破常规,检力下沉,坚持走群众路线。如设立基层检察室,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开展检察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其次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加强与社会组织合作,巩固能动检察的社会管理创新成果。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成立犯罪预防协会、检察调研基地等,以此作为推动能动检察机制的社会化平台,调动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公共政策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能动机制的一个重要平台,也是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一种手段,能动检察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从源头上保证公共政策的质量与品质。一是及时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社会问题向党委、政府反映,寻求解决良策。二是加强与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合作,参与制定相关政策。三是积极将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立法主张及改革建议传递给人大,参与人大立法工程。四是针对司法疑难问题,加强与审判机关协作,共同制定司法政策。

    第三,随着科技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传播,网络逐渐成为人们信息传递、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平台,政府门户网站亮相、官方微博开通等代表了一种新型问政方式。因此,能动检察更要关注网络舆情和虚拟社会的管理,充分利用网络空间,以微博、博客等新媒介形式加强宣传。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专项活动,促进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完善检察网站建设,健全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网上舆情研判、网络控申举报等制度。

    总而言之,能动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转型中国语境下服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人民检察理念的又一次重大理论创新。深入推进能动检察,既是时代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也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当前,我国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的重叠交织,使我们当前面临的矛盾问题较之以往更加复杂和突出,因此,人民检察院必须深刻认识能动检察与当前转型中国背景之间的内在关系,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不断强化管理创新水平,健全推进新型检察权运行模式的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注释:

    ① 当下中国正处在一个全面变革的时代,无论是人们外在的行为方式,还是内在的心理结构,都在发生着或明或暗、或隐或显的深刻变化。在这样一个全面变革时代,“转型中国”或“社会转型”已然不知不觉地成为人们描述、界定和揭示当下中国这个显著时代特征的普遍用语,无论是社会学界、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都在讨论和言说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问题。它甚至以一种时尚的方式,广泛地进入普通百姓的话语之中。其实,这种话语的流行表达了人们的一种普遍的精神渴求:渴望社会的根本性和结构性变革,渴望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进步。赵明:《政治意志与法权意识的契合》,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② “风险社会”是西方学者在反思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代表人物有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和斯科特•拉什,其中贝克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所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尤为著名。[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02页。

    ③ 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寻找失去的安全》,德国法兰克福Suhrkamp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④ 关于“三种风险”请参见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10-144页。

    ⑤ 在我看来,转型中国所面临的问题绝不是以上任何一种“风险”问题,毋宁是这“三种风险”的集合体问题。正因为如此,中国所面临的状况可能要比任何一个西方国家都更为复杂和棘手,更因为如此,在实践中,决定中国当下行为的不仅包括中国过去所形成的历史性经验,而且包括西方在应对上述“现实风险”和“虚拟风险”过程中所形成的普遍性经验。所以,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全球治理”思想对中国而言无疑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但即使如此,我仍认为,由于我国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论者的出发角度不同,并不能够不假思索的对贝克理论进行生搬硬套,尤其是其具有代表性的“风险社会”一词,引用时更要慎之又慎,否则极易受到“现代化范式”的制约而对中国的本土问题视而不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认为,能动检察是“转型中国”秩序重构的必然,而不仅仅是“风险社会”的影响,中国的问题远比贝克笔下的风险社会复杂。

    ⑥ 张雪樵:“从独白走向对话——检察调处权配置的能动之维”,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2期,第6页。

    ⑦贝克:《自由与资本主义——与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对话》,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⑧ 就此而言,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中国深度研究”颇具代表性。这里云集了一大批广涉政治哲学、法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学者,国外学者如本杰明•艾尔曼(Benjamin Elman)、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等人;国内学者如邓正来、公丕祥、张文显、周国平、林毓生、邓晓芒、陈弘毅、陈平原、何怀宏、王铭铭、陈来、秦晖、童世骏、林毅夫等人。他们广泛借鉴了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Princeton)和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Social Thought, University of Chicago)等国外相关机构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模式,希望通过学术工作坊、学术成员俱乐部、国际学术会议、国际化的“社会科学讲习班”与学术刊物等各种新型学术建制和平台,引导中青年学者加强对转型中国本身的学术研究,并用交叉学科或“无学科”的研究阐释中国社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经验以及隐含于其间的中国生存性智慧,力争为转型中国语境下的社会科学自主性品格做出贡献。更详请参见http://www.ias.fudan.edu.cn/.

    ⑨ “在当代中国,司法能动代表了一种截然不同的司法功能。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能动并不意味着司法介入了广泛的社会争议与政治争议之中去,而是恰恰相反,即司法机关以特定的政治目标为指针,极力实现消弭社会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宗旨。在这种司法定位之下,司法机关常常需要转变其消极角色,积极参与预防案件发生、强调法院的调解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诉讼转变为其他调和社会冲突的方式,以维持社会和谐的外部形象。”刘清元:“司法能动与司法理性”,载《检察日报》2011年11月3日第3版。

    ⑩ 需要指出的是,能动检察与能动司法不同,“检察权的能动不是当问题找上门来之后的主动,而是要求其主动出击,查看、督促被遵守和被执行的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动检察是能动司法的前提与基础,而能动司法则是能动检察的补充与保障。更详请参加姜小川:“检察权的配置要体现能动性要求”,载《检察日报》,2012年1月9日第3版。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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