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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法院调研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化解措施
——以人民法庭工作为视角 作者:彭振林 发布时间:2011-09-01 16:00:05
2009年12月18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提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当前和今后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最近,湖北省潜江法院以区镇场处农村为重点,结合全院6个中心法庭今年1-7月受案和审判工作情况、具体工作措施,围绕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调研。在6个人民法庭调研时,把农村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范围锁定在婚姻家庭纠纷、权属和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方面。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7月,该院6个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72件,其中婚姻家庭类377件(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共354件);权属、侵权纠纷类110件(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主,共65件);合同类85件(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主,共55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形成原因 从法庭受案范围和统计数据分析,农村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类。 一是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矛盾问题。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农村土地承包制后,使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农民外出打工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由于农村大都是经人介绍结合,感情基础薄弱,容易引起离婚。再加上务工人员在城市接受新思想、新观念,对传统婚姻家庭产生冲击,由此也产生大量的离婚案件。因离婚而引起的子女的抚养纠纷或与兄弟姐妹间因对年迈父母的赡养问题也产生纠纷。 二是权属、侵权纠纷引发的矛盾问题。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1、随着汽车和摩托车进入家庭时代的到来,农村很多家庭出行都以摩托车代步,形成一种公路车流涌动的现象。由于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便形成大量的交通事故,导致大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特别是赔偿不能到位时,矛盾会进一步激化。 2、医疗事故、医疗服务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随着农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对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技术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旦医疗服务单位服务不到位,患者经医治不能痊愈,便产生纠纷。加之医疗单位不愿积极应对,使矛盾进一步恶化。 3、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受伤而到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案件近年也处于上升趋势。这获益于普法工作的开展,人们对于自己合法权益受损,首先想到的就是维权。 另外,因雇员受害赔偿、帮工、邻里纠纷、伤害赔偿等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也大量存在。 三是合同纠纷引发的矛盾问题。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合同纠纷主要是民间借贷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农村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农村民间借贷现象发生于广大基层农村,涉及人员广泛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将受到威胁,将对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农村稳定。 上述几类案件纠纷中,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激发点多、突发性强,呈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它们包含权益类、民生类、家庭类等。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也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民事纠纷、家庭纠纷、刑事纠纷相互交织。同时化解难度加大。纠纷产生的原因多样,为有效化解带来了更大挑战,处理稍有不当,就会引起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为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三、人民法庭主要做法 在审理上述纠纷案件中,6个人民法庭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调解工作的会议精神和院党组强调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的工作部署,把调解贯穿整过审判工作的始终,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积极推出工作新举措。 一是提高认识,强化民事调解理念。各人民法庭的法官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在坚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脱离审判工作实际、不纠缠于理论上的争论”的“三不”原则的前提下,抓住每一个可能成功调解的时机,向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尽力促使民事纠纷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并严明调解纪律,要求办案人员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合法、自愿的原则。对于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或者案件已无调和可能的,要及时裁判,并尽力做好息诉、息访工作。使人民法庭法官对诉讼调解的认识逐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 二是明确职责,细化民事调解范围。各人民法庭在办案过程中应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传统优势,将诉前、诉中、诉后各个阶段的调解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多调少判,案结事了”。为了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他们从不同角度找准切入口,筛选出四类必须经过调解和适合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及时进入调解通道。一是当事人之间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案件。如婚姻家庭、继承、宅基地、相邻关系、合伙纠纷等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对密切,但又由于各种原因积怨较深。此类案件只要调解得法,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很可能会得到有效化解,并且还会收到不错的社会效果。二是时间紧迫,需要快调快结的案件,如追索“三费”(指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纠纷以及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这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急需对方支付相关费用以解燃眉之急。承办法官应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充分运用便捷的调解方式,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纷争。三是诉讼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的案件。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多为“斗气”而引发。由于争议不大,只要善于疏导,极有可能收到快调快结的效果。四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者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双方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强调要特别注重调解技巧和方法。同时,加强请示汇报,争取院机关指导庭以及社会各方的支持和援助,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纷争。 三是整合力量,建立“大调解”格局。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式处理案件,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是贯穿法院工作的一条主线。我院各人民法庭勇于创新、不断拓展诉讼调解工作领域,积极参与“大调解”格局建设。他们在工作中整合社会力量,加强调解工作措施和制度建设,建立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首先是完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良性互动机制,各人民法庭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其次是完善调解联动机制,法庭加强和村、组各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与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的联系协调,建立全社会齐动员、共参与的联动调解机制。再次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阶层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审理,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联系、沟通、协调,争取社会各界对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形成调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和大调解格局。同时,法庭还制发《便民联系卡》,并将《诉讼风险告知》、《诉前纠纷解决方式温馨提示》等纠纷解决指南印发到基层群众手中,引导纠纷双方理性选择纠纷解决途径 泽口人民法庭在辖区编织了“三联一聘”的解决纠纷网络:即联系当地党委和政法委,联系当地综治办和派出所,联系当地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村委会和居委会聘请一名诉讼调解员。同时在10个村委会和居委会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并将全庭法官分片到村,形成了纠纷联动、调解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调解网络,实行了诉调对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法庭受案数量大幅度下降;许多司法程序难以解决的纠纷通过基层解决纠纷机制的多元化,均得到了妥善解决;司法效率不断提高,解决纠纷更加快捷。 2011年1—7月,该院6个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72件,共审结568件,其中判决113件,调解292件,撤诉163件,调撤率达80。10%。 四、对解决农村社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补充建议 面对纷繁复杂的农村社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单纯依靠人民法庭调处,是难以达到完全满意的效果。要正确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各类问题,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必须在社会上全力营造一个全员动员的良好氛围、多方联动的良好机制,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针对农村社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新情况,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法规。社会矛盾的化解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是减少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二是提高农村群众文化、法律素养。加强对农村群众的道德教育,向农村群众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努力提高农民道德素质,使农村群众懂得互助互爱,构建和谐的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同时加强对农村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使他们不仅知法,还要会正确合理的用法。向他们传达政策法规,增强农村群众对法律的信服感。 三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镇、村、组调解组织的建设,各级财政要拨出专项资金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资金保障,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保障,加快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是进一步加强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庭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坚持文明司法,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化解矛盾。 五是进一步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动。由于农村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仅仅靠司法部门、人民调解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等单一部门难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新形势下,要求各部门联动,发挥职责、密切配合。人民法庭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共同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纠纷不断得到化解。 (作者单位:湖北省潜江市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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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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