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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赌博做“代理” 开设赌场触刑法
发布时间:2011-08-30 09:10: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洋从2010年5月份起,在一家叫做“太阳城”的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活动,听说做网站的“代理”能挣钱,便动了做代理的心思。后与另外二人合伙,每人出资二万元,并通过联系该赌博网站的“上庄”,和 “上庄”商量好赌资分成事宜,开始做该网站赌博的“代理”。李海洋及其同伙以6500元从上庄手里购买5万分,并以每分一元的价格卖给自己的“下家”。该团伙在做赌博代理期间总投注量大约在一千万左右,赌资数额在几十万元左右。2011年4月18日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海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本案定于9月9日上午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二中法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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