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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有哲学思维
作者:郇小军   发布时间:2011-08-25 15:27:10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这句话说的是法官赋予法律生命的重要作用。作为一个“专家”式的法官,在解决和处理法律问题时,法律思维最先,忠于宪法和法律,将法律思维灵活自如的运用于审判的各个环节,是做一名合格法官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法官所面临的案件也不例外。从哲学上看,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的,一个社会现象的产生常常涉及诸多方面的因素。法官虽然要解决的是具体的社会纠纷,但社会纠纷显然和这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用纯粹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眼光去处理纠纷,有的时候是违背常理的,也不符合法律目的。这就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用专业的法律眼光审视法律问题的同时,还要学会运用哲学思维,全面分析,得出完全符合法律目的解决纠纷方案。

    如果没有正确的哲学思维方式,即使我们工作再努力可能也是南辕北辙。面对同样的法律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就是因为没有充分的掌握好运用好哲学思维,没有全局整体观念,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实践证明,“哲学”思维能力低下、没有掌握科学思维方式的人,不可能成为本职行业的行家里手。要成为真正的法律精英,须用哲学的思维去对待法律问题,加强理论思维训练等哲学方式,看问题绝不能管中窥豹停留在事件的感性阶段,而应上升到理性层面。因此,作为新形势下的法官,自觉在司法审判中树立全面联系和发展、量变质变与否定之否定、对立统一 的“哲学”思维,对推动我们的审判工作全方位的进入较高境界和较深层面,提升司法整体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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