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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土的芳香最悠长
——河南省固始县社会法庭工作启示
作者:吕志豪 吴未未   发布时间:2011-08-24 15:37:55


    这里是河南省第一人口大县、农业大县;这里连续举办了三年“中原根亲文化节”,被誉为“唐人故里、闽台祖地”;这里活跃着192名不穿法袍、不戴国徽的“乡土法官”。他们活跃在蓼城大地的乡间里弄、村寨沟坎,为全县170万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拨亮云开雾散的法律灯盏。

    2009年8月以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建设社会法庭的安排部署下,固始县32个乡镇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部建立社会法庭。目前,一个示范法庭、四个特色社会法庭正在积极建设中。截止2011年8月,固始县社会法庭工作已运作了整整两年,共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相邻纠纷等案件367起。有一名社会法官被评为2010年全省“优秀社会法官”,两名社会法官的先进事迹已上报至省院。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的事迹在《公民与法》、《河南法制报》、《光明网法院频道》、《河南法院网》等媒体登载,影响力不断扩大。固始县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法庭工作中的良好表现受到上级法院、固始县委、人大和社会法庭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好评。2010年底和2011年7月,固始县社会法庭工作顺利通过上级法院的检查、验收;固始县法院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得到充分的肯定。

    固始县法院在社会法庭工作中之所以取得一定的成绩,根本的一点在于法院党组认真审视和综合比较了当前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和社会调解的各自特色和缺憾,充分认识到在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之外社会法庭的独特作用,明确把握了人口大县、农业大县的县情,用最“土”的办法挖掘出“社会法庭”这块芳香四溢的“泥土”;从而在社会法庭机构建设、人员选配和开展工作上精心运筹、落实责任、跟踪指导;让老百姓最经济、最实惠、最快速地分享社会法庭解决纠纷的好处。

    建设:打牢基础高起点。固始县法院党组一班人深刻认识到,社会法庭作为河南省法院系统倡导的新生事物,首先要有自己的“安乐窝”。为此,组建社会法庭伊始,院党组精心准备了关于建设社会法庭的专题报告,向固始县委、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其次,在具体办公场所的选址和资金筹措方面,院党组书记、院长陈锐亲自带领主管社会法庭工作的副院长刘学武逐乡逐镇与各乡镇党政负责人沟通协调、交换意见、争取支持,从而促使32个社会法庭在很短的时间内都有了自己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目前,在固始县法院的奔走努力下,固始县四个特色法庭和一个示范法庭正在高标准建设当中。

    人员:优化组合精培训。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法官较之于社会法庭也不例外。选好社会法官是做好社会法庭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院领导与各乡镇党委和人大主席团多次召开座谈会,要求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上,要将有长期农村工作经验、熟悉社情民意、具有较高威望的基层“泥腿子”干部选上来。各乡镇对此均十分重视,有10多个乡镇专门由人大主席团开会,以表决的方式通过社会法官人选;从而为社会法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人员和组织保障。为提高社会法官的法律知识素养、调解艺术水平,法院建立了人民法庭定期培训社会法官制度,要求七个人民法庭对其辖区内的社会法官每季度举行专题法律知识培训,为他们有理、有据、有备地解决纠纷打下“法律底子”。段集人民法庭和李店人民法庭的法官们还为所在辖区的社会法官们订阅了《人民法院报》、《公民与法》、《司法文件选》等报刊,受到社会法官的欢迎。

    宣传:方法多样造氛围。社会法庭作为新生事物,如何让人民群众、基层组织、党政机关认识它,进而接纳它、理解它、利用它和支持它?这是法院党组精心考量的另一个问题。为此,院党组采取“两条腿走路”的策略,首先在法院内部加强司法宣传的报道、通联工作。要求司法宣传部门的人员积极跟踪报道社会法庭成立的背景、意义和作用,社会法官调解的案例和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各类载体上广为宣传。固始县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的先进事迹在《公民与法》、《河南法制报》、《光明网法院频道》、《河南法院网》、《信阳日报》、《信阳网》、《固始网》等媒体持续登载,影响力日益扩大。与此同时,法院要求社会法官利用下乡调解纠纷、搞调查和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带着社会法庭宣传材料,向基层组织和老百姓广泛宣传。城郊乡社会法庭的负责人孙文明利用其曾经多年担任中文教师、对于办黑板报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特长,每半月出一期板报,放在社会法庭的门口;板报的内容涉及社会法庭的概貌、调解规程、工作进度和各级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措施等,并不断地更新内容。他们办的黑板报每天都吸引许多过往行人,拉近了老百姓与社会法官的距离,成为街头一道赏心悦目的风景线。

    工作:多措并举展特色。对于社会法庭工作,法院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主管副院长抓管理,一名业务和组织能力强、工作勤奋的人民法庭庭长具体抓落实的责任制。积极鼓励社会法官在征求当事人意愿基础上方法灵活、不拘一格调解纠纷。三河尖社会法官“发明”的“香烟调解法”、城郊乡社会法官“发明”的“忆苦思甜调解法”、武庙集乡社会法官“发明”的“古今对比调解法”在实践中大显身手。社会法官们通过实践,摸索出“俗、理、情、法”综合运用的手段,让社会矛盾化解于无形。坚持以和为贵,促使纠纷“不伤心,更不能伤和气”;以俗为“味”,用民风民俗作为调解工作的“佐料”,辅以人情事理的教化,以打动认“死理”的当事人;以法为尊,对比较复杂、需要计算数据的纠纷,通过自学和向辖区人民法庭“取经”、“要宝”,接受法律知识的定期、不定期培训,为解决纠纷打下坚实的基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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