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猎头公司欲“私有”人才终身 法院判其败诉
发布时间:2011-08-23 10:08: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汤民华 柏梅)   用人单位除了举办招聘会、网收简历外,还会借助猎头公司的人才寻访服务来招聘员工,但在与猎头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的人才资源“霸占”条款,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泰山公司与元丰公司之间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泰山公司诉称,2006年10月2日,泰山公司作为猎头公司与元丰公司签署《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元丰公司委托泰山公司进行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工作,泰山公司向元丰公司推荐过的任何候选人,自泰山公司推荐给元丰公司起,无论何时被元丰公司聘用或元丰公司利用候选人资源产生合作关系或元丰公司委托候选人做兼职、代理及其他短期服务,元丰公司均应支付泰山公司服务费。泰山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向元丰公司推荐了包括杨女士在内的多名人选,后元丰公司于2006年11月5日答复泰山公司,认为杨女士不适合子在元丰公司工作。但到2011年3月,泰山公司获悉,杨女士于2007年2月元丰公司工作,年薪为人民币40万元。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泰山公司将元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元丰公司支付服务费135400元。

    被告元丰公司辩称,元丰公司在第一轮简历筛选中就将2006年11月30日泰山公司发送的名为“杨女士”的候选人简历剔除,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人才寻访服务流程,如果人选未能进入下一轮筛选,元丰公司根本无法知道杨女士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元丰公司是通过自行招聘录用杨女士的,并未利用泰山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元丰公司不应支付泰山公司服务费。

    诉讼中,泰山公司表示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泰山公司向元丰公司推荐过的任何候选人,自泰山公司推荐给元丰公司起,无论何时被元丰公司聘用,元丰公司均应支付泰山公司服务费。杨女士经泰山公司推荐给元丰公司后,虽然元丰公司没有录用,但此后元丰公司录用了杨女士,故元丰公司应支付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具有流动性,不应成为猎头公司的私有资源。猎头公司也不应将人力资源“霸占”。本案中,泰山公司并无权将杨女士“霸占”,其提出的自泰山公司将杨女士推荐给元丰公司起,无论杨女士何时被元丰公司聘用,元丰公司均应支付服务费的主张不能成立。用人单位招聘人才的方式不仅仅限于借助猎头公司的人才寻访服务,还可以通过自行招聘等途径来获得人力资源。元丰公司通过自行招聘录用杨女士,系合法行为。此外,泰山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元丰公司正是通过泰山公司提供的服务录用杨女士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来要求对方支付服务费,无事实依据。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泰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