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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干预与说情问题公开刍议
作者:张选仁   发布时间:2011-08-22 17:10:42


    “外部干预与说情问题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下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审判工作对传统的半透明公开模式的冲击。为什么说先前的审判公开是半透明模式?因为先前审判公开既有公开的成分,如审判工作的前期开庭时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也有“暗箱操作”的成分,如庭审后还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甚至还要向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汇报,这一过程莫说社会不知道,有的案件恐怕连有权决定案件归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们也不知道。对于这种半透明的审判公开方式,从有法律的一天就存在着。如“古代社会,立法不公开是存在的,但是审判却一直不同程度公开着”。但“历史上的秘密审判和秘密处决也是有的,如德国秘密警察处决叛国者和犹太人,前苏联大清洗时代的异议者失踪,国民党秘密杀害共产党人,算是审判不公开的典型事例”⑴。由于这种半透明的审判公开方式存在着,司法公开也就难以摆脱“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嫌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专家、学者早就对法院的“暗箱操作”产生质疑。于是,司法公开便成其为司法改革的重点。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制定五年改革纲要起,司法公开一词在《纲要》中从轻到重,循序渐进。有人曾经统计“一五纲要对司法公开的表述是25个字;二五纲要是94个字;三五纲要则为120个字。一五纲要的提法是‘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二五纲要的提法是‘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三五纲要的提法是“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⑵。在司法公开的进程中,当庭宣判问题研究便成其为法学界、司法界十几年来的专研的核心课题。各级人民法院法院朝着这一方向努力,当庭宣判率的提升对于亮展司法工作的透明度算是可喜可贺。经实践证明,当庭宣判从“案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件件经主管院长签发”中破土而出,不但没有降低案件质量,反而增强了庭审法官对所办案件的法律自主权和承担责任的勇气、独立思考的能力,同时也相应减少了社会对法院“暗箱操作”的嫌疑。为了更进一步体现司法透明,在当庭宣判的基础上在判决书中判后释疑、网络立案、网络开庭、网络公开司法文书、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敞开审判庭大门、为更多的旁听群众或新闻记者提供方便,各地法院采取方式算是千帆竞发,各显神通。但要完全实现法透明,仅靠上述形式笔者认为仍显底力不足。究其原因,选择性的当庭宣判和选择性的公开审理、就地办案难以揭去遮掩司法透明的神秘面纱。这里不妨略举两例笔者所闻:其一是某法院20年前审理过一个房屋买卖纠纷案,原告是普通市民,被告是国有企业的大厂长。一个简单的私人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分管政法的地委副书记硬给法院批示要考虑国有企业的利益。本来是私人官司,与国有企业的利益沾不上边,但那分管政法的地委副书记硬要把它与国有企业挂起钩来。为什么?言下之意,莫非就是要给厂长胜诉。其二是有一煤矿合同纠纷案,原被告的背后各有市长和上一级的市委副书记,案件反反复复。就承办法官而言,不论你双方背后官有多大,法官只承认法律。但主管法官的院长们恐怕就不同了。市长笔下有着法院开支的经费,上一级的市委副书记有着决定着自己前途的命运。法官不怕院长怕,案件只能在上诉、发回,重审、上诉的往返中折腾。前一案例由于处于弱势的原告也不是省油的灯,案件通过上诉、发回、再审、上诉,最后申诉到高级人民法院才落下艰难的诉讼帷幕。后一案件因较量双方势均力敌,再加之法院内部有人参与搅合,承办法官只能按内部个别人的意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苦口婆心”而历经判决、上诉、发回、上诉的往返过程。不但当事人受到时间上的折磨,法官也在领导的意图下煎熬。由于两起案件除个别领导和承办法官外都不知其案件内幕,承办法官也就无疑就背上“无能的黑锅”。假若法院能够把这一与审判相关的秘密公开,被谴责的对象恐怕就不会是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当下如何解决“司法公开中的公易不公难或公而不开”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前五项属于“软件”,只有“审务公开”属于“硬件”。 要真正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司法透明,就必须“软件”、“硬件”一起上,喜软怕硬不是司法公开的绿色通道。

    要开辟司法公开的绿色通道,笔者认为就必须从“硬件”着手,彻底公开与审判相关(除法律保密外)的一切事务。从内来看,除了法律、法规还应包括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案件的操作细则应该公开;从外来看,应包括党委(纪委、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对审判工作的正当要求和监督意见及其干预状态也要公开。作为内部相关的事物公开一般不难,难的是公开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外部事物。因为审判工作从属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于是,党委的话得听,人大、政协的监督得从。但是不是党委某个人的话都得听,某个人的监督都得从,就当下而言,法院还不敢下这个断章。因为正常的领导、监督与非正常的干预、说情并存。如何破解这个难题?笔者认为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公开党委、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甚至某领导对某个案件的意图,只要外来的意图公开,不论是善意的领导、监督还是恶意的干预、说情,百姓心中自然有杆称,对的会得到弘扬,不对的也会有千夫所指。只要能够营造这个司法环境,干预说情就会在“强烈的阳光”暴晒下而奄奄一息。因而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务公开中明确规定的“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应该说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举措。

    如何利用这一新举措来揭开遮掩司法透明的神秘面纱来确保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当下要把审务公开放大到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来认识“外部干预和说情问题公开”的必要性。

    首先是审务公开是党务公开、监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延伸。因为人民司法是中国共产党红色政权的产物,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协监督之中人民法院自始至终都是处于从属地位。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监务公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发展方向,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载体。“依法依规、真实透明”是党务公开的一个原则,既然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处于核心的领导地位,人大、政协包括所有的社团也就不能离开“依法依规、真实透明”这个公开原则来处理权力范围内的事务。既然党务公开了,政务、监务、审务也就得公开。因而人民法院把党委、人大、政协及其某领导对某一案件的意图公开,既符合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监务公开的发展方向,也为人民法院公开与审判相关的事务提供了保障。如果不公开与审判工作外来的事务,审判工作也就难以摆脱某些人借助领导、监督的桂冠来遮掩实质上的“干预、说情”。

    其次是公开与审判相关的事务可以遏制“外来干预、说情”的蔓延。外来干预是指法院以外的单位和利益集团凭借手中的权力和势力对法院个案的干涉或干扰。可分为权力型和非权力型。不论权力型或非权力型,干预的手段都相同,他们所追寻的结果不是追求司法的公正而是为了体现他们的意志,他们所要的是你必须给我这么做。就两种干预而言,非权力型干预法院可以通过自身的能力或者通过权力相关部门解决,但权力型干预法院有时就只能望洋兴叹。因为法院不可能把领导、监督说成干预,现实中的领导、监督与干预往往又是混杂在一起。再说说情问题,也是和职权、金钱的影响力交织在一起,出自金钱影响力的说情,只要有良知的法官都可以拒绝,但有职权影响力的说情,就难以拒绝了。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法院的命运操作在职权者的手里。在领导、监督与干预并存的情况下,最好的途径就是公开与审判相关的事务。只要与审判相关的事务都公开了,不论是正确的领导、监督还是强权的干预、说情。自然会有千夫评说,强权的干预、说情也会有千夫所指。只要能够打造这一执法环境,干预说情就会慢慢隐退,出于人民利益的领导之风、监督之风就会给法院带来清新的活力。就起步而言,也许有人认为是对某些部门或某些领导的揭丑,但从长远而虑,有可能还会成其为党委某领导对法院领导、人大政协某主任、某主席对法院监督公开的政绩榜。

    综上两点,公开与审判相关的内外事务有据可依,公开与审判相关的内外事务势在必行。然而也有人告诉笔者,要达到这一目的太难了。他也给我举了实例,现在承办法官的风险确实太大了,有的案件一旦出了问题,先死马的必然是承办法官。现在的领导干预也好,说情也罢。他们“雁过不留毛”,不像前些年还会留下一个字据,现在的领导们什么也不留,你拿什么去公开?笔者认为,正因为为了保护我们的法官,我们才应该想尽一切办法来公开与审判相关的内外事务。如何公开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外来事物呢?笔者认为只要我们的认识提高了,解决起来也不是真正的无路可走。

    首先是让审务公开与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监务公开相互对接。把审务公开的范围、措施交归党委、人大、政协认可。因为在认可的过程中他们也就会知其法院的用意,从而也就会在将来的干预说情中考虑退避三舍。只要把审务公开与党务公开、监务公开、政务公开对接,这一举措必然会得到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的支持,况且干预、说情者在党委机关、监督机关毕竟是极少数或个别。再则,人民法院受其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他们如何对法院领导、对法院监督,老百姓也期盼这个知情权,因而人民法院把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人大政协的监督公开,算是尽了百利无一害的义务。

    其次是把党委、人大、政协认可的措施向社会广泛宣传,让当事人知其公开范围,鼓励当事人举报对方干预者、说情者。对于举报属实的案例法院也应该向社会公开,对于接受干预、说情的法官并采纳干预、说情意见造成恶果的也一并公开,让其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再次是适时通报与审判相关事务的案件,正确的领导、监督者会得到弘扬,非正常的干预、说情者从名义上会受到贬损而吸取深刻的教训。

    总而言之,公开与审判工作相关事务是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监务公开在审判工作中的延伸。审判工作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展?笔者认为公开与审判工作相关事务是当前研究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给出“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新课题,我相信有志于献身司法事业的法官们也能完成这个新课题。

    注:⑴2011年7月29日《人民法院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爱国《司法公开与司法不公开》

    ⑵2009-08-25《法制日报》张亮《司法公开10年内涵外延变化显著》

    (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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