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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之效力认定
作者:钟华龙   发布时间:2011-08-18 09:37:28


    在房价日益攀升的大背景下,由于新房房价贵,房源供应紧张,不少购房者转而将眼光投向二手房市场,二手房交易由此日益火爆。然而,出于逃避税费等原因,“阴阳合同”及其产生的系列法律问题也接踵而来,考验着司法者的司法智慧。

    “阴阳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又称“黑白合同”。“阴阳合同”这一说法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并逐渐延伸到各大领域,除了招标投标领域外,还广泛存在于建筑工程、房屋买卖等领域。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中的一份具有虚假性,另一份为真实意思表示。具体到二手房买卖中,就是同样的一套房子,房主、中介、买家三方先私下签一份阴合同,上面的价格是实际成交价,然后再向建委、税务等政府部门提交一份阳合同,这个价格往往都低于实际成交价。一般来说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逃税。

    关于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有人认为,这种所谓的“阴阳合同”主要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双方只是对合同中的房价进行重新约定,写到了‘阴合同’里,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合同主要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也有人认为,一般来说,“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丈夫嫖赌成性,挥霍无度,妻子在与他人进行房屋买卖时签订“阴阳合同”,多报支出,少报收入,以瞒住丈夫,维持生计。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上述不同观点反映在实践上即为法院裁判的不一致:有的法院为促成交易,认定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即仅避税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有的法院则对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相抵触的事实不予考虑,将“阴阳合同”全部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若不涉及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如上述妻子卖房的例子,应当承认“阴阳合同”中“阴合同”的效力,因为它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以逃税为主要目的而签订的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不但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于当事人本身也有害,应当全部认定为无效。

    一方面,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此类行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禁止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通过“阴阳合同”达到买方骗贷和逃税目的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虽然系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大多合法,但是当事人各方签订“阴合同”的行为不能与“阳合同”割裂开来看,其与“阳合同”合起来是一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逃税,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属无效。

    另一方面,“阴阳合同”于公于私都十分有害。首先,“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中泛滥成灾,占了七八成。它使二手房交易中的最低过户价成最低避税价,使我国二手房产交易的税收严重流失,几或超50%。若不认定“阴阳合同”为无效,势必会强化二手房买卖各方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助长社会歪风邪气,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其次,“阴阳合同”有倒致当事人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如果“阴阳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各方均有可能遭遇鸡飞蛋打的尴尬局面。另外,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统一司法裁判,将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全部认定为无效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能充分发挥法院判令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值得践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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