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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宠物伤人案高发 法官提醒爱犬更要爱人
作者:杨筝   发布时间:2011-08-15 14:24:01


    进入夏季以来,由于气温较高,许多动物都焦躁不安。且现在正值暑假,孩子们都放假在家,所以小区里饲养的宠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7月份至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六庭共受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8起,受害人包括上至60岁的老人,下至不满5岁的幼儿。其中,孩子因身单力薄,自我防护意识较差,被咬伤后伤情普遍较重。

    案例:2011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于先生饲养的一条大型金毛犬,在某小区内将原告刘女士扑倒在地,造成原告右侧尺骨近端骨折,花去医疗费三千多元,误工两个月,共损失一万多元。刘女士是个爱狗之人,尤其喜欢“金毛”这样性格比较温柔的大型犬,从没想到金毛也会伤人。被告于先生表示自己每次出去遛狗,都会拴上狗链,不敢撒手,怕大家会对这种大型犬产生恐惧。刘女士故意挑逗金毛,导致自己受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丰台区系重点管理区,于先生饲养大型犬并未进行养犬登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宠物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刘女士明知挑逗宠物极易发生伤人事件,却故意挑逗宠物犬,导致自己受伤,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于先生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刘女士承担20%的责任,被告于先生承担80%的责任。

    审理过多起宠物伤人案件的邢丽华法官提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进行了专章规定,从其归责原则来讲,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但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比如家长对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任其逗弄、追赶动物造成孩子受伤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一个案例中,受害人刘女士挑逗金毛导致自己受伤,刘女士对损害的发生就是有过失的,法院最后以此判定刘女士承担20%的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特别规定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即违反法律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此时,应推定动物园有过错,由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就不应再让其承担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即动物园应对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如果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伤害他人的,比如某人逗弄他人牵着的宠物狗,导致狗发怒,咬伤路人,受害者既可以向逗狗者,也可以向狗的饲养人、管理人要求赔偿,两个请求权只能选择一个行使。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逗狗者追偿,由逗狗者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医疗专家的建议,夏季气温较高,许多动物焦躁不安,是猫狗等动物伤人的高发期。同时,夏季人们穿着单薄,皮肤外露较多,很容易被动物咬伤。孩子们也都放暑假了,在家附近玩耍时,家长应注意不要让孩子单独接近或逗弄动物,走路时遇到流浪猫、狗要注意避开。狗主人在遛狗的时候,一定要给自己的宠物拴上绳索,看好爱犬,切记在爱犬的同时别忘了还要爱护我们身边的人!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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