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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四大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胡海 发布时间:2011-08-15 14:14:18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自2008年至2010年共审理被害人为10人以上的经济犯罪类案件80件,涉案金额高达1530余万元,案件数量以年均22%的速度逐年增长,涉案金额在三年内增长了27%。2011年截至目前,丰台法院已审理此类案件18件,涉案金额达310余万元,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稳中有升。近日,该院对上述98件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被害人为10人以上的经济犯罪类案件中四大现象应引起重视:
一是犯罪类型相对集中。98件被害人为10人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类犯罪、诈骗类犯罪和盗窃犯罪所占比例较高,分别占此类案件总数的38%、33%和18%,另有11%的案件分别为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强迫交易和组织传销等犯罪。 二是借“合法化”外衣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多。此类案件约占被害人为10人以上经济犯罪案件的24%, 突出表现在刑事被告人通过合法注册成立公司、办理正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方式,将违法犯罪活动与正常经营行为交织进行,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使普通群众难以辨别其违法性,易上当受骗。 三是通过宣传媒介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较多。此类案件约占被害人为10人以上经济犯罪案件的47%,犯罪分子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来不断诱骗普通群众,如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加工代理或产品销售等信息,此类案件约占被害人为10人以上经济犯罪类案件总数的21%;利用电视购物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此类案件约占18%;利用报刊杂志刊登虚假招聘广告或出国务工等信息,此类案件约占8%。 四是团伙作案的情形较多。98件被害人为10人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中,82%是三人以上团伙作案。其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类犯罪的团伙作案率最高,达到97%;诈骗类犯罪案件和盗窃案件的团伙作案率分别达到71%和64%。 针对上述特点,该庭积极采取四项措施予以应对:一是建议工商、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及时取缔以合法外衣为掩护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济组织;建议新闻媒体对发布广告的企业加大资质、产品性能及销售方式等方面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力度,谨防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二是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治力度,根据被告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依法严厉惩处,并加大罚金刑的执行力度,让试图通过犯罪攫取金钱利益的被告人得不偿失;三是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在立案之初,就注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防止其财产转移,为追赃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同时在判处刑罚时要适当考虑被害人的诉求,对犯罪分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要依法适用缓刑,为犯罪分子积极通过合法正当经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创造一定条件;四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公开宣判、借助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全面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方法和手段,切实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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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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