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不孝养子霸占房屋 法院执行强制搬离
发布时间:2011-08-10 15:16: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于振宇)   河南省开封市不孝养子闫伟平与养父母解除关系后霸占养父母房屋拒不搬离,法院判决后仍以种种借口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今天,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依法强制闫伟平搬离其养父母房屋。

    开封空分厂退休工人闫志和妻子王秀珍于1973年4月在开封一医院抱养一子,取名闫伟平,现已长大成人,娶妻生子。双方在一起生活期间经常生气,造成双方感情恶化,无法共同生活。闫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于2004年11月经调解,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2006年8月,闫志夫妇购买了开封市书香名邸二期3号楼房屋一套。居住期间,闫伟平携带妻子、孩子入住该处房屋,导致闫志夫妇无法正常在此居住生活,被迫居住在开封市洪福花园一库内。闫志老两口多次报警,经派出所多次出警调解均无效。为此,闫志、王秀珍向开封市金明区法院起诉,要求闫伟平搬出该房屋,恢复二位老人的正常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闫志、王秀珍出资购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房屋归闫志、王秀珍所有。闫伟平无权占有和使用该套房屋,应当将该套房产返还给闫志、王秀珍。据此,今年5月17日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闫伟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闫志、王秀珍所有的房屋中搬出。

    王秀珍向开封市金明区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于7月14日立案。执行人员经过给闫伟平多次做工作,闫伟平最初态度强硬,不愿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在给闫伟平做思想工作无望时,经给法院领导汇报后,决定对闫伟平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法律威严下,闫伟平最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终于配合法院执行。鉴于闫伟平的悔改表现,法院决定撤销对闫伟平的强制措施,案件得已圆满执行。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