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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视域下社会管理职能的创新
——基于离婚诉讼的实证观察与展开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1-08-02 15:28:32


    摘要: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能动司法的内在需求。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重要作用域,亦是其能动的内在表现形式。基于对离婚案件的实证分析并探寻离婚的根源以期通过开展司法建议、发布婚姻年度分析报告来预警离婚风险,并期望通过能动司法来堵塞婚姻漏洞,缓和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笔者希望通过对离婚案件的实证考察以探寻新时期、能动视域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路。

    关键词:离婚  实证观察   司法  社会管理

    一、为什么要到法院来离婚——对离婚诉讼的实证观察

    (一)直觉处的敏感

    家庭是婚姻的载体,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元与细胞。婚姻的不稳定与家庭的破裂是社会混乱的源头与动因。离婚诉讼是婚姻家庭破裂的前兆与表现。而对婚姻的管理与家庭的稳定是对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久前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较去年同期增长17.1%;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其中一线大城市的离婚率更是遥遥领先 。因此通过对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证观察并探寻相应的原因,并寻求相应的对策不仅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亦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作为空间。因为长时段在立案部门接待当事人,接触涉诉信访案件,尤其是经常性的接受当事人对离婚案件的咨询与信访,让笔者对离婚诉讼好奇。好奇这些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好奇这些当事人为何要到法院来离婚?基于此处的困惑与好奇,笔者尝试调阅了所在法院的相关类裁判文书并对长期从事离婚案件审判的法官进行了个别式的访谈与调查。在此,首先对相关的背景做一个交代。笔者所在的X市法院是一个普通的中级法院,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离婚案件一审均在基层法院受理,因此X市法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均为上诉案件。离婚案件不仅是普通类的民事诉讼,而且还是传统民事诉讼的大类,这在基层法院体现的更为明显。因为是普通类民事诉讼,所以X市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为民一庭。在案件分配上,该庭的离婚案件主要为一个专门性合议庭审理,并且主要为女性法官。可能是因为基于对女性权益的倾斜性保护与平衡的考虑,所以主要安排女性法官从事离婚案件的审判。

    (二)实证处的思考

    为什么要离婚?为什么要到法院来离婚?基于困惑与好奇,笔者对X市法院近三年来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基于离婚类裁判文书的整理和统计。在对离婚类诉讼文书做统计及实证分析之前,我们首先要做一个前提性的交代。第一,并非所有离婚都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判,相当部分的离婚很可能是协商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即可,而大部分来法院诉讼的离婚案件基本都是协商离婚无可能的案件(据笔者对新余市民政局的数据调阅,每年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夫妻为2500对,来法院起诉的案件只有500对不到)。第二,笔者此次共随机收集(按文书案号随机抽样)到该院近三年来离婚类裁判文书44件,均为上诉案件,占离婚类案件总数152件的三分之一强。在抽样的44件离婚案件中,从年龄段上看:离婚年龄为75前(即1975年以前出生,下同)6件,75后——85前的为29件,85后的为9件;从离婚前的结合状态上看,自由恋爱而结合的为32件,家人等外力强制或相亲式而结婚的为12件;从离婚起诉主体上看,男方24件,女方为20件;从离婚过错或责任上,男方明显有责任的为19件,女方明显有责任的为12件,责任或过错不明显的为11件;从离婚双方的固定收入与工作情况来看,男方无业的的9件,女方无业的15件,双方均无业的为3件(需要说明的女方无业明显多于男方的原因是女方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事,而且很多还是全职太太);从婚姻结合的归属地来看,本地人与本地人结合的为26件,本地人与外地人结合的为12件,外地人与外地人结合的6件;从案件的结案方式上来看,最终判决离婚的为33件,判决不准离婚的为3件,撤诉或调解或达成和解协议的为5件。

    二、原因的类型化扫描——对离婚原因的具体展开

    (一)思想的解放与个性的开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个国家不断走向开放,人们的思想也随着走向自由与开放。在改革开放以前,离婚不仅被瞧不起,也是政策的禁区。民众离婚相当的困难,不仅世俗不支持,即使是代表国家的司法权也不支持甚至反对 。司法人员往往对来法院的离婚案件进行耐心调解,实在调解不成的,就一直拖。拖得差不多了,时间长了,年纪大了,当初离婚的念头和想法也就慢慢褪去或淡忘。民众离婚的不自由及思想上的禁锢,致使离婚率普遍偏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众的思想得到了极大地解放与自由,离婚虽然不是家常便饭,但亦顺理成章,成为追求个人自由和幸福的一种生活方式。这从离婚裁判文书中的责任划分上有所体现。在本次抽样调查的44件离婚类裁判文书中有11件是双方责任或过错不明显的,而只是因为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和无其他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其他外力因素所制约。另外所抽样和统计的裁判文书中年龄段的分层也能体现出思想的解放对离婚率的推波助澜。75后——85前的离婚案件数为29件,占抽样统计的65.91%。年龄段的分层从侧面反映出了新生代的年轻人在思想上明显趋于开放或解放,在婚恋观上也比他们的上辈更加个性化、自由化。即他们寻求从司法上摆脱婚姻完全是为了找寻自己的个人幸福或转换生活方式而已。即结婚或离婚甚至再婚都只是民众 个人生活方式的自然转换,个性的张扬而不是其他。这也反映出思想的解放与原先观念束缚的冲破,离婚已经不再像以前一样是一个不可触碰的雷区。

    (二)家庭经济结构上的不匹配:表现为过度的贫困或对物质的片面追求

    在笔者抽样的裁判文书中,很多的家庭结构都是不匹配、不稳固的,突出的表现在没有门当户对,难以实现稳定。必要的收入是支持整个家庭持续、健康运转的必要经济支撑。毕竟人活在世上都需要食人间烟火,需要耗费大量的支出去满足各种物质或文化上或精神上的需求。但笔者发现往往很多家庭或婚姻破裂的原因即是家庭的收入来源的明显失衡或入不敷出。收入来源的明显失衡或入不敷出凸出的表现在一方有稳定收入或固定工作,而另一方只是承担少部分的家务而不提供任何经济来源或双方都无稳定的收入来源而都游手好闲成为啃老族或收入不稳定,或者虽然双方虽然都有稳定工作或固定收入来源,但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即经济结构不匹配没有实现收入上的门当户对。没有一个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一旦家里出现经济危机或债务危机,随着而来的便是家庭危机或婚姻的暴风雨,离婚的事宜也就自然而然地排上了日程表。这可以从离婚双方的固定收入与工作情况,男方无业的的10件,女方无业的17件,双方均无业的为3件的统计数据上得到反映或佐证。另一方面,其实很多的家庭并非极端的贫困或严重的入不敷出,而是婚姻的一方甚至是双方片面强调对物质的追求而对现有婚姻的不满而走上离婚的不归路。即大部分家庭只要双方的经济条件都比较坚实,一般不会发生离婚,或者说往往夫妻双方均有稳定工作的家庭不容易离婚。当然,在物欲横流,物质欲极端膨胀,虚荣心作祟的心理诱导下,即使家里的财务状况良好,仍有一方因为对现有经济条件的不满而选择了对现存婚姻的告别与决绝,离婚亦是在所难免的事情。据笔者对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的Z法官访谈,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民众的物质欲和虚荣心也得到了极大地解放与膨胀,很多爱慕虚荣,向往奢华物质生活的人希望通过离婚及再婚满足自身对物质欲的极度追求。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必然导致部分人心态的变化,对奢华生活的过度追求。因为对现有婚姻经济状况的不满或追求更高层次的物质生活而导致离婚虽然还非生活的常态,但也不能排除现实中的客观存在。

    (三)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固,表现为婚姻的一方或双方家庭责任感不强或双方因为了解不够而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性格严重不合而产生离异之心

    婚姻感情的牢固程度决定着婚姻的存续期或者说是婚姻的生命长度。婚姻的感情基础不牢固必然导致婚姻或家庭结构的动荡。而不牢固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很多来法院离婚的夫妻都是没有对彼此有一个深刻的了解而草率的结婚,也就所谓的闪婚,这也为后面的闪离埋下了种子。这在年轻人身上体现的更明显。从这次调查的样本来看,离婚不仅在年轻人身上易发高发,而且离婚也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比如本次调查的数据中,85后的为9件,即很多年轻人因为心智不成熟,草率结婚,家庭责任感不强,在发现匆忙结婚性格不和后又选择草率离婚。尤其是很多年轻人因为父母对婚姻的催促或在外地打工短暂认识结合致使因为缺乏对彼此的了解而给日后的生活带来重重矛盾与困难,离婚的悲剧也就自然是在所难免了。但在此笔者需要澄清的一个误解是感情基础牢固与否跟自由恋爱与否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是跟双方接触的时间长短、熟悉了解程度密切相关。可能,按照平常人的逻辑推理和想象,我们总是想当然地误以为,父母包办婚姻、相亲式婚姻必然是不幸的,而自由恋爱的婚姻往往比较稳固。这是一个不得不澄清的误区,因为通过笔者此处的抽样调查,事实并非如此。在抽样的数据中,我们发现因自由恋爱结合的婚姻而最终离婚的高达33件,占样本总数的75%,虽然样本容量不够大,可能无法反映离婚与恋爱与否的必然因果关系,但这从一个实证的侧面确实部分性地证伪了我们平常性一个假设或想当然的结论。另外夫妻一方有婚外情也是诱发离婚的一个重要因子。婚外情的产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一方经济上强势后寻求一种心理的刺激而选择包养情人,有的是因为一方外出务工造成长期性的两地分居缺乏实质性的夫妻生活而产生离异之心,有的则是因为彼此对夫妻生活不同程度的不满意而导致离异。

    (四)夫妻一方有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导致另一方无法忍受,致使双方最终选择了分道扬镳

    赌博、抽烟、酗酒、嫖娼及家庭暴力等恶习是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诱因。酗赌对家庭带来的影响是灾难性的,赌博是个无底洞,往往因为男方赌博而把家庭的财产挥霍尽致。而嫖娼等恶习被妻子发现则给其带来严重的精神打击,当然家庭暴力更是对婚姻的毁灭性打击。因为家庭暴力带来的不仅是对身体的伤害,更是心灵的摧残。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往往是相互关联的,有些人是因为赌博输了钱把怨气带回家而动用家庭暴力拿配偶发泄,另一些则是因为酗酒后连带家庭暴力。这些恶习都是诱发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中有这些恶习的往往以男方为主,这是有男方的生理优势所决定。在本次抽样的数据中,完全因为赌博或家庭暴力等恶习离婚的为6件,而其他不少案件也是或多或少的夹带着这些恶习。家庭暴力不仅是婚姻的死敌,也因为往往男方是主要的施暴者,由此家庭暴力亦对妇女权益的重要损害者。家庭暴力让女性身心具惫而不得不选择离婚自救。因此,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亦是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进而导致婚姻碎裂的主要因子。

    三、延伸司法的触角——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

    (一)柔性裁判,实行试离婚制度

    根据此次抽样统计的数据,一般来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都是比较棘手的,而且大部分都是判决离婚了。也即是说法院的离婚诉讼只要判决离婚,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即婚姻的关系将无法挽回,家庭必然要破裂。因而人民法院在裁判婚姻案件时必须谨慎,因为稍一不慎很可能就是对一个家庭的毁灭。法院要作出离婚裁判很简单,但是人民法院不可一判了事,因为一个判决并不能矛盾和问题都消化,同时婚姻是家庭稳定的关键,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与基本单元,离婚案件过多,离婚率过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而笔者注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地发挥柔性司法的功用,对婚姻案件进行柔性裁判。也即可以通过试离婚制度缓和夫妻双方的矛盾并通过试离婚化解感情危机,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具体操作即是人民法院可以对坚决要离婚的夫妻实行试离婚制度,即给其一段足够的时间进行考虑,并通过体验单身生活或不完整家庭生活明了离婚的灾难性后果与种种痛苦、不便。如果试离婚后,双方仍然需要判决离婚,这个时候再下判决也不迟,因为离婚毕竟是家庭的大事,可能牵涉甚至破坏多个家庭。这种试离婚制度是让准备离婚的夫妻对离婚、家庭破裂的后果有充分的估计,通过离婚模拟,灾难演示以给夫妻双方足够的缓冲期与考验期。通过翻检婚姻法,我们会发现,婚姻法规定第一次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都会驳回,也是为了慎重考虑。因而试离婚制度也与婚姻立法思想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具有可操作性 。

    (二)能动司法,运用司法建议和发布婚姻年度分析报告进行提前预警

    能动司法是对人民法院自身功能的重大转变与调整,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不再是简单的裁判,而是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因素综合性裁判,并通过事后发送司法建议书等方式实现司法治理社会的最大功效。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在裁判婚姻案件时,完全可以通过向特定的当事人发送司法建议书及向社会公众公布年度婚姻家庭分析报告以实现司法的指引、教育和预防功能。在离婚案件起诉到法院时,人民法院便可通过召开相关的座谈会,通过劝说当事人的亲戚加入调解圈等方法缓和紧张的夫妻关系,此外人民法院也要必要再裁判作出之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相关的当事人发送有针对、操作性的司法建议。比如道德上的引导,告知再婚的风险和相关事宜,防止离婚悲剧的再度重演。另外人民法院也可向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和居委会、民政部门等相关组织发送一些司法建议书,告知民政部门在登记婚姻时的注意事项。人民法院也可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对人民法院涉离婚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并进行相关的数据整理和统计分析,调查研究一方面可以通过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发现疑难案件的处理办法,为相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统一司法尺度,另一方面调查研究的统计数据可以整理成相关的分析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服务社会。人民法院通过向社会发布数据,公布典型案例以充分发挥司法的预警功能,指引、引导公众的行为理性化,科学、正确认识婚姻及离婚。实现司法由单纯适用法律的裁判工匠向社会综合治理的工程师转变。这不仅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亦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创新举措。

    (三)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与民政、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普法宣传,培育家庭责任感,从源头上堵塞婚姻漏洞

    因为缺乏法律常识或法制观念淡薄,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同居生有小孩,婚姻关系就当然地成立了。其实不然,顶多算是未婚同居,在这种情况再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人民法院判处解除离婚关系也就是无稽之谈了,因为婚姻关系本身即不存在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性。因而人民法院有必要通过与民政部门在结婚登记时就发放相关的宣传资料、法律读物、纪录片等让未婚男女或准备登记结婚的双方充分了解婚姻的内涵及意义,对婚姻的后果及离婚的危害从一开始就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充分的认识。实行严格登记,谨慎结婚制。因为只有在未婚或婚姻登记之前就对婚姻和离婚的后果有充分估计,悲剧才可能减少和避免。不然未婚同居往往受伤害的是女方,当然最不幸、最无辜的肯定是同居所生的小孩,从小就无法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得到一份完整的爱。一个单身家庭下成长显然对儿童很不利,也很不公平。因 而必须加强法制宣传,让社会公众都对婚姻有一个客观、理性的认识,让准备结婚的未婚男女有一个充分的知识基础、心理思想准备、唯有如此离婚的悲剧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

    (四)建立婚姻保障的立体化机制,减少不和谐元素,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最主要的组成单元,因而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婚姻关系存续最主要的基础是感情,婚姻的失败也是以感情的破裂为基础。因而尽管在离婚的原因上有家庭暴力、赌博、、第三者插足、性格不合等五花八门的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动摇直至破裂是婚姻失败的主要原因。因而捍卫婚姻的成果,应当多角度、多举措保护,建立立体化的婚姻保障机制。比如往往婚姻离婚的重要原因便是男方嗜赌、酗酒甚至家庭暴力而导致女方无法忍受而选择放弃,离婚。而且这往往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因为当男方采取了家庭暴力之后,双方之间的裂痕很难弥合,感情难再续。如是,我们便应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少酗酒,禁止赌博,如果是因为经济上的原因而导致婚姻的经济基础薄弱而风雨飘摇,那么我们就要从经济上寻找问题的根源,给予濒临经济危机的家庭通过介绍工作、辅助就业等形式挽救婚姻,挽救家庭。因为经济上的贫困不消除,婚姻的经济短板不补上,离婚只是时间问题而且还可能反复让悲剧重演。 因而笔者倡导人民法院应当多视角、多角度协调、解决婚姻问题,客观看待婚姻的困境和离婚原因。另外,从此次调研笔者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离婚夫妻的年龄均在35周岁之前。也就是说大部分夫妻熬过了35周岁基本就没有了离婚的可能性了。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夫妻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考虑小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再婚也无更好的择偶对象,也就凑合过完下半生了。因而对年轻夫妇的教育、引导,让其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也是至关重要的。唯有如此,方可化解婚姻危机,保卫婚姻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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