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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技术开发 当心自掘的“陷阱”
作者:刘君婕   发布时间:2011-07-28 09:47:20


    计算机软件技术的日新月异不仅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带来了便利,更为公司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契机。与此同时,关于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的纠纷也大量涌现。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纠纷,经总结发现合同约定不明是引发纠纷的深层次原因。

    A公司与B公司订立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开发购物网站应用软件。A公司诉称,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软件并完成验收调试,要求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辩称,已经完成软件开发并多次与A公司联系验收调试事宜,但A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庭审过程中,两公司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对自己主张作出证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两公司最终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

    一、合同约定明确避免纠纷的根本所在

    软件技术开发合同中不仅应当将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解决解决方式等基本合同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更需要将软件需求、软件技术规格、软件交付方式、验收调试以及后续维护事宜等关键问题进行细致约定。在订立开发合同在先,确定技术规格要求在后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技术规格要求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确保其合同效力。

    二、函件往来沟通固定履行过程

    在通过电话、网上聊天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软件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事项和出现的问题进行联络沟通后及时通过书面函件、补充协议的方式将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固定,确保事后有据可查,避免诉讼中举证困难。

    三、积极应诉妥善解决纠纷控制交易成本

    正确对待纠纷的发生,本着互利共赢的态度增强沟通,化解矛盾。不管是在合同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还是诉讼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都应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尽量采取沟通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有效控制交易成本。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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