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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有他人房 法院判决当返还
——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作者:郭奇   发布时间:2011-07-12 10:20:54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08年06月,被告无故占用原告的派出机构白衣阁工商所院内房屋一间,持续占用至今不予归还。被告无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事由占用原告房屋属民事侵权,依法应当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3900元。

    被告辩称,房子是原告的,但不是被告占用的,是原告让被告看管的。被告看管了两间房子和一个大院,从2008年到现在已看管了三年了,要求原告支付看管费用20000元。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白衣阁工商所是原告范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原告范县工商局对白衣阁工商所院内房屋占用的土地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了该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白衣阁工商所对其院内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2008年06月,被告王某某因其女儿结婚,借用白衣阁工商所院内房屋一间(北屋自西向东第一间),使用至今。2010年09月13日,原告方委托律师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对房屋使用期间的占用费与原告方委托律师联系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3日依法以(2010)0062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位于白衣阁工商所院内的房屋一间(北屋自西向东第一间);二、驳回原告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房屋占用费3900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白衣阁工商所是原告范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义务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原告范县工商局享有和承担,原告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对本案争议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被告对白衣阁工商所院内的房屋及土地不享有任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3900元,因在被告借用原告房屋时,双方并未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系为原告看管房屋并要求原告支付看管费用20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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