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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围的确定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7-05 16:05:1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给付之诉的公民或法人。根据这个定义,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民或法人;二是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民事给付之诉;三是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诉讼行为。基于上述理解,结合现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应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998年6月29日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不一定都只是刑事被害人,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被害人以外的其他民事权益受害者。如暴力案件发生地的财物受损害人等,只要符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三个条件,即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他在没有来得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已死亡的,此时应允许他的继承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已死亡被害人的亲属也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对于为刑事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个人或单位,由于没有直接与刑事被告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仍应是被伤害的刑事被害人,不管其被伤害程度如何,支付了费用的个人或单位只能向被害人追索所花的费用;如果被害人死亡,但有继承人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属于被害人的继承人,支付费用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被害人的继承人追偿;只有在被害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支付费用的个人或单位才可以取得向刑事被告人直接追偿的权利,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3、被害人死亡的,是否每一个近亲属都有权单独就全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可认为,每个近亲属都有权单独就全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人民法院在被害人近亲属单独就全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应查明被害人近亲属的范围,告知被害人的每个成年近亲属、未成年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理由是:(1)从法律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6 月 29日作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的规定,没有限定必须以被害人全部近亲属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的,凡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均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诉权在民”,民不告,官不究。由于种种原因,并非所有被害人的近亲属均愿意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强令须以全体被害人近亲属名义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切实际,也没有必要。(3)至于允许单独提出,可能损害其他近亲属的权利问题,民事诉讼法对一般民事诉讼中存在类似权利义务主体不完整情况,已有相应规范,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完全可以由人民法院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解决。

    4、应将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都列为原告人,还是将被害人的继承人列为原告人?在司法实践中,是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为原告人,还是由被害人的继承人为原告,应视因所提出的经济赔偿及可获得的经济赔偿种类而定,一般情况下,原告应为近亲属,但不能排除继承人。理由是:(1)因被害人死亡发生的直接损失赔偿,理当属于被害人本人的物质损失,属于被害人所有的财产,在被害人无法对此主张权利时,应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理当由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作为原告提出诉讼主张。(2)因被害人死亡引起的精神赔偿则应当由被害人近亲属提出,因被害人死亡受到精神最直接、最具体、最大的损害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死亡精神赔偿与严格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并非同一诉讼法律关系,因被害人死亡提起精神赔偿的应是直接受此精神伤害的被害人的近亲属而不能仅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3)至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仅列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并不妨碍已死亡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列为原告。由于近亲属与继承人往往是同一的,即使存在不一致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或认为应当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应将他们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等。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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