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中的表见代理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6-08 10:22:05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权利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但因权利人的原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权利人须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承担与其授权代理相同的责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中的表见代理是指部分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主观上存在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善意第三人可以此主张该处分行为有效,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如部分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只有在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表见代理。(2)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如行为人持有曾是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书、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有被代理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是否具备此条件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3)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如标的必需确定、可能和合法,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4)相对人善意且不存在过错。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无过错是指相对人对于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已尽了交易上必要的注意。(5)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则构成有权代理。 在审判实务中,应当注意表见代理的特殊形式即夫妻家事代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我国有权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家事代理权确立为我国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为处理夫妻之间因行使代理权产生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法律特征有:1、由法律规定的赋予配偶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有权单方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不必经配偶协商一致即为有效,其责任由夫妻共同承担。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如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雇工、子女教育等。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该处分行为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3、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情形包括一方未经配偶协商一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因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才有效是对夫妻内部而言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