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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业加工厂非法占地14亩 单位与个人刑罚并处
发布时间:2011-05-24 11:05: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延波 梁伟)   2011年5月23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三鼎木业加工厂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港乡政府进行招商引资,被告人齐某意欲投资建厂,将厂址选在梁埠口村。2007年7月被告人齐某与梁埠口村委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耕地31.3亩。后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宗土地上建成新野县三鼎木业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被告人齐某负责该厂的经营管理。经鉴定,三鼎木业加工厂占用的土地为耕地,改变地貌面积为14.29亩,已造成土地无法耕种,耕作条件被破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新野县三鼎木业加工厂和被告人齐某在建厂的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中建设占用农用地应当办理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1.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开办企业、建造厂房,造成14.29亩耕地被毁坏,被告单位三鼎木业加工厂和被告人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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