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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秩序与服务
作者:何正功 发布时间:2011-05-03 10:43:56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英】伯克
秩序问题对于人类再也没有比其更重要的了,显然,没有秩序就绝不能谈及生存或者生活。现实主义情形虽然形形色色,但在秩序问题的面前只有敛声息气,乖乖承认没有秩序便没有社会这一十分质朴的公理。“秩序”一词的外延大的不得了,几可包罗万象,但我们在此议论的只是关乎社会秩序的一个苍头领域,是较小的一个可证内涵,或者说就是谈谈靠什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问题。另外,“服务”的意义也仅指的是因着维护秩序而怎样服务的问题。倘若我们从简单的视角看待“秩序与服务”之关系,便也能理解作者阐述的直接目的,如果挖掘起深远的意义,也不是不可想得更远一些为宜。 为了秩序的存在,人类史上具有了集团、阶级、国家的产生。一个秩序的量化证据体就是一个形同社会的模具,即国家或者地区。为了秩序必须产生的基础支点就是或大或小的暴力,而暴力的典型表征就是试图征服异己的武力征伐,一句话,刀光剑影便是人类社会的真实外表。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未来社会,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如同历史时期的阶梯接续支撑着它的发展与延续,而现实证明没有另外的选择可供替代。即使伟大的文明古国,国家维护统治秩序的张力往往十分强劲。古希腊的法制,相比同期的世界任何国家都具有领先性,法治国家的理性思想极其活跃,法学思想家的贡献也十分明显。从简单的交易规则市民法到安邦治国的宏伟战略城邦法,体现了秩序即文明的可贵精神。当然,我们会辩证的讨伐那些极其残忍的法治手段,但不可否定辉煌的文明来源于国家秩序,“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柏拉图“法律是人类的幸福”的豪言壮语不见得是空洞的口号。历史证明,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桥梁和必经之道。古埃及的金字塔,中国的万里长城,既是优秀文化遗产的物质性标志,也应是国家秩序绝对化的一个潜在符号,没有秩序的完全控制或者统治的极度威严,文明的自由就会葬送文明的结晶,使之懒散或者溃败。 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商鞅变法”,就是为建立统治秩序而不得不为之的一个政治策略。商鞅说一不二,奖罚分明,以“立木”的举措号令天下,实际是表达他治国赏罚分明,安邦必须遵循规矩的思想。秦国后来的强盛就是治国有序的结果。明朝时期一度盛行在民间“立亭”曝光的做法,在专门设置的亭栏上写下作奸犯科、名声狼藉者的名单,晓谕诸家各户,目的是彰显国家治理无序民风,取得国安邦在。西方国家在发挥统治者的武力权力的同时,利用民族的传承性信仰,架构精神支点,积极营造宗教的氛围,使之形成强大的秩序影响力,来维护社会制度,便也极大地促进着文明程度的广度和深度。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告诫人们:“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建立,党的政策和方针高屋建瓴,统领社会主义国家,在安邦治国的进程中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中国虽然有“文化革命”的十年混乱局面,但最终以秩序的牵引力使得经济、政治、文化等嵌入历史的快车道,使社会经济、政治、民主健康有序发展起来。实践再次证明,一个政党必须架构好维护社会秩序的思想体系,同时也要以实质的法治张力摧毁腐朽的阻止力。 今天是人类社会步入文明程度较高,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经济模式得以转型的阶段,思想多元化,经济全球化,市场复杂化,空间扩大化,生产关系改变化,用来架构秩序的文化元素,填充着人性化的诸多内容,维护制度的机制加速改革。纷繁复杂的历史现实,给治国安邦提出了无情的挑战,如何适应新形势,是秩序以及维护秩序的两个急切破题。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最关键环节是国家的司法。根据目前我国的现状,法制不可谓不全,立法不可谓不快,但之所以在司法领域存在一些掣肘的因素,究其实,是秩序如何维护,谁在滚动秩序的问题。多年来,我们在司法队伍里面做文章,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素质,诸多的制度在于弱化司法者的自由权滥用,惩治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的公职人员。诚然,这是十足的正确,其制度须臾不可不要。但多年来,我们发现来自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经济组织,公民个人,甚至个别国家机关抗法的情形一一毕见。同样的国家法律,在个别有钱有势的人面前,要遭受诸多的责难,在少数当官为政者的面前要打折扣,这显然不是司法者的原因,而是敢于抗法的胆大包天者们在玩法。曾记前时,一开始是法院执行的种种受阻,后来是法官办案的无理干扰,以至于还有在法庭取闹、谩骂、污蔑、冲击的种种情形。张三的案子能办的下去,李四的同样案件就不能办下去,原因是当事人要挟法官,示威法庭,甚至诬告法院。每当此种情形破茧产生,能够给予处理的不过是很轻很轻的行政处罚。有的地方怕惹不起无理取闹的群众,怕影响政绩,宁肯政府受损,不让公平叫响,宁能忍受侮辱,不叫法律制裁。这样下去,事实上政府执政形象受损,法制威望贬低。当然产生抗法的原因一般比较复杂,但有好些只要捉襟就能见肘,一目了然,并不难见背景。秩序是最有规则的,不能因为原因力的影响就放弃应有的砝码,而去寻找另一种次规则,替代威望极高的公信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么传统而优秀的口号,倘若见诸行动,不畏地位权力,谁还能呼风唤雨践踏秩序?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眼下,我们常常的口头语是服务社会,无可厚非,但当我们尽情面向社会服务的时候,服务秩序被责难被贬低被冲击,这时候制定秩序的国家就要理直气壮地发言,要以人民意义上的公权力制裁甚至打击践踏秩序的人,绝不可心慈手软,亵渎公共意愿。从逻辑上讲,建立秩序的目的是为了便利服务,而服务是为了期望的特定秩序。国家为了人民利益要建立法治秩序,因为依法才能治国,没有强大的法治震慑力和实际的打击,就无法维护和平的宁静。司法服务的对象是广大的人民群众,是代表国家履行最具公共性的事务,司法者的工作失误甚至错误也受制度及法规的制约。在工作实际中,与服务对象发生摩擦矛盾是正常的,能够依法改正校对,但遇到超过限度的甚至蓄意的人为破坏和攻击,司法部门就没有妥协的必要,就必须严惩为非作歹的恶徒,彰显法治威力,体现国家意志,扫清玷辱秩序的垃圾。作为领导司法部门的党政机关就要领导支持好司法部门严打重判,维护法制,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树大旗,出实招,排大难,清障碍。只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者,特别是打击公然破坏法律秩序的,才能创造和谐轻松的各种理性环境,才能开辟新时期繁荣昌盛政通人和的喜悦局面。 在处理秩序和服务的关系上,司法是神圣的,服务是讲真诚的,不可以牺牲司法的代价来换取所谓的热情服务,也不可把服务降低到不讲真诚和热情,不讲效率和水平。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性质完全各异,但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二者是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秩序就没有服务,有服务就必然有秩序。秩序是人民利益的载体,不可让极少数违法犯罪者破坏,失去秩序就等于丧失维护人民利益的载体。 (作者单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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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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