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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形式到内容的创新思考
作者:汶金让 发布时间:2011-04-22 11:28:56
案件回顾: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一名26岁女子。因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家鑫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当场死亡。日前,药家鑫自述杀人是“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而审理过程中,其律师则辩称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加之有“自首”情节,故应从轻量刑。
此案像去年的李庄案一样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不过这次的焦点不是律师,而是药家鑫这位天之骄子的大学生身份,还有他在“醉驾”进入热烈讨论的关键时刻持刀将交通肇事“延伸”为故意杀人的特殊情节。对他的量刑尺度成为双方亲属、公众和法律人士观注的另一焦点。目前,这一案件的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之中,笔者不想多说,因为法律自有公断。法治社会里,每一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其应有的法律和道德责任,谁也不要妄想通过各种手段逃脱或减轻处罚,那最终会是徒劳。 作为多年奋战在法律战线的一位老兵,笔者要思考的是,此案的另一个热点。在人民法院刑事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西安中院在审理这一社会影响深远的刑事要案中,大胆创新的一些做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专家的同样热议。 据报道,西安中级法院在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现场有约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对西安中院的这一做法,当事人亲属、公众和媒体评论不一。有人认为,这种问卷调查,受害者家属事先并不知晓,对其显属不公,受害者律师张显并已提出强烈抗议;还有法律人士认为,在现行刑事法律对于定罪量刑的规定中,根本没有可以参考“民意”来定罪的规定,所以,这种做法是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民意调查的结果影响判决,是一种渎职行为,最起码很不严肃,有亵渎法律之嫌。 笔者不赞同上面不同立场的偏面观点。 在刑事量刑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之时,西安中院的这一做法其实算不上什么创新,全国其它法院早已如此探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早于2008年9月3日发出《关于开展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改革工作的通知》,并制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下为该规定),提倡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试行。征询旁听群众意见,是现代司法制度公开性的要求,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内容之一。从实践来看,这一公开方式,确实是推进司法民主,建立健全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举措。作为庭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尝试”有其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加强了法院和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了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刑事司法改革而言,毫无疑问是十分有益的,也已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问题是,如何操作,才能彰显司法的公正? 无论是当前正在尝试的“人民陪审团”制度,还是征询旁听群众意见的做法,都有其积极意义。这些模式,在古希腊、古罗马就有之,到近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得更加完善。这些先进的司法经验,作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肯定有值得我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但探索绝对不能照搬照抄,必须与我们的国情相结合,必须循序渐进,必须符合司法公平、公正、中立的大原则。该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旁听庭审并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民,应当是依法可以旁听庭审、并与所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而药家鑫案的旁听人员80%为大学生,其余则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很少。显然,这一操作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双方亲属根本不应在“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旁听人员之列,所以征询意见表不应当发到他们手中,原因不言自明。因为这些亲属的意见,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律师或其它渠道正式发表在法庭之上,根本不需要通过旁听去表达。正是因为这一点,西安中院征询旁听群众意见的做法,引起了众多非议。这也无可厚非,因为毕竟是试行规定,还有许多值得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具体操作上还存在许多问题,譬如如何推荐和确定旁听人员,旁听人员应当为多少人,各个阶层的比例如何,旁听人员的误工待遇等问题,目前许多方面仍是空白,需要我们不断去探索和总结。但不能因此就否定这一做法的积极意义,那就成了因噎废食。 还有,担心征询旁听群众意见会影响法官裁判,有碍司法公正,那只能是主观猜疑,是对司法缺乏信心或哗众取宠。法官的法律适用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最终命运的是其犯罪行为构成的法律事实,是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绝不会受到旁听者意见的干扰,相反,公开和民主只会使案件更加透明和公正。所以,这种不必要的担忧显属多余,那些上纲上线的媒体意见只能是一种偏激和误导。因为,对民意的重视,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司法的进步。 从药家鑫案的庭审来看,双方对案件事实其实争议不大,只是对是否适用死刑辩论激烈。司法需要改革,改革需要探索,探索需要勇气,但勇气不能停留在形式上,而应该更注重内容,更注重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更注重庭审方式和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司法改革在增强民主性的同时,更应注意慎重性。法院和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的最后判决权,所以必须时刻警惕防止因考虑不周而导致的各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司法干扰。最重要的是,法官必须保持中立,不要受到“索命”和“保命”两派意见的干扰,时刻牢记自己是一个裁判员,不是调查员或运动员!民意无对错,仅仅作参考,最后的结果,相信法律自有公正的判决。祝愿我国司法改革的明天更加美好! 发稿前夕,据悉西安中院今日上午将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我想,对一个法制社会的公民来说,重要的不仅仅是是否判处死刑的问题,更应当建立的是一种对法律的关心、尊重和信仰!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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