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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离不开高素质法官
作者: 文左龙 发布时间:2011-03-09 09:49:44
基层法院开展能动司法,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在依法办案同时适当延伸审判职能,努力为实现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必须了解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司法要求,探索和提出人民法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创新机制,提高司法能力,通过调判结合等方式快速化解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笔者认为,高水平的司法能力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官,但高素质的法官通过能动司法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也必须坚持相应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科学的践行能动司法,最终服务于大局和人民司法。在审判作风上,不应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态度简单生硬粗暴,而应在司法过程中,人民法官要坚持相应的原则,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笔者将这些原则归纳为“能动司法五三模式”。 所谓“能动”,就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能”,要求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能为基层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谋利;能为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公信力服务。 二是“动”,要求有为基层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的行动;有为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服务的行动;有为基层人民群众维护利益的行动。 同时,能动司法就是要求基层法官深入艰苦的基层地区,深入人民群众当中去,要放下架子、俯下身子去为基层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必须要做好“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的思想。应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不怕吃苦、不怕吃亏、不怕困难; 二是耐心、细心、热心; 三是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农村。 因此,基层法官若能将上述“能动司法五三模式”运用于实践中,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能,必能更好的服务人民司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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