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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爱心挽救迷途的青少年
——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何华娟 作者:吴坚定 发布时间:2011-03-07 14:30:07
如果说青少年审判工作是为一片温馨的土地,那从事青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就是这片土地上的园丁。近几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法庭庭长何华娟始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指导思想,依法审理了一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少年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没有发生一起未成年犯重新犯罪案件,实现了对失足未成年人惩罚、教育、挽救的目的,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注重庭前调查。为了做好庭前调查,每接到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何华娟坚持做到“三见面”和“三个了解”,即与未成年被告人见面,了解基本案情及其思想状况;与监护人见面,了解其家庭生活环境和状况及成长经历;与未成年被告人原所在学校或单位有关人员见面,了解其学习、生活、爱好等情况。如在审理兰某、麦某故意伤害一案时,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何华娟和审判人员便利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机会了解到兰某是在校的初中三年级学生,之前由于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而遭到被害人及同伙的殴打,其不服气便纠集同伙把被害人打成了轻伤,兰某正为此深感后悔,并为即将到来的中考而忧心忡忡,渴望能重新回到课堂。何华娟为此亲自前往兰某就读的学校了解情况,了解到兰某在学校一直表现很好,学习成绩在学校同年级中也是名列前茅,班里的同学及班主任也为他感到惋惜。此时,离中考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为了保证兰某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何华娟在请示院领导后依法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而且耐心做学校领导及班主任的思想工作,让兰某回学校读书,并联系到远在海南打工的兰某父母,动员其父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后法庭根据兰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使兰某重新回到了课堂。在法官的多次回访帮教下,兰某在中考取得了优异的成绩,除一科为B+外,其余全是A,并被自治区某示范性高中录取。 强化庭审教育。在庭审教育过程中,何华娟坚持情、法、理并用,以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防止形成对抗情绪,促进其认罪伏法,主动悔过自新。如抢劫犯王某,自幼生活在单亲家庭,自闭心理严重,做事莽撞不计后果,被逮捕后一直存在对抗情绪。庭审中尽管何华娟循循善诱,他一直沉默对抗。此时,坐在旁边的母亲已经泪流满面,声音哽咽。何华娟抓住时机,动情地对他说:“请你看看你的母亲,她为你的事操碎了心,几个月下来头发都花白了,你还不知悔改,能对得起生养你的母亲吗?”说到这里,王某哇的哭出声来,一五一十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表示自己知错,并真诚地向法官和他的母亲鞠躬悔过。 积极回访帮教。为巩固审判效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何华娟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结案后,并非是“案结事了”,而是将判后工作做到学校、家庭、单位,致力于建立完善系统化的未成年人帮教预防体系。积极协调综治办、司法局、社区办等部门,建立少年犯帮教基地,对被判处管、缓、免的未成年罪犯,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及文化水平,定期、系统地向其传授法律知识,进行情感道德教育;与司法、妇联等部门合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通过组织被判处管、缓、免的未成年罪犯到指定社区参加义务劳动,开展心理矫治、建立帮教档案,并定期到未成年犯所在地进行回访,调查了解其学习、工作及思想改造情况,为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他们悔过自新;多次深入各中小学上法制专题课,通过以案说法、以例释法等形式进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明辨是非、遵纪守法的意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如犯故意伤害罪的姚某,因父亲早逝,母亲平时忙于生计缺少管教,年纪轻轻便走上了犯罪道路,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方面依法判处缓刑。在回访帮教中,法官从犯罪的根源、心理、谨慎交友、理智做人等方面对他进行教育、劝诫,对他在思想和行为方面存在的危险迹象进行及时提醒,同时鼓励他告别过去,面向未来,完成缓刑考验期的改造。姚某在悔恨自己当初的犯罪行为时,还对法官充满感激之情,表示在缓刑考验期内一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做人,定期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 刑事审判工作就是与罪犯打交道,然而,每当面对青少年犯罪案件,何华娟的心总是沉甸甸的。她认为,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惩罚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应该关注对失足少年的教育和挽救,把爱心倾注在审判工作之中,唤起少年犯的良知,促使他们认罪服法,弃恶从善。 (作者单位: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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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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