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国犯罪嫌疑人告知程序的立法完善
作者:陶铭 发布时间:2011-01-28 14:05:19
犯罪嫌疑人告知程序规则并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涉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效率的问题。因此,在立法的层面确立我国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应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告知程序制度。
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悉权 知悉权的基本涵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地权利。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斗争日益激烈,保障人权成为法治文明的标志的现代社会,公民知悉权力信息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将公民的知悉权确定为宪法性权利。而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诸多权利,对公民的知悉权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将公民的知悉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在宪法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立司法人员有义务告知诉讼权利的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为宪法的实现制定具体的规则。为保障公民的知悉权这一宪法性权利,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司法人员有义务告知诉讼权利”的原则。具体法条设计为,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司法工作人员有义务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本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样,将诉讼权利的告知明确规定为司法工作人员的义务,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在《刑事诉讼法》分则中具体规定应予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事项 (一)、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1、在讯问开始时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的诉讼权利:知道讯问他们的侦查人员名字的权利、要求侦查人员回避权、自我辩护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明知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侦查人员应告知其有要求他们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有核对讯问笔录或请求自己书写供词的权利。 2、在讯问过程中,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的诉讼权利:控告权、有辨认物证、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3、在讯问结束后,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实施告知的权利: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权、知道自己行为涉嫌罪名的权利。 (二)、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理由。 知道被指控的罪名和理由是有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对罪名的告知应当明确而具体,以刑法规定的罪名进行告知。因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应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告知指控的罪名,然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当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止一项时,应分别进行告知,对没有被告知罪名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不得发问,犯罪嫌疑人亦有权拒绝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是否被延长以及延长的理由的告知尤为重要。 拘留和逮捕是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影响最大,故告知羁押期限是否被延长以及延长的理由尤为重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但当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羁押期限可以一再被延长,最长可达7个月。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知道是否被延长及延长的理由,就很难判断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该条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会落空。因此,公安机关在延长羁押期限的申请获得检察机关的批准后,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告知犯罪嫌疑人。 (作者单位:江苏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