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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作者:昌伟 单纬   发布时间:2011-01-10 14:08:37


    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一直是社会综治工作的一项重点和难点问题。总体上来说,预防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不是司法机关一家之事,而是全社会都应关心和关注的事情。

    以芦溪县法院为例,该院最近三年共审理涉及被告人重新犯罪案件42件54人。经分析,这些案件的被告人有以下特点:一是青壮年多。重新犯罪时年龄在40岁以下的44人,占81%,25岁以下的22人,占41%。二是基本为农村户口且文化程度低。农村户籍和初中以下文化的分别为50人和51人。三是犯罪类型以侵财型犯罪为主,达32件40人,其中又以“两抢一盗”居多。四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其中均为重新犯罪的达9件21人,占案件和人数的21%和39%。五是绝大多数无固定和正当职业,生活水平较低。

    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农村地区基层组织无法对刑满释放人员实行有效地管控和帮扶。

    二是被告人年龄不大且文化水平低,没有一技之长。刑满释放后,一般社会公众又对其存在歧视,无法找到固定和正当的职业,导致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刑满释放后,一些被告人吸毒、赌博等恶习难改,经济上开销大,在维持生计都困难的情况下,只有依靠犯罪来满足经济上的需求。

    四是刑满释放人员与现实社会存在隔阂,无法被社会所接纳,容易与其他社会闲杂人员和有过犯罪经历的人纠集一起,形成共同犯罪。

    为此笔者建议,为减少重新犯罪,应有如下举措:

    一是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管,避免其再次沾染不良习气。

    二是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组织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文化、技能培训,并加强心理辅导,提高其文化素质,增强其回归社会的信心和能力。

    三是在农村地区加大基层组织帮扶工作力度,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戒掉恶习,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避免重新犯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来源: 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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