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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角度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危害及对策
作者:朱志伟 发布时间:2011-01-06 15:39:58
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性的问题,又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极为正常的家务事。由于家庭暴力中对象的特定性、行为的隐蔽性、发作的反复性及持久性,导致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陷入误区,使得家庭暴力的防治更是困难重重。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的概念、危害以及防治方面谈一些看法,以此让人们更加清醒得认识到家庭暴力绝不仅仅是“家务事”,侵害的也绝对不仅仅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更加重要的是让全社会意识到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胁和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巨大障碍。消除家庭暴力,一定要成为全人类、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我相信,随着全社会、全人类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深层次认识,随着全社会、全人类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治,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家庭暴力行为一定能够得到有效地遏制。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现为婚姻暴力中的“夫对妻”的暴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从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况来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了65%和33.4%。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的调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为妇女。从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构成上看,小学、初中学历、无职业的占68.5%。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从我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情况分析,家庭暴力应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受暴者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很多学者不承认“精神暴力”这个概念,因此认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仅仅是他人的身体权利,而不包括对受暴者人性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这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无从谈起了。 (二)施暴者在客观上对受暴者实施了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凌辱或压迫等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作为主要是指通过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积极方式;不作为的方式,即“冷暴力”。“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残害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表现为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 (三)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更加注重的是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仅仅局限于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关系维系的家庭。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文化的,同时,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扩大,只会导致法与法之间的冲突,降低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度。因此,把与家庭无关的暴力主体纳入到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将其主体界定为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更为科学、合理。 (四)家庭暴力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但涉及不到过失的问题。家庭暴力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如开水烫、烟头烫、火烧、灌农药,更有甚者甚至发展到泼硫酸及用刀斧等利器伤害器官等手段,决定了施暴者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和睦,才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然而长期以来,在家庭内部屡屡发生的暴力事件不仅仅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而且还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毒瘤,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家庭暴力侵害了受暴者的身体权利 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受暴者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以及性权利等身体权利,使其受到肉体的伤害和痛苦,甚至有可能直接导致受暴者的重伤、死亡。此外,由于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和受暴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同时基于“家丑不可外扬” 的错误观念,使得受暴者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或相关部门,这无疑就更加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无所顾忌,导致家庭暴力出现长期的恶性循环,对受暴者的身体伤害会更为严重。 (二)家庭暴力侵害了受暴者的精神权利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受暴者的精神摧残,精神上的伤害是内在的,不能被看见的,因而也就容易被人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长期生活在高度紧张而又极度恐怖的环境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当暴力超过了受暴者自身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因此,家庭暴力也就成了诱发家庭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如虐待罪、遗弃罪、重婚罪、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等。 (三)家庭暴力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毒瘤 对整个社会、整个家庭制度来讲,家庭暴力会造成更大的冲击。它有可能会导致离婚率和犯罪率的上升,那么它对这个社会的稳定性而言,会造成不可容忍的伤害,使得其负面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此外,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耳濡目染,因此也在客观上会对他们的教育形成不良的示范作用,它将来所造成的长期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可怕的。据全国妇联统计的资料显示,在一个人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最后,家庭暴力行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立法的不完备、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传统的“大男子主义”及夫权主义等封建落后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加之社会的漠视,使得家庭暴力的存在呈上升趋势,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的防治家庭暴力。 (一)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对家庭暴力实行制裁和救济是最有效最快捷的手段。我国现有维护家庭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现行法,为受暴者提供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能够实现对家庭暴力最有效的防范。尽管上述各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但是都比较原则和抽象,操作性不强,因此对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 (二)加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保护与救济受暴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虽然法律机制因其局限性而无法解决受暴者利益需求的全部问题,但是法律机制在保护受暴者权利方面不可或缺。法律保护受暴者的利益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性主义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于受暴者人文主义的关怀,改变他们的不利境况;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创造条件。同时也是为了弥补现行法的各种不足,因此制定一部单行的、专门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此法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总则:规定此法的宗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立法目的。必须以《宪法》为根据,结合《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详细列明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2、行政救济: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对家庭暴力采取预防、制止和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针对当前我国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互相扯皮现象的严重性,必须明确承担义务(责任)的行政主体。也可以由此法授权政府设立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同时明确对该机构的监督机关,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行政部门应当与村委会、居委会密切配合,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防治和处理各种家庭暴力案件,以有效的控制家庭暴力。受暴者有权向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保护请求,明确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责任、义务,以及对不作为者的处罚措施。 在各种行政干预措施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的干预力度。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治安保卫机关,更能有效地、及时地发现、制止家庭暴力,以消除隐患,减少损害。《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派出所处理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权限,明确采取的具体方法、步骤和程序措施,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有效的保护好受暴者的身心权益。同时要明确规定教育与卫生等行政部门对于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规定行政制裁措施,如强制进行法制教育、心理治疗等。 3、司法救济:司法干预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各种干预措施体系中的最后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从司法角度规定对家庭暴力的民事、刑事干预措施。法院依据本法设立一个专门的审理家庭暴力纠纷的法庭,强调法官对证据调查介入的主动性,设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构架起公正审判权,从而树立起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与正义;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使他们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以及相关社会经验,本着调解的原则,通过不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同时规定,根据受暴者申请,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保护令”。这样有利于解决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与纠纷,从而稳定家庭秩序以维护社会秩序。 4、法律责任:规定施暴者、作伪证者、虚假申请保护令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包括警察、法官、检察官在内的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职责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避险过当”等作出特别规定,坚持对因长期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采取以暴制暴案件受害人的从轻、减轻的处罚原则。 (三)转变观念,加强执法 防止家庭暴力是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其必须作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践中,执法部门往往认为家庭暴力案件是家务纠纷,并且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家庭暴力的处理轻描淡写,不够重视,不积极,致使受暴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因此要加强执法机关的及时介入,积极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行为。 (四)其他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开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人们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防治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要消除家庭暴力,就要破除“男尊女卑”等大男子主义观念,大力宣传 “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大力宣传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增强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如在加拿大,人们纷纷走上街头,佩带白丝带,表示“我对家庭暴力不再沉默”。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自上而下的人民调解机构,并且有自己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因此要充分发挥利用现有的资源,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尽早发现并缓解家庭之间的矛盾,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3、在全社会提倡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漠视态度,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升级、恶化和泛滥,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倡导零忍耐运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在中小学教育中增加反对针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内容,大力提倡人人平等的社会观念。教育人们从小应尊重其家人的人格和尊严,充分认识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从小厌恶暴力并远离暴力。从儿时起就培养孩子学会用非暴力方式解决人际冲突,让其明白以任何借口的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都是不可以被接受的。 (2)通过发布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报纸专栏等形式,提高社会对零忍耐运动的认识,从而使家庭暴力问题进入公共意识领域。 (3)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为受暴者提供舆论上的支持,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不可能一劳永逸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存在。我国目前正在竭尽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暴力恰恰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毒瘤。为了让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远离家庭暴力的家庭、社会之中,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坚决杜绝和防治家庭暴力,与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只有立法跟进,只有政府与民众互动,只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在群策群力的群体智慧中寻找到有效的防范、减少和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治癌良方。
参考文献: [1]张李玺、刘梦:《中国家庭暴力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单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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