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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管理制度设计的检视与思考
——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为基点 作者: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杰 发布时间:2010-12-31 16:06:26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两为”工作主题和落实“三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核心内容,而制度建设则是审判管理的主要手段。一直以来,人民法院以追求审判的公正高效为目标,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探索,收到十分明显的效果。回顾近年来人民法院推进的一系列的改革举措,经验颇多,但波折和问题不少。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审判管理制度的检视,对创新审判管理制度作了一些思考。
一、 对近年来一些审判管理制度的回顾 关于审判管理,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笔者在此阐述的一些管理制度,只是一些法院推行的做法,虽不能概括全部,但通过回顾,旨在对今后的审判管理有所裨益。 (一)关于“一步到位,直接开庭”。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强化合议庭职责和庭审功能的大背景下,一些法院开始推行“一步到位,直接开庭”。就是案件受理后,法官与当事人不见面,不询问案情,不调查取证,直接进行开庭。即:有理讲在法庭,有话讲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这种审判方式,是相对于在此之前那种先询问当事人,后调查取证,再调解,最后开庭的法院审判方式提出的,对于强化庭审功能,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审判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弊端也随之暴露,一是当事人都习惯于过去那种只主张,不举证,一切靠法官调查的做法,在观念上,思想上并没有做好举证准备,虽然到了法庭,却不能当庭举证,致使一些庭审一再中断、中止,有的案件要开三、四次庭才能查明事实,庭审效率并没有因此提高。二是法官一般不再进行调查、取证,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较弱,聘请律师的经济条件又不允许,使相当一部分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难以下判,即使判决也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三是由于法官与当事人在庭前一般不接触,也没有给当事人做思想疏导的空间,而到法庭上见面,双方显得生疏,当事人一般不大愿意接受一个陌生法官的调解说服。 (二)关于“当庭宣判”。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在强调庭审功能、公开审判以及提高效率的背景下,一些法院努力摆脱行政化管理模式,取消案件审批制度,开始“还权于合议庭”,“让审者判其案”,推行当庭宣判。也还有一部分法院把当庭宣判率作为一项硬性考核指标下达给业务庭和法官,案件完全由合议庭决定。这种做法显然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对于排除干扰阻力,提高审判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客观条件和时机并不成熟,这种做法并未收到好的效果。由于法官的业务能力和品质修养好没有达到相对理想的状态,这一制度的推行显然超前,各种问题也就接踵而来。一是错判误判的案件增多。实行当庭宣判后,监督制约环节缺失,法官的权力比较集中,加之法官的能力素质的不足,一些案件误判错判的现象大幅上升。二是新的干扰阻力出现。当庭宣判虽然摆脱了庭后的干扰,当干扰变在了庭前,且集中到了办案法官身上,一些法官顶不住压力和干扰,违心下判。面对此种情景,大多数法官又逐步恢复到了以前状态,对案件进行审查把关。 (三)关于“当庭认证”。这是一部分法院在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推行的一个做法,就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在证据质证后,尽量进行当庭认证,并把公开认证作为衡量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此情况下,大部分法官开始在法庭上当庭认证。这确实是庭审活动的一个变化和进步。然后,问题也同样未能避免。证据是庭审的核心,认定证据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胜负。一些法官当庭认证后,立即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庭审过程成为法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辩论,严重违背“法官不能参与辩论”的原则,还有的法官前面认定了一个证据,由于后面由于出现新的证据,又推翻了前一个证据,在判决中否定了在庭审中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影响司法判决的公信和权威。于是,有的法官又走向一个极端,干脆在法庭上不直接认定证据,所有证据都是“该证据结合其他证据最后进行综合认定”。 (四)关于“三分离”。就是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核心就是分权操作,目的在于杜绝因权力集中而引发的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这个制度设计无疑是科学的、进步的,然而,实行“三分离”后,许多法院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措施,随之出现诸多问题:一是案件在各诉讼环节流转的渠道不顺畅,影响办案效率;二是各部门各行其事,配合协作不足,审案的法官不再考虑案件如何执行,互相脱节,使一些本来可以在审理阶段就能执行的案件,由于缺乏督促,或错失执行时机,使案件不能及时执行。之后,许多法院开始着手制定流程管理制度,有的法院重新给审案法官下达自执案件指标,使审判分离“若即若离”。 近年来,各地相继推行的审判管理制度有很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二、对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几点反思 上述对一些审判管理制度的片断回顾,本意并不在于讨论这种制度设计的对错,而是通过回顾总结,对审判管理制度的设计或改革进行反思 ,以期对我们今后的审判管理有所帮助。 ——是墨守成规还是深化改革?面对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难免使有的法院产生墨守成规的做法。审判工作虽然有其特殊的规律,但是,现行诉讼法只规定了审判活动的大框架,而具体审判管理制度的设定,则是一个法院管理者、决策者必须经常研究的历久弥新的课题。审判工作不断涌现的各种问题,只能通过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去解决。改革是推进审判工作不断进步的动力和源泉,没有改革,审判管理就是死水一潭,审判工作就会停滞不前。改革的过程是一个探索的过程,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但我们应该看到,正是人民法院不断的改革创新,才推动了审判事业的不断发展。审判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不能抹煞审判改革取得的成就。深化改革,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方针。 ——是照抄照搬还是借鉴吸收?面对各种各样的管理经验或改革举措,有的法院奉行“拿来主义”,实行照抄照搬,而有的法院则是进行借鉴吸收。审判工作的规律尽管是相同的,但由于各地法院工作任务的不同,案件类型的差异、内部机构设置的区别、人员素质的差别,一个在这个法院发挥了很大作用的制度,未必在其他法院收到同样的效果。审判管理改革,就是制度创新,机制创新,这种创新,必须符合本地法院的实际,必须以追求公正、高效为目标,必须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 ——是全面肯定、否定还是辩证分析?回顾近年来的审判管理历程,一部分人对审判管理制度的评价出现两个极端,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应该看到,任何制度的创立和改革,都必将带来正面效益和负面效益,只是比重的不同而已。制度设计者、决策者在创设管理制度时,不能期望某一项制度解决所有问题,往往是解决了一个问题,负面效应也随之出现,只是问题的大小不同而已。只要能解决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这项管理制度就已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创新管理制度,既要严密谨慎,堵塞漏洞,又不能求全责备,追求“完美”。 ——是不断创新还是一劳永逸?制度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事物是发展变化的,人民法院的工作形势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过程中,自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旧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出现;一个时期的主要矛盾,通过制度创新,已经不再成为主要矛盾,其他问题又成为新时期的主要矛盾。而作为解决问题而产生的管理制度,也就不可能一成不变,需要进行创新变革。如前所述,任何制度都无法“完美”,而只有不断健全完善,才能逐步发扬其优势,抑制其缺陷。没有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制度,管理制度只有不断丰富完善,才能彰显其价值和功能。 三、对审判管理制度设计的几点启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回顾和反思过去的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就是要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为今后的审判管理探索新的路途,塑造新的理念,创设新的方法,最终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实际的制度体系,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目标。 (一) 创设制度必须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作为审判工作的管理者,必须始终把着眼点放在及时研究、发现审判工作的问题上,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既共性特征,但由于法律不断修订完善,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情的千差万别,使审判工作同时也具有个性特征。这些个性特征,有时在一段时期长期存在,有的则转化为共性特征。审判管理者,必须始终密切关注审判工作的形势和变化,经常深入审判工作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发现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通过改革创新的方法进行解决。要摒弃只听汇报,不深入审判一线的做法;陷于行政事务,不过问审判事务的做法;为改革而改革,搞形式主义的做法,始终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问题为前提,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审判管理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收到应有的效果。 (二)创创设制度必须以科学分析预测评估为前提。如前所述,任何一项管理制度的改革或创新,都必将产生其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这是创新制度的一个特点和规律。制度越完善,其正面面效应就大,负面效应就越小,反之亦然。因此,制度创新必须慎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要关注重视那些不同意见,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方式,认真分析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一些制度的设立,往往牵扯各方面的得益,一些观点和意见,有时也只是从本人,本部门的得益出发。作为决策者,则要认真分析其动机目的,权衡各方面的利害得失,力求制度的合理完善。同时,在创设制度时,要科学评估该制度能解决哪些问题,可能产生哪些负面效应,怎样才能全面落实。特别要预测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做到“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只要能解决主要矛盾,我们就应当大胆改革创新。 (三)创设制度必须以符合审判规律,切合工作实际为出发点。审判工作有其特殊的规律,而审判管理制度设计,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在现行法制框架内,通过对某些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的规范,来保证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另一种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科学评估,进行大胆实践探索,并及时进行经验总结,从而上升到立法层面,填补法律的空白。两种方式产生的制度,都必须以符合审判规律为前提,以切合工作实际为价值取向。脱离了工作实际,对一切好的制度超前适用,必将造成“水土不服”。如前所述的当庭宣判,如果法官的能力素质和品德操守还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准,也不会收到应有的效果。任何制度只有符合自身实际,才能得到全面落实。 (四)审判管理必须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和依托。当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法院管理也是如此。目前,审判流程的管理,庭审过程的监控,人事信息的管理,案件信息的采集,审判形势的分析,都迫切需要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可以说,信息化程度,是衡量一个法院审判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一个法院现代化程度的标志。加快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刻不容缓。由于中西部地区条件相对落后,可以尝试建立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审判业绩评估信息系统,然后,逐步把信息技术应用到安全监测、庭审监控,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领域,通过提高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管理效能。 (五)审判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人为本,就是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审判管理,应以充分发挥法官的优势长处,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为目标。作为法院管理者,应当把关注点应放在被管理者身在,应该明确告知被管理者应当做什么。应当怎么做,做的怎么样。一直以来,一些法院习惯把关注点放在部门,重视发挥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把目标任务下达给部门,考核检查到部门。名曰干警目标管理责任制,实为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这种做法本身无可非议的,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保证了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但是由于没有把关注点放在法官身上,对法官做的怎么样缺乏了解,使干警容易产生“干好干坏没人了解,干多干少没人重视”的想法,不利于发挥个体潜能。因此,最大程度地实现审判管理效能,应当把部门业绩考核和干警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既要重视发挥部门的组织领导职能,又要重视发挥法官的个体潜能;既要把目标任务明确到部门,考核到部门,也要把目标任务明确到干警,考核到干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发挥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六)审判管理必须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制度为保证。“徒法不足以自行”,管理制度也是如此,制度如果不能落实,就形同虚设,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每一项制度出台,我们既要在制订制度时考虑可操作性,又要在落实制度时注重其执行力。要明确抓落实的职责任务,明确落实制度的程序步骤,明确奖罚的方法措施,牢固树立“抓管理就是抓制度落”实的管理理念,带头抓制度落实,带头遵守工作制度。实践证明,任何工作制度,如果领导常抓不懈,就能得到认真落实;如何领导不时违反,则该制度不可能执行下去。一项管理制度,如何职责明确、运行顺畅、奖罚分明、落实全面,就很快形成新的工作机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我院在近年来先后建立审判质量管理机制、审判效率管理机构、纪律作风监督检查机制、岗位目标管理机制、考核考评机制,都是一项制度保证,一个机构落实,在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无规矩不成方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必定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制度为基础。笔者对审判管理制度设计的检视与思考,旨在对今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做一铺垫,供商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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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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