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基层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徐秀丽   发布时间:2010-12-31 10:04:42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对诉前调解工作进行调研发现,该院推行的以法庭为主导的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在化解纠纷、控制诉讼案件增量、维护辖区发展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对此,该院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调研发现,诉前调解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诉前调解范围不明,对于哪些纠纷需要纳入诉前调解缺乏统一认识;

    二、纠纷的突发性和紧急性诉导致前调解流程不规范,存在诉前调解启动时间不明、缺少回避程序等问题;

    三、诉前调解协议效力不明,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随意反悔;

    四、诉前调解适用空间狭窄,与法院收案数量的地域分布、审判人员配置等情况不符;

    五、诉前调解联动力度不够,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机构参与较少,且联动方式较随意;

    六、考核机制不完善,无法全面反映诉前调解的工作量,信息登记、建档等基础工作也需进一步规范。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明确界定诉前调解的范围

    建议将诉前调解限定在法院有权管辖的纠纷范围内,并以列举方式明确诉前调解的具体纠纷类型。

    二、规范诉前调解的工作流程

    建议根据纠纷类型对诉前调解的工作流程进行多元化设计。对于简单、常态纠纷可以遵循常规流程: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或经立案法官引导后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由承办法官3日内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办理期限为自程序启动之日起7日内;特殊情况经当事人申请可延长10日,调解次数以3次为限。对于重大、紧急纠纷,可以简化流程,不受严格时间限制。

    三、建立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直接确认制度

    赋予诉前调解协议与诉讼调解协议相当的法律效力,即一经司法确认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并建议将诉前调解协议确认书统一制作为“诉前调解书”样式,双方当事人一旦签收即生效,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四、探索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一个中心、三条网络、四大领域、五调联动”立体覆盖型诉前调解工作模式

    “一个中心”即建立诉前纠纷分流与调处中心,建议在院本部立案大厅建立诉前纠纷分流与调处中心,加强院本部的诉前调解工作;“三条网络”即构建信息沟通网络、巡回调解网络、社区服务网络,使诉前调解进一步做到便民、利民;“四大领域”即将诉前调解扩展至民商事、刑事、行政和执行领域,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诉前和解机制、行政纠纷诉前协调机制、执行案件立案前和解机制;“五调联动”即整合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行业调解在纠纷化解方面的优势,搭建诉前多元联动平台,建立诉前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法院与仲裁部门联合化解纠纷的裁调对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法院与行业机构联合化解纠纷的类型纠纷行业调解机制,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五、完善诉前调解考核与建档制度

    建议比照审判工作考核方式,按照收案数量、人员配置、实际化解可能性等因素,确定各部门每年应完成的任务指标,如诉前调解纠纷数量、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等,作为量化评分的依据。在建档方面,可为诉前调解设立“案号”,如“xx年密民诉前调字第xx号”。在此案号下,建立卷宗目录,将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材料、谈话笔录、文书等整理入卷,实现“一案一档”,并可利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对诉前调解实行电子流程管理,便于考核部门进行监督和复查。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