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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十一五”期间电子版权纠纷的三个转变
作者:郭振华   发布时间:2010-12-30 13:43:05


    电子版权纠纷多针对网络视频、电子图片、电子文档等作品提起的诉讼,这类作品通过数字代码的方式存储在电子介质中,须经用户解码后才能观看。“十一五”以来,海淀法院民五庭审结的电子版权案件数量呈井喷态势,其中2006年审结230起,此后逐年增长,2010年前11个月审结1625起。案件涉及到各个行业,作品形式走向多样化。海淀法院民五庭对此进行调研后认为,电子版权纠纷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从专业化向综合化转变

    传统的电子版权纠纷多局限于特定的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特点,例如KTV版权纠纷、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但随着版权信息网络化趋势的增强,在“十一五”期间,版权纠纷逐渐开始走向综合化,涉及到的行业更加广泛,如餐饮行业、机械制造业、出版业、视频分享行等。一些外企也参加到版权维权中,如图片行业的盖帝公司。电子版权的发展,得益于新兴媒体和阅读方式的出现。这一转变导致此类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单个案件背后隐藏着上千的作品纠纷。 

    二、从固定浏览向移动浏览转变

    从浏览作品的方式上来看,用户更加愿意选择移动方式,移动方式能够便捷获得作品,并充分利用时间。与过去面对计算机屏幕的固定阅读方式对比,移动阅读更能体现出阅读的人性化,使得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阅读。这种转变导致通过电信网传播作品案件数量的增加,如手机游戏、手机小说、电纸书网站,同时由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及专业性较高,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三、从商务应用向个人娱乐转变

    涉案的版权内容从商务性的应用向个人娱乐化转变,内容提供商逐渐转变为服务提供商,如网站以网友上传视频内容为理由抗辩。一些个人博客类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的权利人开始进行维权。这些转变导致个人维权的案件数量增多,加大了案件审理难度。部分当事人对于赔偿数额预期提高,也给案件的调解带来难度。

    海淀法院民五庭调研后认为,电子版权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反映了当前群众文化生活形式的不断丰富以及权利意识的增强。一方面,应当加大调解力度,防止由于案件数量井喷所造成的诉讼渠道堵塞,同时应加强案件调研。另一方面,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订立版权交易规则,将纠纷解决在诉前。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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