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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供“春晚”下载 央视国际起诉快车网
作者:佳山   发布时间:2010-12-16 11:43:26


提供“春晚”下载被判赔6万元
提供“春晚”下载被判赔6万元
    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的下载服务,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105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6万元。

    原告诉称,2009年5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快车网”(网址:www.kuaiche.com)及其名为“快车FlashGet”的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CCTV-1“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的下载服务。

    原告称,涉案节目是中央电视台和原告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摄制并传播,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危害涉及面广,在国家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大背景下,其社会影响恶劣,侵权情节严重。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105万元,并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辩称,春晚系汇编作品,如果中央电视台将春晚系列节目授权给原告,应该先取得其他节目的作者的许可。所以原告对这部分作品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也不能证明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而且赔偿数额不具有合理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还称,被告提供的是春晚节目的链接,不是存储服务。基于对权利人的保护,被告刊登了相关的免责声明,要求权利人如果发现有侵权作品,被告会及时删除,但自始至终未收到过原告的相关权利告知函件。此外,被告是快车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公证书中的快车软件所有者不是被告,高速下载也是软件本身的功能,与被告经营网站无关。且被告已关闭涉案网站,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央视公司所主张的2009春晚,是广大观众在荧屏前所看到的经摄制而成的电视节目,在其摄制过程中,存在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以及编导的参与,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但在创作方法上,与电影作品存在着较大区别。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法院认定2009春晚属于录像制品。中央电视台对该节目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央视公司根据中央电视台出具的2009年授权书和《情况说明》,独家获得了2009春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智通公司作为专业的互联网公司,在明知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2009春晚的内容下载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央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央视公司并不享有与2009春晚有关的著作人身权,故对其有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法院认为,由于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法院将根据2009春晚的影响力,结合智通公司侵权行为的时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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