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我国网络审判制度建立的可行性探析
作者:孙淑红   发布时间:2010-12-06 09:51:40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系统的广泛应用,我国司法现代化和数字化建设也日臻完善,这也使得我国传统的案件审判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法院开始试着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平台进行远程开庭审理案件。这一新兴的案件审判模式在我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推广性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本文主从网络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入手,分析了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的意义从而提出我国建立这种制度的可行性,以期有利于我国的审判制度改革。

  一、网络审判概述

  网络审判有两种涵义:一种是司法案件中的“网络审判”;另一种是媒体的网络审判。本文探讨的是司法案件中的“网络审判”,即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分别在法庭及远程审判点同步完成接待当事人、开庭审理、开庭宣判等审理活动的一种新型案件审理模式。?①?

  网络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区别:一是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需要到指定的同一地点进行庭审;而在网络审判模式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只需要到法院特定的地点,而不要求必须是同一地点就可以同时、同步进行庭审;二是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认、证据质证等环节是面对面的,不需要借助其他的技术手段;而网络审判模式中,诉讼中的各项环节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通过当事人——计算机终端——网络——计算机终端—庭审法官的模式完成庭审②。

  二、建立网络审判制度的意义

  (一)确保诉讼的公平、公正。网络审判通过互联网审理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各种社会力量对法院的潜在干扰,确保独立审判原则的实现。另一方面,这一审判模式使得其在程序上更加透明、公开化,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从而确保诉讼的公平与公正。

  (二)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网络审判能够帮助法官完成部分程序性工作,缩短了各种诉讼材料提交、送达以及当事人、证人出席庭审的在途时间,从而缩短了案件的审判周期,既可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以使法官能够将精力集中到案件实体审判中去,提高法官办案的效率。

  (三)提高证人出庭率。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面临物质、人身保障和远途奔波等诸多的困难,导致证人的出庭率极低,这对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审判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网络审判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证人的远程作证,既节省了证人出庭的相关费用,又可以保障了证人的人身安全,解决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证人出庭率必然会有所提高。

  (四)是司法为民的有效途径。现代人口流动很大,一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和证人的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或不便出庭,如年老或患有疾病的人,无法长途奔波。采用网络审判模式,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证诉讼参与人及时出庭,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这同时也是便民利民的一种具体体现,符合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的可行性

  在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是不够的,还要看其建立在我国是否具有现实基础,是否是可行的,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主要有:

  一是在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具有“软环境”基础。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最新统计报告,截至2009年5月,中国的网民数己增至3.2亿人。可见,互联网对于我国国民来说早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这为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大众从思想上也容易接受这种网络审判方式。

  二是在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具有“硬环境”基础。随着宽带网络、电子邮件、网络即时通讯、网络视频会议、电子签名等网络技术的普及,在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另一方面,我国法院系统局域网络也已经建立并日臻完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法院实现裁判文书的电子共享、网络直播审判以及法院远程立案试点工作的启动,等等这些法院数字化的发展也为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在我国建立网络审判制度符合最高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提出了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加强人民法院信息代建设。可见,建立网络审判制度是符合科技强院工作方针和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改革目标的,符合《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认识到网络审判模式在我国还是个新兴事物,建立网络审判制度需要法律、物质、技术等多方面的有力支持,这种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逐步的探索和发展,最终让这种制度水到渠成。同时,我们还应当意识到网络审判只是传统审判模式的有益补充,它不可能代替传统审判模式,成为审判模式的主流,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网络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的冲突,从两者冲突中找到平衡,从而使整个社会和人民受益。

注释:①覃帅:《试论我国网络审判制度的建立》

   ②覃帅:《试论我国网络审判制度的建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