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涉黑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阆中12人涉黑案宣判 "黑老大"因五罪被判15年
作者:曹荣福 伏宝基 黄登武   发布时间:2009-07-29 09:48:31


    7月28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对孙志明等12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等五项罪名合并判处首犯孙志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他骨干成员和参加者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0年以来,被告人孙志明通过承包工程、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2004年被告人孙志明先后以联合投资、照顾生意、分包工程、提供住房、管吃管住等方式拉拢了其他被告人及社会闲杂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孙志明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孙毅、赵子鑫、李文奎、刘明勇、刘小成、孙志国、李聪、樊旭、邓钦、蒲鑫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后,为争取经济利益、树立强势地位,孙志明及其团伙成员有组织地在该市一些公共场所大肆从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设赌“放水”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自1998年2月至案发,该团伙共实施故意伤害4起,赌博1起,抢劫1起,强奸(未遂)1起,寻衅滋事15起,聚众斗殴3起,致重伤1人、轻伤4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志明、孙毅、赵子鑫、李文奎、刘明勇、刘小成、孙志国、李聪、樊旭、邓钦、蒲鑫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广大群众心理恐慌害怕,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其中,被告人孙志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孙毅、赵子鑫、李文奎、刘明勇、刘小成、孙志国 、李聪、樊旭、邓钦、蒲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参与的其他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孙志明、李文奎、程志容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被告人刘明勇、孙志国、李聪、樊旭、邓钦、蒲鑫、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志明、孙毅、李文奎、刘明勇、孙志国、刘小成、李聪、邓钦、程志容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志明、孙毅、赵子鑫、樊旭、邓钦、蒲鑫、程志容为了树立组织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在公众场合纠集众人持械结伙殴斗,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志明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当场抢走,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聪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志明、孙毅、赵子鑫、李文奎、刘明勇、刘小成、孙志国、李聪、樊旭、邓钦、蒲鑫、程志容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毅、赵子鑫、李聪、蒲鑫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孙志明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赌博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孙志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案中被告人孙志明虽然参与了对金奴电器厂工程施工的阻挠活动,致使该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施工,并造成了损失,但公诉机关指控系被告人孙志明组织、策划扰乱金奴电器厂施工活动的证据不足,其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孙志明、李文奎犯开设赌场罪,其指控证据不足,对其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明勇因本案事实被劳动教养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据此,根据被告人孙志明等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