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对韦忠诚、蓝祝敏等十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韦忠诚以金钱利诱、共享利益等手段,先后纠集被告人蓝祝敏、韦文武、覃夏标、石俭波、魏林厂等人,在被告人王志华、覃大峰、覃江贤等人的参与下,逐步形成了以韦忠诚为首,以蓝祝敏、韦文武、覃夏标、石俭波、魏林厂为骨干,以王志华、覃大峰、覃江贤为主要成员,以韦忠诚经营的矿业生产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侵吞矿山干股及从事掠夺性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聚敛钱财,在一定区域内有分有合、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同时,韦忠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蓝祝敏领导组织并积极参与实施,覃大峰、覃江贤积极参与,使用暴力、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韦忠诚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报复伤害他人的行为,蓝祝敏领导、策划、组织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魏林厂组织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王志华、魏应龙积极参与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忠诚教唆、授意或亲自实施,蓝祝敏组织领导实施,韦文武、魏林厂、覃夏标、石俭波参与多次在公共场所肆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判决,主犯韦忠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6983.31元,同时收缴犯罪所得。被告人蓝祝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八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决十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