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胡桂莲、高民富等10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被告人胡桂莲(女)、高民富为了垄断开封县城关镇黄龙一组所属土地的建筑市场和旧房改造行业,以发工资为手段网罗了被告人高明保、段中伟、高利安、高建设、高利航、高强壮、高二生、胡玉凤等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层次分明,规定了严格的组织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控,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分工负责,事事逐级汇报,有事请假等,采取聚众阻工、推倒围墙、殴打施工人员等手段,对所有工地强行收取保护费或敲诈钱财;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该组织又采取垃圾堵门、挖沟、封胡同、围堵、锁门、威胁等手段,逼迫文东小区、二粮店家属院、开元胡同等90余家外来居民户交过路费,强迫二粮店家属院前排五家以高价购买门前废地,丈量外来户居民的宅基地,强行收取补地款,对外来户居民户及沿街门店敲诈所谓的“水费”,受雇于他人寻衅滋事等从而谋取非法钱财达20余万元。以胡桂莲、高民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等手段进行垄断控制,大肆敛财,称霸一方,在开封县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桂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民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