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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人涉11罪 "黑老大"原永安镇副镇长领刑20年
作者:夏长征 发布时间:2008-12-23 08:27:38
12月22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以原永安镇副镇长李庆彬为首的28人涉黑团伙犯罪一案,“黑老大”李庆彬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9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他27名涉黑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庆彬1953年6月14日出生,中共党员,原系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副镇长。 经审理查明,自1992年以来,被告人李庆彬为称霸一方,以血缘、姻亲关系为纽带,网罗家族成员和亲属,集结成伙,逐渐形成以李庆彬为首的家族性恶势力团伙。被告人李庆彬备有猎枪一支、东洋刀一把,多次在不同场合随身携带枪支,威吓他人,给当地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惧。 2000年正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庆彬酒后来到该镇食品站职工宁某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李庆彬咬伤了宁的鼻子。当宁来到镇医院治疗时,李庆彬带两人追到医院对宁进行殴打,并将其拉到医院大门附近将其踢到,迫使宁下跪赔礼道歉。当晚,被告人李庆彬又带人持枪赶到宁某家中逞凶,后宁某家人因畏惧李庆彬的势力而出走。2000年,被告人李庆彬被免去镇食品站站长职务,同时其欲购买食品站房地产没有得逞后,李庆彬便恼怒在心,指使、安排组织成员梅超(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等人采取恶劣手段故意毁坏食品站房屋拆除并擅自出售该站地皮,而后又操纵永安村与埇桥区政府打了近二年的行政诉讼官司,这二起案件在当地树立了家族势力的恶名,以被告人李庆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被告人李庆彬利用自己的影响先后帮助被告人夏飞(系李庆彬的大女婿,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在永安镇开办预制板厂,帮助被告人赵立成(系李庆彬的二女婿,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在镇上开办建材商店,为二人牟取非法利益,逐渐使二人成为其组织的骨干成员。二人又先后笼络了夏某、孟某、王某等人,这些人大都居住在街上,在李庆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其家族成员闻风而动,并由其二个女婿等人迅速纠集其他组织成员,携带作案凶器实施犯罪。其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层次较为分明,形成了以李庆彬为组织、领导者,以其二个女婿等人为骨干成员,夏某、王某、孟某等人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2年,被告人李庆彬通过暴力威胁、贿赂手段当选为永安镇副镇长,又攫取了基层政权的部分权力。李庆彬利用其权力为组织成员谋取其他经济利益,巩固了其在该组织中“老大”的地位。每当在该组织成员作案犯事后,李庆彬就会利用自身的权力进行庇护或通过关系使其逃避打击,以显示自己的权力和能量。 此后,被告人李庆彬利用其黑社会老大和副镇长双重身份,非法控制了该镇的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攫取了巨额利益,达到了其在此行业非法控制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李庆彬牟取利益30多万元。2004年至2006年,其组织成员在永安镇夏桥闸工程送料及向中储粮兴远宿州储备库出售小麦的强迫交易中及以聚众斗殴夺得二徐公路永安段土方工程送料权中,均获得了巨额利益。被告人李庆彬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除用于组织成员的吃喝、支付组织成员的辛苦费外,余款用于低价购买房产,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以李庆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该镇大肆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几年间,以李庆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其中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多名被害人由于畏惧李庆彬及其犯罪组织的恶名而忍气吞声,不敢讨要公道。被告人李庆彬还多次对镇部分领导干部、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打骂,使其组织在该镇干部群众中造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对该镇的群众产生了强烈的精神强制,严重破坏了该镇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2007年,李庆彬为了继续把持基层政权为其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及确保其在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又采取贿选等手段企图连任该镇副镇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彬纠集、网罗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轰动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活动,攫取基层政权的部分权力,为其本人及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其组织提供经济来源,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李庆彬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实施或指挥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黑老大”李庆彬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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