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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只交养老金 协议违法补“四金”
作者:胡锦明 发布时间:2008-11-16 10:06:18
以为有了书面协议就可以不负责任了,岂料协议违法惹了官司还是得履职。近日,湖北郧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陈波等4人补办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四金。
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2005年10月31日通知聘用人员陈波等4人下岗。2006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约定:在县联社为陈波等4人补缴养老保险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双方临时劳动关系立即解除。当年9月25日,郧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信用合作社为陈波等4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县联社以双方事先有协议、仲裁超过时效为由,诉诸本院要求撤销该裁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时间应当从2006年5月陈波等4人得知其他社会保险并未办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至2006年9月,仲裁并未超过时效;而双方的协议约定显然与劳动法及相关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悖,属无效约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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