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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1·6”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
涉案人员73名 认定18项罪名 534页判决书 11人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作者:曾文彬 魏学锋 严文郁 发布时间:2008-11-06 13:32:03
11月6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市体育馆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娄星区以龙石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代号“1•06”涉黑案),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等18项罪名,判处邬强文、肖冬辉死刑,判处龙石铭、邱朱和、刘杰、彭灿业、肖中年、刘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黄友根、梁建军、肖曾辉无期徒刑,其他62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龙石铭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3年初形成后,共进行故意杀人犯罪2次、故意伤害犯罪9次、抢劫犯罪25次、强奸犯罪1次、绑架犯罪2次、非法拘禁犯罪5次、聚众斗殴犯罪4次、敲诈勒索犯罪13次、寻衅滋事犯罪25次、非法买卖枪支犯罪2次、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次、盗窃罪3次、窝藏犯罪3次、赌博犯罪1次等各种犯罪活动96次,共造成2人死亡,8人重伤,15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石铭、邬强文、邱朱和、邬光文等数十人纠合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娄底市娄星区一带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龙石铭、邬强文、邱朱和作为组织领导者,和邬光文、彭建成等骨干成员利用该组织在当地的势力,通过开设地下赌场、抢劫、敲诈勒索、帮人打架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大量的非法经济利益,且将资金用于支持该组织的发展壮大,并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非法买卖枪支、赌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娄星区及周边地区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及经济秩序。该犯罪组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属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此,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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