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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财伤人垄断物流市场 固始一涉黑团伙受审
作者:霍精锐 吕志豪   发布时间:2008-09-16 16:53:51


    9月16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炳坤、张怀军、谢青松、范其峰等18名成员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底,被告人王炳坤、张怀军系固始县泉河乡人,注册成立“固始县通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充公司经济实力,打压其他物流公司,进而达到垄断合肥至固始物流市场的目的,2007年7月,王炳坤、张怀军密谋 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其他物流公司的正常经营。其先后网罗被告人范其锋、谢青松、徐超、吴义中、陈龙、吴义礼、李尚达、屠金海以及吴国军、李兴亮、陈广超、殷建国、孙成明、张满舟(后六人在逃)组成犯罪组织,以通城物流有限公司的经济效益作为该组织的经济来源,以范其锋经营的“明月美食城”为作案集结地,以张怀军的丰田威驰轿车及作案用的木棍、钢管、斧头、刀等为工具。作案时,对作案用的车辆牌照进行遮盖;作案砸车,先砸挡风玻璃;作案过程中不讲话;作案后不按原路返回;被告人王炳坤、张怀军指使团伙成员屠金海、张满舟从合肥提供作案目标的发车时间、路线和车号。自200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一伙多次采取事先预谋、蹲点守候、尾随跟踪等手段作案19起,砸损“联想货物托运部”和“唐晓峰快运”车辆数十余辆次;进入“唐晓峰快运”店内砍砸货物一次。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蒙面持刀进入“唐晓峰快运”店内砍人一次,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严重破坏“联想货物托运部”和“唐晓峰快运”两家物流公司的生产经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炳坤、张怀军为打压与其通城物流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物流公司,破坏其他物流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扩大通城物流公司业务,进而达到垄断固始至合肥市物流业务的目的,先后网罗十余人,并伙同他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数次向参加者支付数额不等的金钱;在固始至合肥物流线路的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被告人王炳坤、张怀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19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故意破坏他人生活经营,造成的财产损失达5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谢青松、徐超积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故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各11起、2起,造成的财产损失各达50000余元、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范其锋、吴义中、陈龙、吴义礼、李尚达、屠金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活经营罪。被告人刘金明、舒有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戚万伟、郭中丽明知被告人王炳坤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综上,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王炳坤、张怀军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各十二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谢青松、徐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各十二年、九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活经营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范其峰、吴义中、陈龙、李尚达、吴义礼、屠金海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各五年、五年、四年、三年、二年半、二年半;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金明、舒有炎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戚万伟、郭中丽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同时,法院一并判决被告人王炳坤、张怀军、谢青松、徐超、吴义中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宗友、吴小平、吴细平人身及财产损失共计193147.5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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