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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不全就颁证 邓州市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判撤消
作者:曾庆朝 周春合   发布时间:2008-02-04 14:41:00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执行的依据。然而,在河南省邓州市,该市规划局竟带头违背人民政府指令,超越权限,给他人规划房产;并在申请建房人手续不全、未经四邻权利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盲目地给建房人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1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终审审理后,行使监督权依法撤销了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直接改判确认邓州市规划局2006年8月3日,给建房人张显科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从而纠正了一个错判和一个错误的行政行为,维护了法律尊严。

    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20日,居住在邓州市古城路的张显科拿着土地使用证,向邓州市规划局申请拆旧房建新房,建房三层,面积450平方米,邓州市规划局当即向他颁发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为其放线,同意其建房施工。张显科得到这一证后,迅速动工建房。在建房垒第一层时,马庆宪四人以未经过其签字,且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向邓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证。

    一审法院认为,邓州市规划局依法享有批准城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法定职权,其为第三人张显科颁发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但程序上存在缺陷。原告马庆显四人诉请影响通风采光(相对权利)及消防,属民法调整范畴,以此为由剥夺第三人张显科的土地使用权(绝对权利),显失公平。虽然,被告邓州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有瑕疵,但不能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马庆宪、刘齐玲、马进显、马合宪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6日,一审判决下发后,马庆宪、刘齐玲、马进显、马合宪不服,在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兰文旭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大部分严重失误,漏掉了被告违法、违规颁证的事实,对第一北邻为马庆宪、马进显、刘齐玲和第二北邻马合宪这一基本事实只字不提。”457号规划证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合法为由,上诉。

    南阳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邓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令的要求是座落在老城区的只准许建二层楼房的事实。为此,南阳中院认为,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执行的依据。一审第三人张显科建房位置处于邓州市老城区,按邓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要求只准许建二层楼房,而邓州市规划局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盲目地批准张显科所建楼房高度为三层,其行政许可行为显然是错误的,况且张显科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材料不全,又未经北邻马庆宪、马进显、刘齐玲签字同意,审批程序有漏项,批准的建筑面积超出了申请人的申请建筑面积,属于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仅视为瑕疵,而判决维持邓州市规划局为张显科颁发的邓规管字(2006)第45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属不当。二审法院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6)邓行初字第069号行政判决。二、确认邓州市规划局2006年8月3日为张显科颁发邓规管字(2006)第257号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邓州市规划局负担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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